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的社会转型(春秋时期誓的文化内涵及其社会功能)

盟誓是一种在远古时期就存在的古老习俗,从社会学角度讲,属于人际交流的一种特殊方式。史料记载,春秋时期各类盟誓共计250次,其中“誓”21次,根据其语言背景文化内涵社会功能分类,有学者将其分为三类:盟誓的“誓”即“约誓”、战前动员的“檄誓”和聘问过程中约束双方的“诫誓”不同类型的“誓”使用条件不同,承担着不同的社会功能。

一、约誓

(一)约誓的含义

《礼记·曲礼下》记载:“约信曰誓,莅牲曰盟。”盟誓的文化含义即结盟而立誓。誓可视为简单的盟,没有盟书,不用歃血,相对简单易行,一般发生在两个主体之间;盟可以视为是规范的誓,有盟书,需要歃血,程序复杂规范且庄重,参与者为诸侯之间内部君臣大夫之间。约誓一般会标明誓或言者,会请有关神灵监督,并且包含违背誓言的惩罚性内容。可以为个人向神灵起誓、两个人间的互相约定的私誓或者组织团体间的盟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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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约誓的人员构成

私誓参与人数多为2人,主要是个人对个人。如僖公二十四年,晋公子重耳流亡19年即将回国,其舅兄弟子犯曾在流亡过程中多次冒犯他,担心后期遭到重耳的报复所以打算离开,重耳对子犯发誓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

盟誓比较庄重且规范,无论诸侯之间会盟还是国内君臣之间的盟誓,都必须有盟主、参盟者、盟誓歃血执牛耳者和监盟者。盟主为盟誓的领导者,一般是拥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和外交影响力的组织或地位较高的个人;参盟者即参与盟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主动或被动的拥护盟主,在盟书上一般按照地位排列;盟誓歃血执牛耳者指割牛耳取血之人,一般由盟主一方担任;监盟者即对盟会进行监督的人,诸侯盟誓时,有时周天子会派出卿士到会,对盟誓进行监督

(三)约誓的社会功能

约誓有着三个最基本的要素。第一,具体限定的社会范围,参与盟誓的各方在盟誓的前提下,确立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第二,对各参与者的行为加以限制,也就是要求大家守约,这是盟誓行为最直接的意图所在,维持包括宣誓主体在内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一定意义上具备了法学的性质。第三个要素就是盟誓具有神性,盟誓中对于是否守约的监督,没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而是来自于人潜藏在内心的精神信仰,所以一般誓词中会写明盟誓者的祖先和负责监察的神灵,请他们监督盟誓参与者后期对盟约的执行情况,这些祖先或者神灵被统一称为司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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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个人与个人或集团与集团之间出现了矛盾冲突之后,需要对某一方或者多方的行为进行限制,但是由于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没有一个可以凌驾于双方或各方的机构或领导者可以审判是非的时候,盟誓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通过将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惩罚托付于共同崇拜的神灵,来达到制约各方行为的目的。

盟誓具有限制个人或集团行动的效力,能实现维持社会秩序的现实功能,主要来源于其神性要素。如襄公十一年亳之盟的盟文“明神殛之,俾失其民,队命亡氏,踣其国家。”就是对于违反盟约的神罚,一旦自己的宣誓是虚伪的,或自己违反了契约的时候,自己或被自己指明的人、物就要受到灾祸,这是一种具有附加条件的自我诅咒,如果没有宗教信仰这一前提,没有对于祖先和神灵的敬畏心理,盟约就失去了约束意义。

二、檄誓

(一)檄誓的含义

《左传》中,战前主帅向全体将士发布的动员令也称为誓,誓师中的师即将士。檄誓一般只约束别人,不约束自己,因此与的盟誓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其誓兼有檄文和政令的性质,所以被称为檄誓,文辞内容大多是顺承天意,揭敌之恶,夸己之美,强调作战军纪和赏罚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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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檄誓的人员构成

作为战前动员令的檄誓,其参与人员可以分为两组负责发布战前动员令的将帅和负责聆听檄誓的全体将士。檄誓中的将帅不仅指军队最高领导者,还可以是国君或公卿。《如左传·闵公》里晋大夫里克所提到的“誓军旅”,由郑国的国君或者执政六卿执行;越王勾践伐吴的战前动员则由越王亲自担任。

