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反诉重点(诉的构成要素类型及反诉)
今天的笔记进入“诉”的概述(诉的要素、分类、反诉等基本概念的梳理),尤其注意在理解诉的基本要素的基础上理解诉的分类。笔记供大家复盘知识点,整理不易,麻烦大家看完文末点赞、在看和关注哦!您的鼓励和认可是我持续输出的最大动力。欢迎关注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分享更多法考资料、笔记整理!
民事诉讼法基本框架:
第一节 诉的概念与特征
一、诉的概念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二、特征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应当向法院提出
3、诉是一种请求
第二节 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明确的当事人(后面专门讲解)
二、诉的标的
1、诉讼标的的理解:以前认为诉讼标的即法律关系,现在认为基于不同种类的诉有不同的诉讼标的,将诉讼标的与诉的种类相结合,认为诉讼标的是请法院审理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请求权。
(1)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民事法律关系
(2)给付之诉:给付请求权
注意:诉讼标的是构成一个诉的必备要素;诉讼标的物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之中,双方当事人或实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仅给付之诉中有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是基于诉的标的提出的具体请求(如确认某法律关系的存在)。
2、诉讼标的的识别
(1)旧实体法说:只要有一个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就构成一个诉讼标的;但在侵权与合同违约竞合时,会产生一个行为可能被苛以不合理的双重的民事责任。
(2)诉讼法说:二分支说与一分支说,前者指“诉的声明(请求) 诉的理由”,只要声明或理由其一有两个以上则有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这样就解决了旧实体法说的弊端,在侵权和违约竞合时,声明和理由都只有一个,因此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实际上是法律适用的竞合);一分支说就看“诉的声明”,不论有几个理由(如婚姻诉讼中的家暴、婚外情、性格不和等),只有一个声明就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3)新实体说***:依然采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为识别标准,但修正了请求权竞合的理论——如果两个请求权所基于的两个法律关系源自于同一生活事实,即请求权发生竞合,此时只能择一进行主张请求权。
三、诉的理由: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1、确认之诉的概念: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
2、确认之诉的特点
(1)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获得权利或消除权利的危险状态;
(2)双方就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
(3)当事人起诉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
3、确认之诉的种类:积极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消极确认之诉。
4、确认之诉最早源自于专利领域的不侵权确认之诉,其条件包括:
(1)前提条件:实质性争议事实的存在;
(2)主体条件:当事人适格;
(3)时间条件:权利人怠于行使诉讼权利;
(4)后果条件:对被警告方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5)内容条件:明确的诉讼。
二、变更之诉
1、变更之诉的概念:请求改变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诉,如请求解除收养、婚姻关系;
2、特点:
(1)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现实的存在某种法律关系;
(2)当事人就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消灭发生争议;
(3)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不变。
3、法定性:变更之诉要有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或程序权利的依据(如第三人撤销之诉)
4、逻辑形成权——形成之诉——形成判决(对世效力)——形成力
三、给付之诉
1、给付之诉的概念: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自身权利的诉
2、特征
(1)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2)双方之间就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
(3)诉的目的是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3、给付之诉的种类:
(1)给付内容角度:物的给付(特定物或种类物)与行为给付(积极或消极行为)之诉
(2)给付时间角度:现在给付之诉(例外是给付不能)与将来给付之诉
注意:
1、现在给付之诉通常合法,但要求给付的特定物灭失或失去履行行为义务的能力除外;
2、将来给付之诉通常不合法,但预期违约的除外。(《民法典》第578条)
第四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2、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反诉的主体限于本诉的主体
(2)目的的对抗性:被告反诉的目的是抵销或吞并本诉的请求(被告提出反诉以承认本诉存在为前提)
(3)请求的独立性:被告拥有选择权,既可以提起反诉,将本反诉合并审理也不改变反诉的独立性。
(4)反诉请求应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对抗请求;反诉与本诉互为因果关系;基于同一事实。
(5)时间的特定性:原则上在一审过程中,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提出反诉,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除非双方协议放弃上诉权在二审中进行审理)。
(6)反诉与本诉的适用程序具有同一性:本反诉都适用普通程序或都适用简易程序。
3、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1)反驳: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以此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项诉讼权利。
(2)程序上的反驳与实体上的反驳;
(3)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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