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对抗型人格表现(宝宝的人格统一性)
毫无疑问,在人类心理的成长过程中肯定会出现错误,而且这些错误与其产生的后果关系密切,体现了个体曾做过错误的行为以及设定过错误的人生目标。所有的这些都源于个体所设定的心理目标,因为目标的设定与个体对于各方面的判断有关,也就是说,一旦涉及判断就会存在犯错的可能性。这种目标的设定或确定始于童年初期,通常在儿童2岁或3岁的时候,他就会开始为自己确定一个有优越感的目标,这个目标永远在他面前指引他,激励他以自己的方式朝这个目标努力。现在,这个错误的目标来自儿童的一种错误的判断。尽管如此,这个确定的目标多少还是会约束儿童。儿童以自己特定的行为来安排自己的人生,落实自己的目标,以便不断地追求和实现这个目标。
这时我们发现,儿童的性格以及他对事物的个人解读决定了其成长,在心中牢记这点非常重要。当儿童陷入一个新的困境之中时,他总是会重复以前的错误行为,意识到这一点也相当重要。由此,我们对儿童的一些性格特征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即环境使儿童变得不再依据客观现实或环境看待问题(以另一个孩子的出生为例),而是依赖于他对客观现实的主观想象来认识和行动。这是反驳以上提到的严格因果论观点的充分证据,即在客观事实及其绝对正确的含义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但是客观事实和对事实的错误看法之间却不一定存在这种必然联系。
我们心理活动中最显著的一点,是我们对事实的看法决定了我们行动的方向,而不是事实本身。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对事实的看法是我们行为活动的基础,也是我们人格构建的基础。在人类活动中关于对事实的主观看法影响行动这一脚本,经典的例子就是恺撒大帝登陆埃及的情况。当恺撒跳上海岸时,他脚下一绊,跌倒在地,罗马士兵把这种情况视为一个不祥之兆。如果不是恺撒大帝伸出手臂机智地大声呼喊:“你是我的了,非洲!”那么不管这些罗马士兵有多勇敢,他们肯定会调头回去。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现实本身对我们的行为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现实的伟大作用在于,它可以制约和决定个体性格特征的有组织性、完整性。同样的作用和道理也适用于大众心理及其因果关系。如果大众心理中的某一环境状况符合理性的公共常识,那这并不是说环境本身决定了这一大众心理或理性,决定了这一大众心理和理性的公共常识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因为两者对环境的看法自发地一致。通常情况下只有当错误的观点得到验证排除后,理性的公共常识才会符合其与大众心理的因果关系。
回到这个小男孩的故事上来,我们可以想象,他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困境之中。他会发现再也没有人喜欢他,他在学校也没有任何进步,但是他依旧我行我素。他仍然不断地打扰别人,这是他人格的一种完整性的表现。接下来会发生什么呢?每当他打扰了别人,都会因此而立刻受到惩罚。他将会获得一个不良报告或者是一封抱怨信,这些都会被送往他父母那里。如果他还是屡教不改,那么他的父母就会被学校建议,他要被学校劝退,原因是他似乎不适合学校生活。
对于这样的处境或解决方法,也许没有人比他自己更开心。他不需要其他任何的解决方法。他这种行为模式的逻辑连贯性再次揭示了他自己真正的态度。这种态度虽然是错误的,但是一旦形成就会一直连贯地表现下去。当他把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时,他就犯了最基本的错误。如果说他因为犯了错误而应该受到惩罚,那么归根结底,他是因为犯了寻求关注的错误而应该被惩罚,这个错误所导致的结果就是他总是尝试着让他的母亲迁就他。另一个结果就是在他拥有八年的家庭绝对权后,他突然从类似于国王的宝座上坠落。一直到他失权之前,对于他母亲来说,他是唯一的存在;对于他来说,母亲也同样是唯一的存在。但这时妹妹出生了,抢走了本应该属于他的家庭位置,于是他便竭尽全力地想要夺回自己的王座和主权。这次他又犯错了,但是我们必须承认的是这次犯错并不是因为他本性恶劣或天生邪恶。如果一个小孩面临着一个他完全没有准备好的环境,而且又没有受到任何指导,只能自己努力去应对时,他才会滋生邪恶。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小孩只习惯于别人完全将注意力放在自己身上,然后突然要面临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小孩开始上学了,而老师对所有的学生一视同仁。如果这个小孩要求老师给予自己更多的关注,那么自然会惹怒老师。对于这个娇惯的但一开始的行为还没有那么恶劣和不可救药的小孩来说,这样一种处境显然太危险了。
