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法律知识精讲(中级经济师高频考点)

各位备考经济师同学,大家好,我是希赛网陈丽老师,从四月开始,我给大家罗列了经济师考试的考点,连续两个月的时间给大家梳理了30个高频考点,不知道对大家的系统学习经济师基础有没有帮助,上一个月我们讲到30章的内容,本月我们会在用7章的篇幅把重点的经济师高频搞点扫尾,大家跟着我一起学习起来。

越来越临近考试了,很多同学在问我如何备考,我自己总结了几点内容:

1.时间管理包括复习备考的时间统筹安排,可以细致到几点吃饭、几点上班、几点看书、几点休息。

2.资料管理包括经济师考试教材整理,备考学习工具管理运用,除了教材、讲义、大纲、笔记、题库、真题等都是复习资料。希赛APP里面的题库也是很好的刷题工具,线上学习工具能很好的解决时间不规律的考生。

3.眼口手管理便是多看、多做、多念,理解性掌握,不要做死记硬背的烂操作。

在第2点里面提到的笔记,老师给大家整理的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高频考点,让我们一起学习起来,今天我们要讲的是: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一:合同的法律特征及分类

  (一)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平等、自愿、双方或多方、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别

具体内容

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不同

双务合同

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

一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

不要物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要物合同

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

(典型合同)

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合同

无名合同

法律上没有确定一定名称,又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的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需要采取特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

某一合同的成立不需要采用特定方式

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考点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

1.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签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被确认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合同是否能生效还须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

可撤销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 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

1.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

2.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考点四:合同的订立过程

  1.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项目

要约

承诺

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标明价格的商品销售除外

(2)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3)要约是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撤回

同时到达、提前到达

同时到达、提前到达

撤销

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不存在撤销

  

  考点五: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强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

1.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行使

2.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一方出现下列情况: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给付一方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

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行使

  考点六: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情形

内容

合同履行

是合同终止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

1.适用抵销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双方必须互相有债务、债权

(2)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债务应为同一种类

(3)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履行期

(4)当事人双方的债务均是可以抵销的债务

2.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情形

(1)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2)法律规定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

(3)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债务

提存

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如,企业合并

  考点七:合同担保的形式

 

保证

内容

保证人的资格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只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保证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定金

定金

内容

定金的效力

证约效力

预先给付和抵销的效力

担保效力:定金所具有的主要效力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生效、金额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其他

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考点八: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含义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行使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且因此可能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3.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4.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转让价格高于或低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30%,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的实现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自始无效

  考点九:合同的转让、解除

  (一)合同的转让

类型

内容

 

债权人转让权利

应当通知债务人

不可转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权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务人转让债务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类型主要包括:协议解除和基于解除权的解除两种。

  基于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约定解除VS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

协议解除

属于事先的约定

属于事后的约定

并不一定会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

解除权人不必经对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单方行为)

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解除合同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考点十: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

构成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可以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主观过错

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3.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法律制度的高频高点,同学们的觉得理解难度大不大呢,如果想要更好的方便记忆的方式,就来听希赛网经济师的直播课吧!7月2号将是我们的首课,我在希赛等着你来~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法律知识精讲(中级经济师高频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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