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与职业伦理的纠结点)
值班律师,法律与职业伦理的纠结点
建立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促进公正审判,是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
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是以提供法律帮助填补辩护律师提供辩护前的空档期为主要职责,进而与传统的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和委托辩护律师形成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是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
然而,实践中,作为值班律师,有多少时间可以会见,有多少时间可以了解案情?如果很少,甚至没有,如何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供见证服务?如果是对本应无罪的案件进行认罪认罚的见证,参与见证的律师难道不应受到责罚吗?如果责罚,依据又是什么?
办案单位和看守所是否给值班律师提供了足够了解案情的时间?
参与认罪认罚见证的律师,其工作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公益性质,但是,这种公益性质的工作也要耗费律师很多的时间。客观地说,律师做太多这种公益性质的工作也是吃不消的--- 一方面此类工作补贴极低,偏远一点的地方甚至连“填平”交通费都不够,但办案单位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是不会理会律师为此付出的交通成本的。
疫情之下,不能会见已成为常态。值班律师如果不能充分、全面了解案情就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见证,笔者认为是非常不妥的,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会让值班律师陷入“帮助”办案单位完成认罪认罚“指标”的工具,甚至会让参与见证的值班成为被当事人或者其家属投诉的对象,严重损害律师形象,让律师成为职业伦理的负面形象。
笔者一般不愿意多做此类认罪认罚见证,并非因为补贴低,而是职业良知不允许笔者去这么做。当然,确实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明了的除外。当事人被刑事追诉,影响的是他的一生,甚至后代,对于一些办案人员来说,就是一个“流程”。对律师来说,参与此“流程”就要为其把关,不应让错案在这个环节上产生。
后续的立法,应该在完善值班律师的会见、阅卷上,对办案的机关和看守所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便利方面作出强制性规范,为提升我国的法治文明水平锦上添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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