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发生阶段(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张三、李四预谋去抢劫单身女性,如果遇到漂亮女孩就先抢劫后强奸。晚上,两人去偏僻路段寻找目标,没有见到漂亮女孩。次日晚又去寻找作案目标,碰上巡警,张三逃跑,李四被抓。
张三逃到济南,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携带匕首骗乘出租车,途中司机见其可疑,让其下车,张三担心立即抢劫会被人发现,遂下车。
晚上,张三碰见一漂亮女孩走来,便将女孩扑倒意欲强奸。不料那女孩喊道“张三,我是你老同学,你敢我就报案”。张三看那女孩有些面熟但想不起来,只好弃之而去。
半夜,张三路过一出租屋,见到里面有一女子睡觉,便跳窗入室,将那女子奸淫。事后怕那女子报警,便掐她的脖子,意图杀人灭口。因见那女子万般痛苦,新生恐惧,不忍下手,乃仓皇逃离。
张三又担心那声称老同学的女子报警,意图杀人灭口。携带有剧毒的弓箭,寻到她家,向正在洗菜的她瞄准。正欲开弓放箭,突然发现她不是那女子,而是长相有点像。于是弃之而去,途中被巡警抓获。
分析:
1.张三、李四预谋对漂亮女孩先抢劫后强奸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但不构成强奸罪的犯罪预备。因为他们对强奸仅仅是一种犯意表示,没有侵犯法益。对其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而犯意表示是思想流露,还没有表现为行为。犯罪预备对实行犯罪起到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而犯意表示没有对犯罪起到促进作用, 对法益没有现实的威胁。两人对实施抢劫犯罪是确定的,而对是否实施强奸则是附条件的,因为遇到漂亮女孩才实施强奸,该条件是否能具备,取决于抢劫犯罪的实施情况及合适犯罪对象的出现,具有一定偶然性。
2.张三抢劫出租车的行为属于在预备阶段自动放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的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张三还没有开始实施抢劫出租车的构成要件行为,对财产权和人身权没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抢劫行为还未着手。他如果抢劫还是能够抢劫的,而其行为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而非“欲达目的而不能”。张三没有遭遇强大的心理压力,客观上也没有外在压力迫使其放弃。
3.张三对“老同学”的强奸行为是在实行阶段自动放弃,属于犯罪中止。也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张三没有认出“老同学”,说明其关系并不密切,他完全可以实施强奸,甚至在事后杀人灭口,所以他是在施行阶段的中止。
4.张三对出租屋中的女子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其中强奸罪属于犯罪既遂,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中止。对其故意杀人罪应当免除处罚。
张三不忍心下手而停止杀人,是出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停止犯罪。
5.张三意图杀害“老同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三已经开工瞄准,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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