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宝穿仓追踪(中行原油宝穿仓事件背后)
这是国际原油市场上史无前例的一个现象,5月期货结算价每桶为-37.63美元,让投资者领略了市场的残酷,尤其是对投资中行“原油宝”的投资者,更是刻骨铭心之痛,不仅亏损了本金,而且还给自身带来了额外的负债。
从正常的交易规则上看,5月国际原油期货变成负值,且不进行移仓换月等处理,而选择交割结算,投资者确实不得不需要承担交割结算所带来的一切损益。这其中,中行与投资者间的是非曲直,应该根据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交给司法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来澄清,即双方如果存在合同纠纷等,应该诉诸司法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
中行“原油宝”事件的最大意义在于,这不是个案,其他银行也有类似的产品,只是中行出现了客户“倒贴钱”问题而让这个产品更具有了典型意义,其他银行通过移仓等手段避免了投资者欠银行钱这一极端事件的发生。反思这个典型事件,不是评判哪家银行做的好,哪家银行做的不好,而是这类产品是否应该在银行这类金融机构存在。
从现有媒体透露的内容看,原油宝其实就是通过银行的通道来投资境外的原油期货;显然,该投资产品对任何人来说都是高风险产品,投资标的是典型的标准化产品。在国内银行体系出现这种标准化的证券类交易,确实应该引起各方的反思:
从监管层面上看,需要反思这类跨业态的业务是如何发生的。毕竟,这类产品属于证券类产品,就产品属性来看,监管机构为证监会,且从事这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应该是需要有一定资质的,同时从事这类标准化的高风险业务的投资者,也有一个合格投资者的门槛。毕竟,期货投资是高风险交易,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以及不具有相应知识和风险可承载能力的投资者,都不应该参与到这个市场中。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尽管在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探索中,但严格来说两者的防火墙还是存在的。中行等通过原油宝等涉入这类国际期货领域是否需要资质,以及是否有资质地开展相关业务,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就这个事件给出说法。
或者,中行等银行需要澄清,其推出的这类业务是通道业务,还是实体运营业务,需要有个明确的澄清,即推出这类业务的法律主体是银行,还是银行旗下的公司?如果银行只是提供销售业务通道,那么负责提供交易通道等实体业务的真正法律主体是谁,其如何与境外市场打通的,无疑需要清晰的说明。以便监管部门能够对症下药、防微杜渐。毕竟,我国大部分银行在境外多为全牌照金融机构,有能力为客户提供这样的交易系统和通道,也有能力打通国内外两大市场,但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律主体可能是不同的。
因此,对监管机构来说,这个原油宝事件可以看作是特定版本的资管新规事件,因此当前监管层应该深入研究和监管这类可能存在擦边球的业务,条分缕析地明确这个传导链已及可能的风险隐患。
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需要反思的是自身是否真正有能力提供这个产品。根据现有的信息看,合约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9:00~22:00(北京时间),而交易标的的交易时间却不是北京时间,这本身就存在国内投资者的交易时间与交易标的的交易时间的错配,且这种错配将直接导致事实上的投资者风险袒露,即在投资的交易标的的交易时间出现的风险,投资者是很难得到即时对冲的,这种隔夜风险会直接使投资者丧失风险管理的手段。即便这种情况已经在合同上告知了投资者,但从产品设计的角度看,这是否是一个不成熟的金融产品,值得所有推出类似业务的金融机构认真反思。
从投资者角度看,需要反思的是自身是否具有完全了解投资产品风险的能力,以及风险可承载能力。投资这类商品期货产品,为何不去期货公司开户,反而在不提供专业期货服务的银行进行投资。毕竟,从原油宝的业务结构看,就是100%的保证金交易购买国际原油期货,而非是与国际原油期货挂钩的银行理财产品。从这个角度上看,投资者若明知自己直接投资的为原油期货,且知道存在交易时间错配问题,那么其自身同样是存在过错责任的。
总之,中行原油宝事件,再次警示我们金融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重要性,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能力,监管机构交叉监管、协同监管等有待提升,同时投资者教育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刘晓忠 财经评论人
编辑 李薇佳 徐超 校对 李世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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