(三)檄誓的社会功能

檄誓含有正义讨伐的理由,给讨伐战争添加了正当性。如哀公二年秋赵简子誓言中有“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斩艾百姓,欲擅晋国而灭其君。寡君恃郑而保焉。今郑为不道,弃君助臣,二三子顺天明,从君命,经德义,除诟耻,在此行也”。檄誓一般还包含奖惩内容,如“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还规定了作战失败后的惩罚,“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

综上所述,檄誓宣扬讨伐战争的正当性,将讨伐方作为了正义的化身,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国民对讨伐战争的认可度,古语云,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通过宣扬战争的正当性不仅可以提高国民的战争参与度,还可能会得到其他诸侯国的协助,古时人们对上天有着最高的敬畏之心,宣扬己方发动讨伐战争与当时的君权神授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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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告知奖惩规则,能最大程度调动将士参与战争、取得胜利的积极性,通过战胜奖赏、战败惩罚的规定,可以达到促进将士作战效率的目的,与如今组织管理中的激励方法不谋而合。与盟誓不同的是,檄誓不具备神性,奖惩均为专门的人员或组织负责实施,在社会功能方面,外在的约束力要远远强于盟誓。

三、诫誓

(一)诫誓的含义

诫誓是聘问活动中的一项活动,发生在行人来到所聘国的边境或使者途径第三国边境时,主要用于约束随行人员,含有强制性的约束性条令,其含义为立誓约束聘问行人。诫誓与盟誓和檄誓不同,盟誓双方皆受约束,且一般参与盟约的各方都需履行一定的义务或遵守一定的规则,诫誓则一般作为自上而下的一种誓约,属于行人对随从人员的约束,这一点与檄誓有相似之处,但诫誓有文本,一般是主宾授意,太史负责撰写并宣读,最后由司马监督执行,檄誓则在此方面与其略有差异。

(二)诫誓的人员构成

诫誓所涉及的人员主要有宾、上介、次介、众介、贾人、家宰、太史、司马等。如昭公六年夏,楚公子弃疾为报答去年韩宣子对楚国的聘问,到晋国聘问,途经郑国时,受到郑国君臣慰劳,公子弃疾严厉约束其随行者,誓曰:“有犯者,君子废,小人降”。如《仪礼·聘礼》篇载有约束行人的诫誓,曰:“誓于其境。宾南面。上介西面,众介北面,东上。史读书。司马执策立于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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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诫誓的社会功能

诫誓是聘问者到达边境后,用于约束众行人的誓。诸侯国君或者卿为行人对其他诸侯进行聘问,人数众多,《左传》“君出师行,卿出旅随”的说法。加上各级别的行人又有自己的属员,由于人数众多,对其所路过的第三国或者受聘国都会有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对行人进行有力约束的“诫誓”很有必要。且诫誓对于随行人员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条令,规范了随行人员的行为活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使团对第三国或受聘国的不良影响,并且纪律严明的使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国家的对外影响力,可以被视为外交手段的一种。

四、结语

约誓中的私誓更偏重于自我约束,盟誓除了自我约束之外,还有来自于盟主和其他参盟者的制衡,更多的被运用于政治场合,因为各方之间没有稳定的信任关系,所以需要借助对祖先和诸神的敬畏约束各方行为,其效果更多的来自于对祖先和诸神的敬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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檄誓则主要作为战前动员,更偏向于政令或军令,只约束听檄誓的全体将士,对国军或将领的约束几近为零甚至可以说没有约束力,其作用主要是体现讨伐战争的正当性,激励将士奋勇杀敌取得战争胜利;诫誓只约束随从人员,其发生地点较为特殊,为他国边界,作为团队内部的强制性约束,除了降低对他国的影响之外,更多的是通过使团的言行展示国家的形象

无论是约誓、檄誓或诫誓,都是用于约束各方或某一方的活动,具有一定的法的性质,但是并不全部具有强制性。除约誓之中的私誓之外,其他誓的最终目的都是为政治服务。通过誓将参与的个人或组织形成一个整体,彼此间建立稳定的社会关系之后,再用已达成的共识对全体或部分与誓者进行约束,从社会功能来讲,誓的限制和约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的缺失,能够避免或解决一定的个人或组织矛盾,对国家和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春秋时期盟誓研究

2 《左转》所载盟誓文化内涵研究

3 春秋时期盟誓的文化内涵与政治功能

4 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神灵崇拜下的社会秩序再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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