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关于诉讼时效)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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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看看奉法君为您总结的关于诉讼时效的六件事:

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关于诉讼时效)(2)

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要点一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延长至3年,且起算点新增一个“义务人”为必要条件。“义务人”如债务人、侵权赔偿义务人、合同违约人等。如果不知道“义务人”,可视为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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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偿还的,债权人需及时催讨。若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至法院,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债务人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要点二

《民法典》第189、190、191条:明确规定三种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规则

情形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情形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情形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在年满18周岁之前,其法定代理人当然可以代为行使请求权。此处的请求权应当认为是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受害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对相关处理不满意要求再次处理的,应该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年满18周岁之前,其法定代理人选择与侵害人“私了”的方式解决纠纷,受害人在年满18周岁之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91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要点三

《民法典》第194条: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重新计算6个月,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情形有:

1.不可抗力(如遇地震、台风、发洪水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待确定了再行计算);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被非法拘禁);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要点四

《民法典》第195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方向买受方提出付款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如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还款请求);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点五

《民法典》第196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如请求拆除危险建筑物等);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不能预先放弃,相关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要点五要点五

要点六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199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两者的具体区别在于: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需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的权利主体提出之后,法院才可决定是否适用;而判断除斥期间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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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奉法尚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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