因此,我们很容易理解,在这个男孩的案例中,这个小孩的个人存在理论与学校对他所要求和期待的存在理论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如果我们用图示的方法概括地描述这个小孩的个人目标以及学校为他而定的目标就会发现,这两种目标很不一致甚至相反。但是,小孩生活中发生的每一件事情都是由他自己的目标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在他的整体人格中除了这一个最终的目标外再无其他任何目标。另一方面,学校会期待每一个小孩都有一个正常的存在方式和正常的目标,因此这两者之间发生冲突就不可避免了。但是学校没有试着去理解这种情况下儿童的心理,学校既没有宽容儿童这种心理,也没有尝试着去消除产生这种冲突的根源。
我们知道,这个儿童的生活动机是由这样一个愿望主导,即让他的妈妈为他操心、服务,且只为他一个人这样。他的心理始终都被这样一个想法包围,即我必须支配我的母亲,我必须是唯一可以支配她的人。但是别人对他的期望和想法却不一样。别人期待他可以独立学习,期待他可以收好自己的书本和作业,期待他有序地保管自己的物品。这样的期盼就好像把一匹烈性的野马套在一辆马车上。
这种情况下,男孩的行为表现自然不是最好的,但是当我们了解了他真正的处境时,我们更多地倾向于同情他。在学校里严惩小孩是没用的,因为这只会让他确信学校也没有他的容身之处。当他被学校驱逐时,或者当他的父母被要求带他离开学校时,这个男孩会感觉这样更接近于自己的目标。他的这个错误目标带来了错误的感知方式,就像一个圈套使他陷入其中而无法自拔,也没有人来帮他。他觉得自己得到了想要的,因为现在他可以真正将母亲置于自己的权力之中。母亲必须再次全心全意地为他付出,这也正是他梦寐以求的。
当我们意识到他的真正处境时,我们必须承认,截取别人的一个错误片段来对其进行惩罚是没有用的。设想一下,如果孩子忘记了带书本(如果他没有忘我们反而要怀疑),因为如果他忘了带什么,母亲就要为他操心。这种个人行为绝不是孤立的,而是整体人格体系中的一部分。当我们在心里接受一个人人格的所有表现都是相互关联的,是整个人格体系中的一部分组成这种观点时,我们就会发现,这个男孩的所有行为完全与他自己的生活方式相一致。他的行为与他整个人格的一致性也同时从逻辑上推翻了任何关于他是智障的假设,即他不能完成学校任务就界定他为智力低下的假设。一个智力低下的人是不能一贯地遵从自己的生活方式而行动的。
这个复杂案例还给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观点,即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所有人的处境都与这个小男孩的情况类似。我们对于生活的主观看法及解释从来都不会与我们所接受的社会传统完全和谐一致。过去,人们将社会传统看得神圣不可侵犯。现在我们开始意识到,作为为人类服务的社会制度和风俗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所有的社会制度和风俗都在不断发展、前进,并且其进步的动力就来自社会中个体的努力。社会制度和习俗是因为个体而存在,而不是个体因为这些习俗才存在。的确,个体的自我救赎是存在于他的社会情感之中,不过,这并不是说,社会意识就意味着迫使个体变成普罗克汝斯忒斯[插图](Procrustean)式的社会傀儡和木偶。
对于个体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这种思考,是个体心理学的基础,同时,如果将这种思考应用于学校体系,应用于学校对问题儿童的治疗调整上,那将有着特别积极的推动作用。学校必须学着将小孩当作一个具有整体人格的独立个体来看待,当作一块有待培养和发展的有价值的璞玉来对待。与此同时,学校必须学着从心理学的视角来对个人的一些特殊行为进行分析和判断。学校对于这些特殊行为,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不能将其当作单个孤立的音符,而应该当作整个旋律中的一部分,当作整体人格中的一部分来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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