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按实测还是按什么(5个数字让你看清土地确权的庐山真面目)
导语
近日发现,很多朋友对土地确权并不是很了解,大部分处在模糊的认识上,这样很容易闹出“乌龙”。今天,我们来捋一捋土地确权的相关,唯恒农业带你认识、了解土地确权。
所谓的土地确权就是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里面记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许可书。包括了农村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是当下中央农村工作的重点。
8年确权之路,政策都如何调整2008
明确提出农村土地确权
2008年10月,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2009
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把承包地块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证书落实到农户,严禁借机调整土地承包关系,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加快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开展土地确权试点,在2009至2010年间以8个村为试点,探索整村推进。
2010
土地确权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继续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011
力争2012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
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2012
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包括农户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财政适当补助工作经费。”
据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介绍,到2013年,土地确权试点将扩大到50个县。
2013
用5年时间完成土地确权工作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予以补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权证发证率和到户率。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该文件明确要全面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并定出了具体的时间表。在这一年,土地确权试点扩大到105个县,为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铺路。
2014
可确权确地也可确权确股不确地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在已有试点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选择了山东、安徽、四川3个省进行整省推进试点。
2015
要确地到户,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
据此,各省市对“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相继做了严格要求。
2015年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在2014年进行3个整省和27个整县试点的基础上,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开展整省试点。其他省(区、市)根据本地情况,扩大开展以县为单位的整体试点。
2016
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土地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健全非经营性资产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机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分置”办法,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具体规定。继续扩大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试点。
土地确权,农民可获5大好处
一旦农村土地确权后,会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民将会获得五大好处!
1、土地流转收取租金
随着农村土地产权的落实,继而将带动来农村土地流转,有了证书是农民合法占据该土地的唯一证据。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租金。
2、土地纠纷维权
在农村会经常发生一些土地的纠纷,如果有新版的土地确权书,就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会是你维权的强有力证据。
3、享受农村土地补贴
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国家为了扶持农业的发展,势必有更多的补贴倾向于农业,比如近日的东北三省的玉米种植补贴390亿元。有了土地确权书能领到农业补贴。
4、征地补偿款
一旦你的土地因为某项原因而拆迁,届时会有土地拆迁补助款,而这个时候你可以借助土地确权书,证明你是该土地的唯一拥有者,能更好的确保补偿款的下发到位。
5、可以申请银行贷款抵押
如果平时需要资金进行周转的时候,可以用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去银行进行抵押,换钱出来,要不然你就自己找有条件的担保人。
3个给农民朋友的贴心叮嘱第一、一定要重视这件事,认真对待,争取把证办下来。
因为这次办证是国家统一组织了专业测绘人员、带有专业设备来到田间地头给农民测量土地的。如果因为自己的原因不配合,人家测绘的人走了,你再去找可就难了。有的人觉得这个东西无所谓,有没有都可以,千万不要抱有这样的思想。这些证就是以后你享有权利的证明。就像人得有身份证户口本一样。
第二、关于“土地承包权共有人”的问题。先解释下这个共有人是什么。
举例个子,就是这你家分有五亩地,这五亩地其实是按“家庭承包责任制”你们以家庭的形式承包的,这个地不是单独属于某一个人的,而是属于这个家庭的。所以符合相关规定的这个家庭的成员,都是享受这块地的权益的。
第三、主要是操作层面的了。就是一定不要嫌麻烦,糊里糊涂的就签字。
到时候程序可能会有点复杂,但是复杂也是为了稳妥。每一份文件都要仔细的看上一遍,特别是涉及的数字的。比如说地的亩数,房子的平米数,宅基地的平米数,等等,这些东西一定要仔细的核对,如果不对就让测量人员重新测量。千万别自己都不上心,到时候证都下来了,再发现搞错了,那可就麻烦大了。在这再说一下宅基地和房屋面积超标的问题,一定要跟现场的人员讲清楚,到底算不算进去。这个还要看具体情况。
到手5个证书才算完成确权随着农村土地宅基地确权工作的进行,现在有部分地区已经确权完成,有些还正在开展。但是确权程序差不多,发放的确权证书也一样。但是必须要拿到这五个证书,你的确权才算完成。具体有哪些呢?
NO.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主要是针对农民享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发放的。里面会载明,农民享有的土地位置,四至边界、承包经营权人等内容。注意,不一定是只有耕地才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于农户承包的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只要是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并且经过承包手续的,都应当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NO.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这个证不发给村集体的农民,而是直接发给村集体小组,这个证书是以后确权工作的基础,全国基本上已经完成此证的发放。
NO.3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这个是农民房屋确权的基础,宅基地是由村集体免费分配给村集体成员的,村集体享有所有权,农民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NO.4 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以后也会象城市房屋一样,农民有个房产证了,这个证书是以后农民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标志,也是以后将房产用来抵押贷款的重要证明文件。因此,十分重要。
NO.5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这个需要说一下,对农民来说还是挺重要的。一般来说,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例如一些村办企业、村办小学等。如果能够拿到这个证,那么将享有以下这些权利。我国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这就意味着,农村的建设用地有望与城市用地同价。而这一切都需要此证来确定谁有权出租、出卖农村的集体建设用地。
13个问答让你更了解土地确权1、主动放弃过土地现在想要回能否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农业税费负担重,少数农户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经核实无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可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
2、分地时户口不在但又签回的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农户或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
3、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合同)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向村集体备案,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在城镇落户的农村家庭承包地如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
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的改善,不少农村人赚了大钱,去往城里买房安家,但自家土地还承包在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承包户家庭人员死亡的如何确权?
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其他成员还存在,也没有与家庭死亡人员分户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死亡人员与原家庭承包人是分户的,死亡人员单独立户的;死亡人员的原家庭人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转为国家在职公职人员或婚嫁后在居住地已取得承包田,只剩死亡人员的;死亡人员属孤寡户)。
6、转租和外包的土地如何确权?
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
7、当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如何确权?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已经承包到户的村组小农场或集体土地,可按二轮承包时实际发包到户的面积确权登记,未承包到户的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
8、整治和长期流转的如何确权?
土地综合整治或土地长期流转的组,应按照土地综合整治或流转前的农户承包关系,因为承包土地四至无法登记可采取综合确股确权的形式登记,如万顷良田。
9、有争议的土地如何确权?
在确权登记中,对历史遗留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对调解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若仍不能处理暂不确权登记,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0、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不能登记发证: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是“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因此,大家必须注意自家的土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确权之后的权益。
11、土地确权中实地测量多出土地如何处理?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面积普遍多于二轮承包面积,对于实测多出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至范围内的实测面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行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面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群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确权登记的实测面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等挂钩。
12、“小产权房”可以确权登记发证吗?
严格禁止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民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只调查不登记发证。
13、土地确权后可以继承吗?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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