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的基本规定是什么?联合体参与投标
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联合体投标过程中都有哪些情形需要注意的呢?我们通过下面这8个问题来了解一下联合体投标的注意事项。
1.两个事业法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采购吗?
答:这不叫“联合体”,这叫“联合采购”,是由不同的采购人就相同或同类采购需求联合自行采购,或者共同委托同一代理机构进行统一采购,最后参加联合采购的采购人根据采购结果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分别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因为不同的采购人批复的预算和计划不同。
通过联合采购将零散的项目集合起来,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实现带量采购和以量换价,不仅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源配置,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经济效益,对具有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要求的采购需求而言,如通用软件、通用设备、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具有积极的效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2.联合体投标只针对资金、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吗?
答:政府采购引入联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如对于一些技术涉及多个不同专业、特别复杂的大型项目,或者规模巨大且履约要求时间紧的项目,一般情况下,一个供应商难于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能够增强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竞争力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履约能力,弥补联合体有关成员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二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需要。如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3.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视为接受吗?
答: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就代表不得拒绝供应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4. 联合体一方受罚,其他方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答:需要。联合体是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理,如果其中一方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各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中标,一方放弃中标怎么办?
答:联合体中标后,其中一方放弃中标的,应视为联合体整体放弃中标。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指一方的工作由另外一方来代为履行,而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会发生效力。多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结成联合体投标时,是以载明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的联合协议获得一个供应商身份的,一方放弃中标,说明其违背了联合协议中承诺的义务,联合协议就已经失效,因此,联合起来的供应商身份就不在成立。联合体各方应对放弃中标承担背信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吗?
答: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相当于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故此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供应商是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限制的是不同供应商之间的关系。
7.用自己的加上别人的产品投标算联合体吗?
参加政府对两个产品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一家制造企业因本身不具备两个产品的生产能力,就获得了另一家企业的项目授权书,以自己的产品外加代理另一个厂的产品参加投标,算联合体投标吗?
答:不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是两个成员通过联合体协议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而案例中是供应商以自己的产品加上代理的其他企业产品参加投标,这属于一个供应商提供的非单一产品,而不是联合体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8.联合体投标,三家供应商资质可以互补吗?
一个项目如果需要设备、安装以及土建资质的话,如果采取联合体投标,那么联合体成员中一家有设备资质、一家有安装资质、另外一家有建筑资质的话,这个属于联合体投标吗?
答:可以。联合体投标的优势是:资质互补,如设计+施工项目,投标人可能只有其中一项,设计院设计、工程公司施工,通过专业互补,满足项目对资质的要求;其次,项目大,一个供应商干不了或干不好,甚至缺乏经验,通过联合体可以强化履约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以上问答来自《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已售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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