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激行为轻伤(被害人有一定责任)

编者按: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特别严重,但案件系家庭矛盾引发,部分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且被告人犯罪后自首。据此,裁定不予核准。

(一)被告人概况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无业。

(二)简要案情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于某甲系同胞兄弟。1983年左右,因于某甲婚后想单独居住,其父以当时尚年幼的于某某的名义为于某甲申请了一处宅基地,原登记在于某甲名下的二间平房由于某某和父母一起居住。2006年9月,平房需要拆迁,于某某因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宅基地,便欲让于某甲将名下的平房让出或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多次协商未果。同年10月4日11时许,于某某在父亲等人的陪同下来到于某甲家,再次与于某甲及被害人王某某夫妇商谈未果,双方发生争执。于某某遂持事先准备的尖刀分别捅刺于某甲、王某某颈部数刀,致该二人失血性休克死亡。于某甲、王某某的女儿于某(被害人,时年14岁)见状欲外出报警,于某某持刀追赶至邻居家,将于某捅致重伤。于某某作案后即自首。

(三)第一、二审裁判情况

第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造成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特别严重,于某某追杀无辜的未成年人,情节特别恶劣,故虽有自首情节,也不足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于某某作案后自首,且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但于某某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复核要旨

1.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于某甲、王某某对于案发的起因及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2.被告人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

3.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被告人于某某的亲属表示放弃对于某甲遗产的继承权,将遗产交给被害人王某某的亲属,相当于一定的赔偿。

(五)复核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某某因家庭房产纠纷协商未果后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于某甲、王某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且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当。据此,裁定不核准被告人于某某死刑。


被害人过激行为轻伤(被害人有一定责任)(1)

汤建彬律师,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犯罪学研究会会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受美国国务院邀请作为“IVLP”项目参访者,荣获《法制晚报》2017年度“公益普法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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