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三无产品玩具应如何维权(儿童玩具如何选)
玩具既能成为孩子日常的娱乐消遣方式,又能提高孩子的动手能力,促进思维发展,但儿童抵抗力较弱,玩具的质量对孩子的健康影响很大,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玩具,家长在购买时应如何分辨玩具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呢?儿童玩具又有哪些产品质量要求呢?在购买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玩具时,又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房山法院的法官总结了三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示大家在购买儿童玩具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案例1】销售“三无”玩具且无法提供生产者信息,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23日,李小某在学校的小卖部买了价值五角的小玩具,在玩的过程中,玩具突然爆裂致使李小某受伤。经查,该玩具的第一批发商是玩具商行,第二批发商是玩具经销部,最后的销售者是小卖部。后李小某将玩具商行、玩具经销部以及小卖部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玩具系“三无”的缺陷产品,对李小某因使用该产品引起的损害后果,生产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销售者的三被告未审查其销售产品的相关证件,导致销售的“三无”产品造成李小某损失,亦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三被告的销售量不同,因而以销售“三无”产品数量的多少来衡量其危害性大小,进而划分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因玩具商行作为第一批发商,有义务提供而不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者,故生产者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玩具商行承担,但其享有对生产者追偿的权利。综上所述,对李小某因伤造成的损失,玩具商行承担85%的赔偿责任;玩具经销部承担10%的赔偿责任;小卖部承担5%的赔偿责任。
【案例2】出售执行已废止标准的玩具,销售者构成欺诈
2016年4月21日,郭女士在超市为儿子购买了一件沙滩系列儿童玩具,价款41元,该玩具产品合格证上标称执行标准为GB6675-2003,生产日期为2016年1月。郭女士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675.1-2014》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部分代替GB6675-2003《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超市故意隐瞒涉诉产品执行废止标准和未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故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退货款以及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被告作为大型连锁超市,应熟知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行业执行标准,被告在进货时有审查、验货的义务,故被告在应当知道涉诉商品未按规定标明执行标准的情况下依然出售该商品,已构成欺诈。最终判决超市退还郭女士货款41元,并向郭女士支付赔偿金500元。
法官说法
目前,我国在玩具领域主要实行GB6675-2014系列国家标准,GB6675-2003国家标准已被GB6675-2014系列标准部分代替。销售者要在进货时要认真履行审查、验货的义务,对未按规定标明以及执行国家标准的玩具一律不予销售。消费者在购买玩具时要提高警惕,仔细检查玩具是否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最新的产品质量标准,发现不符合产品质量的玩具,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3】玩具标示虚假标识,构成欺诈
2016年9月10日,张先生在A公司购买了遥控玩具车,该玩具车的遥控器上印有“CE”标志,张先生认为标注“CE”标志意味着涉案产品通过评估并符合较高的安全性,而其所购买的玩具车并不具备更高的安全性。因此,张先生认为A公司故意在玩具车上张贴“CE”标志,使消费者产生一定的误解,构成欺诈。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退货款以及惩罚性赔偿金。
A公司辩称,“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并不是质量合格标志,只是一种出口到欧盟的自愿性标识,标识产品责任人宣告并承诺产品符合欧盟规定的有关要求,无需进行认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CE”标志意味着产品符合欧盟安全、健康及环保要求,可以在欧洲经济区市场进行销售。而制造商为产品加贴“CE”标志需要经过核实产品的特殊要求、测试产品并检查合规性、定欧盟合格声明等步骤。但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玩具车符合欧盟的安全、健康、环保要求并经过了必要的步骤后标示了“CE”标志。A公司以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标示“CE”标志的形式,告知了张先生涉案产品的虚假情况,使张先生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A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最终判决超市退还张先生货款341元,并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1023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且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消费者一般通过产品上的各种标识了解产品的信息,进而决定是否购买。因此,在产品上标示虚假标识,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进而诱导消费者做出错误选择的,构成欺诈。因此,产品的生产者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标示产品标识,切莫进行过分夸大或者虚假宣传。销售者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查、注意义务,确保产品质量与其标识标明的一致。
儿童玩具安全不仅仅是产品质量问题,更是关乎儿童身心健康的大事。家长在为孩子挑选玩具时,一定认真查看产品的信息以及标识,挑选合格产品。遇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房山法院 张丽婷
联系人:房山法院新闻办 吴卫娟 8038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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