韩国电影辩护人镜头分析(韩国电影辩护人主人公原型及事件背景)
1、卢武铉1946年8月6日出生于韩国庆尚南道金海市一个农民家庭,祖籍浙江金华东阳市卢宅。1966年,毕业于韩国釜山商业高等学校。高中毕业后的卢武铉曾应聘到一家鱼网公司打工,但一个半月后因不满微薄的薪水辞职,回到家乡。他在山坡上亲自动手盖了一间小茅屋,一边四处打工一边埋头自学,备战司法考试。经过10年艰辛自学,卢武铉在自己的而立之年通过了韩国司法考试。1977年,卢武铉任大田市地方法院法官,并于1978年正式成为专业律师。1981年的一桩为穷苦人辩护的案件更使其一跃成为著名的“人权律师”。自此,卢武铉积极投身于时局运动,为劳工运动和穷苦百姓的命运奔走。卢武铉一直以底层民众权利的捍卫者自居。从1981年的“釜林事件”开始,卢武铉一直对抗当时的军事政权并为受压迫的劳动者和学生争取权益,并于1987年9月通过遭催泪弹袭击身亡的大宇造船工人“李锡奎事件”被韩国民众所熟知。
2、1981年的“釜林事件”、1981年,釜山约30名被捕入狱的学生惨遭酷刑,被当局折磨得几乎“面目全非”。出于义愤,卢武铉接手此案并竭力为学生辩护,与全斗焕的军事独裁政府周旋、对抗,遂获“人权律师”美誉。此后,卢武铉投入民主人权运动,对劳工帮助尤多。1987年釜山地区6月抗争、1987年的大宇造船李石奎烈士的葬礼仪式、1988年和1990年现代重工业*等。那么,我们再来回顾一下当时实际的情景之后,再进一步讨论卢武铉。通过这些就大致可以确定,他在进步和保守之间处于哪一位置。使卢武铉产生政治意识的“釜林事件”“釜林”一词是从1980年12月发生的汉城大*动界事件,即所谓的“武林事件”和1981年5月的“学林事件”等以“林”字命名各种事件而得来的。所谓的“釜林事件”是指釜山地区的“林”字事件。此前发生的公安捏造事件“武林”和“学林”的“林”字,实际上来自1960年的“东柏林”事件。这种充满“捏造”味道的“釜林”是卢武铉首次与6月抗争等*化运动结缘的事件。预备拘留运动界人士和“釜林事件”在通过军事政变和内乱掌权的五共的全斗焕的军事*政权在执政初期,为确保统治基础而大规模**化运动实力的时期,“釜林事件”发生。该事件是釜山地区历史上最大的容共捏造事件。当时政府对釜山地区的大学生及大学出身的活动家共22名青年,以传阅危险书籍,并在*的情况下进行非法聚会为由,同时以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法》、《*示威法》、以及窝藏法人和逃避进行了拘留处理。“釜林事件”发生前的上个世纪70年代,釜山地区的*化运动是以当时购买和阅读该地区进步人士所编写的书籍,并进行讨论的“良书销售利用合作组合”(会长李兴禄律师)为主流而展开。之后各领域的YMCA(基督教青年会)、中部教会(崔成默牧师)、南部教会、国际赦免委员会釜山支部(以下为Amnesty,支部长金光一律师)、天主教实现正义司祭团(宋基仁神父)等组织成*化运动的主力军,于1979年10月并掀起了釜马抗争。抗争结束后,釜山警察局对其幕后势力,包括金光一律师在内的良书组合会员和釜山大学生展开了调查。在此期间,发生了“暗杀朴正熙事件”,所以有关人士均陆续被释放。当时遭受一个星期拷问的Amnesty釜山支部长金光一律师坦白说,“因活着的朴正熙而被捕入狱,又因死去的朴正熙而活着出狱。”“真是九死一生。”金光一律师是后来曾担任过金泳三总统秘书室室长的人物。釜马抗争的第二年1981年9月,随着维新的赤子,而且比维新更恶劣的第五共和国全斗焕政权执政,并根据预备拘留的必要性,在釜山地区拘留“有成为运动家的苗头”的青年运动家的事件,这便是“釜林事件”。这次被拘留的青年于1983年12月因停止追究刑法责任而被全部被释放。之后他们成长为釜山地区*化运动势力的“具有权威的前辈”,并成为1987年6月抗争的主角。五共时期,*化运动的中心——釜山*市民协议会(简称釜民协)等从1984年开始出现的在野、*及劳动运动团体的成立和活动,以及在其发展路线上取得的6月抗争的显赫成果是“釜林事件”人物的“大活跃”。(文在寅叙述) 当时,在“釜林事件”中与卢武铉以律师和嫌疑人的关系结缘后,一直保持联系的人士有,直到4月末担任*市民公园馆长的金在圭馆长、釜林第3批被拘留者釜山大学76期学生李虎哲、汉城农业大学75期学生薛东日、当时受到残酷拷问后见到卢武铉律师的宋秉坤、“Ausung”的具圣爱的丈夫宋世京等。另外最后被捕的逃兵金永是小说《完美接触》的作者金河基。当时“学生运动的实际援助者”金光一律师称,“虽然没有担任“釜林事件”的辩护律师,但“Ausung”的具圣爱等人领着孩子探监,并为时局事件拘留者的家属如何做斗争开辟了道路。”,“还向第二年发生的釜山美文化院纵火事件拘留者的家属传授了斗争方法。”3、韩国釜林事件5名被告时隔33年被改判无罪韩联社首尔2月13日电 釜山地方法院13日对“釜林事件”进行了二审宣判,判决5名被告人无罪,距离一审判决时隔33年。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之后发现他们在调查过程中长期被警方扣押,因此他们很有可能是迫于压力承认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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