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立案标准)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删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立案标准)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

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删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标准。

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的规定(附后),本文对该罪定罪立案标准进行了归纳,仅供参考。

无需考虑犯罪数额的情况(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认定为犯罪)

1.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处5日以下10日以上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3.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4.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改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5.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6.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7.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上游违法行为均已构成犯罪。

有具体犯罪数额(量)的情况:

1.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2.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3.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上游违法行为均已构成犯罪。

有参考犯罪数额的情况(同时考虑犯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的上游犯罪多为侵财性犯罪,其中,盗窃罪的比例高达90%以上,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的比例占8%左右。

一个基本前提就是上游违法行为均已构成犯罪。

上游盗窃犯罪参考标准(1千-3千):

辖区

犯罪数额起点

贵州

1千

上海

1千

江西

1.5千

宁夏

1.5千

黑龙江

1.5千

海南

暂缺

云南

1.5千

广西

1.5千

四川

1.6千

内蒙古

1.6千

吉林

2千

北京

2千

天津

2千

河南

2千

山东

2千

西藏

暂缺

安徽

2千

陕西

2千

湖南

2千

山西

2千

重庆

2千

江苏

2千

辽宁

2千

河北

2千

青海

2千

甘肃

2千

安徽

2千

福建

3千

浙江

3千

广东

3千(一类地区)、2千(二类地区)

湖北

2千(贫困山区1千)

上游诈骗犯罪参考标准(3千-1万):

辖区

犯罪数额起点

北京

5千

重庆

5千

天津

5千

浙江

6千

贵州

5千

河南

5千

山东

6千

湖北

5千

安徽

5千

陕西

5千

湖南

5千

上海

5千

山西

5千

云南

5千

广西

3千

四川

5千

江西

5千

福建

5千

江苏

6千

海南

5千

吉林

4千

内蒙古

5千

宁夏

3千

辽宁

6千

黑龙江

5千

河北

7千

青海

5千

新疆

3千

甘肃

暂缺

西藏

暂缺

广东

6千(一类地区)、4千(二类地区)

上游抢夺犯罪参考标准(1千-3千):

辖区

犯罪数额起点

北京

2千

重庆

1.5千

天津

1.5千

浙江

2千

贵州

1千

河南

1.5千

山东

2千

安徽

2千

陕西

1.5千

湖南

2千

上海

1千

山西

2千

云南

1.2千

广西

1.5千

四川

1.2千

江西

1.2千

福建

2千

江苏

1.5千

海南

暂缺

吉林

2千

内蒙古

1千

宁夏

暂缺

辽宁

2千

黑龙江

1.5千

河北

2千

青海

暂缺

新疆

2千

甘肃

暂缺

西藏

暂缺

湖北

2千(贫困山区1千)

广东

3千(一类地区)、2千(二类地区)

上游敲诈勒索犯罪参考标准(2千-5千):

辖区

犯罪数额起点

北京

3千

重庆

3千

天津

2千

浙江

4千

贵州

3千

河南

3千

山东

3千

安徽

3千

陕西

3千

湖南

4千

上海

2千

山西

3千

云南

3千

广西

2.5千

四川

3千

江西

3千

福建

2千

江苏

4千

海南

暂缺

吉林

3千

内蒙古

2千

宁夏

暂缺

辽宁

2千

黑龙江

3千

河北

3千

青海

3千

新疆

3千

甘肃

暂缺

西藏

暂缺

湖北

3千(贫困山区2千)

广东

4千(一类地区)、2.5千(二类地区)

注:以上标准根据各地司法文件整理。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湖北贫困山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神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上游犯罪是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起点为3万元,职务侵占犯罪数额起点为6万元。

“情节严重”的统一标准: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文件依据:

1.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1998年)

2.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3.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

4.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5.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2014年)

6.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发布、2021年修正)

7.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

8.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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