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盗窃5块名表(男子别墅内盗窃现金和4块名表被判10年)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李玮/文图

别墅盗窃5块名表(男子别墅内盗窃现金和4块名表被判10年)(1)

男子李某潜入别墅后,将别墅内的4块进口手表,以及美元、港币、人民币等悉数偷走。被抓后的李某,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但是,李某家属表示不服判决。辩护律师称,关于手表的价格鉴定,疑点重重。手表不是文物,却按照文物的标准进行鉴定,本来应该贬值的消费品经过鉴定后,价格成倍虚增,从而导致涉案金额大幅上扬,极有可能导致被告的刑期大幅度增加。12月15日,记者对李某的整个案件进行了了解和梳理。

潜入别墅内盗窃4块名表及现金

2020年4月30日早上8时许,李某从湖南省株洲市花园7栋后面进入小区内,通过攀爬等方式进入珠江花园一别墅内,入室后,李某将一块“IWC”(万国)手表、一块“BLANCPAIN”(宝珀)手表、一块“CARTIER”(卡地亚)手表、一块“BOREL”(依波路)手表,以及6402元美元及14000元港币和16万元人民币全部偷走。盗窃得手后,李某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日,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民警,在株洲市天元区建设家园李某的住处将其抓获,在对李某住所搜查后,发现了其盗走的4块手表、59800元人民币、14000元港币、6402元美元等物品。

2020年5月15日,李某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并与8月19日提起诉讼。

2020年9月27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李某的案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李某盗窃的人民币现金数额应为15万元,且手表的鉴定价值过高;被告人盗窃的数额未达到“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记者从一审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被盗的“IWC”(万国)手表价值35000元、“BLANCPAIN”(宝珀)手表价值73000元、“CARTIER”(卡地亚)手表价值30000元、“BOREL”(依波路)手表价值2000元,共计140000元。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2020年4月30日发布外汇牌价,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为705.71;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为91.056。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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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全部退赔,且被告人李某亦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系坦白,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获得全部退赔,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但是,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四块手表的鉴定价值过高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李某的犯罪金额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行知、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涉案手表不是文物,鉴定价格不合法

对于一审判决,李某的家人表示不服。为李某辩护的黄律师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金额不属实。

黄律师提出,对本案中的手表进行鉴定的是湖南省收藏协会鉴定人员,但涉案的4块手表均不是文物,但却按照文物的标准进行鉴定,本来应该贬值的消费品经过鉴定后,价格成倍虚增,从而导致涉案金额大幅上扬,极有可能导致被告的刑期大幅度增加,能否在以后的日子里,经得起司法公正的检验?

如果认定这几块表是文物,应该要有认定的依据,先要对涉案手表是否属于文物进行鉴定,但办案机关没有这方面的鉴定委托。

本案涉案的手表属于进口物品,鉴定机构没有依法根据上述第四项进行价格鉴定。价格鉴证结论书缺少鉴定依据,完全不合法。

湖南省收藏协会的这份鉴定没有价格鉴定基准,没有价格鉴证依据、方法和过程,也没有鉴证结论的复核申请期限,内容和形式上完全不合法,其价格鉴证结论毫无科学依据,完全是信口开河得来的。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手表的价格完全错误。

案件还未审理赃物就被送还给被害人

同时,黄律师还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70条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的,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的,可以拍摄、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和特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这些规定明确除不便移送的可以出示物证照片以外,公诉人在法庭上必须出示物证。

公安机关在没有开庭之前,就急着将赃款脏物于2020年5月19日、6月2日分两批,送给了被害人,严重违法,导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能对涉案的手表进行质证。就急着将涉案的赃物手表退还给受害人,这种做法,不但导致法庭不能对证据进行质证,也导致后续的鉴定将无法进行(赃物失去了同一性)。

退还手表已经是严重违纪违法的行为,一审法院明知涉案的手表以无法质证,公然以简化程序为借口,没有对这些争议极大、关系到被告量刑幅度的赃款赃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法庭质证,一审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鉴定机构为高院确认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

随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李某的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中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鉴定程序违法,涉案金额不属实”的理由,法院认为,对被盗四块手表的价值鉴定机构的鉴定,鉴定机构是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具有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且上诉人李某一审庭审中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鉴定结论及所有在案证据均无异议。因此,辩解理由均不能成立。

其次,李某及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一审证据质证程序不合法”的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侦查机关在案件侦破后对已追缴到的赃款赃物拍照,将赃款赃物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被盗财物照片进行质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个审判结果,李某及家人表示不服,依然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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