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北京的公司需要去哪里诉讼(京法案讯自家房子莫名被注册公司)

近日,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未经许可私自占用他人房屋注册公司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三公司因侵犯他人物权被判赔偿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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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4月,陈先生与北京元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北口的商品房一套,房屋用途为商业。元邑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陈先生交付了涉案房屋,2016年6月17日,陈先生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2020年5月27日,陈先生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用于注册公司,按照约定,陈先生需在规定时间内核实涉案房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如涉案房屋有工商注册登记,陈先生应于房屋过户后30日内迁出所有工商注册。后陈先生经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得知,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房子早在2016年初便已被北京祺富凤凰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祺富凤凰公司)、北京玖零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零兄弟公司)注册为公司地址,而调取两公司工商档案发现,两公司均系在元邑公司的许可下使用涉案房屋地址用于公司注册。

陈先生认为,元邑公司在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后仍允许其他公司使用涉案房屋注册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更导致其在交易涉案房屋时需承担对案外人的违约责任,三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故陈先生将三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将其注册地址迁出涉案房屋,并分别支付其注册地使用费50893元、53359元,元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经法院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庭审中,元邑公司辩称,其对涉案房屋被注册公司不知情,且根据相关规定,一地址可以同时注册多家公司,尽管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使用涉案房屋用于注册,但并不影响后续买受人注册使用该地址,原告并未因此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己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2年出售,原告自2014年3月11日始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及现场考察获知涉案房屋无法实际作为公司办公使用,而两公司仅经持有大产权证的元邑公司同意,就使用涉案房屋作为公司的注册地址,存在一定过错。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仍继续使用涉案房屋作为注册地址,至今未予迁出,导致原告在出售涉案房屋的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损失并可能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两公司应当向原告赔偿相应的使用费及相关损失。此外,元邑公司在允许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在涉案房屋注册公司之前,就已明知涉案房屋已经出售予原告并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在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后,元邑公司亦未将其准许涉案房屋由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注册使用告知原告。综合以上情况,若无元邑公司同意将涉案房屋提供给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使用,则不可能存在现阶段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使用涉案房屋作为注册地址的现状,元邑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实际上与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共同侵犯了原告之物权,应当与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祺富凤凰公司、玖零兄弟公司分别赔偿原告36000元,元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对于案件中出现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册为公司的情况,主审法官陈蕾提示大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本着诚信经营的原则,在出售房屋时如实告知消费者房屋户籍(工商注册)情况;公司在选择注册地址时,也应充分考察,避免引发此类纠纷;当然,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产时,也应认真审查房屋的户籍(工商注册)情况,避免因疏忽大意蒙受财产损失。同时,陈蕾法官还建议登记部门可以建立许可使用地址的产权人主体承诺制度,承诺内容应包含许可作为注册地址的房屋未经出售及现有使用情况,如不符合实际情况将承担相应责任;进一步完善建委备案购房合同文本,明确房屋出售人在房屋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前,不得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向登记机关出具产权人证明,并约定违约责任,进一步降低地址被冒用的概率,减少被侵权人的损失及维权成本。

供稿:朝阳法院

编辑:刘佳宝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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