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会提案由哪个部门审议(代表议案审查报告需要提交人代会全体会议表决吗)
人大工作实践中,对于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是否提交全体会议表决,有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提交会议表决,这样才合法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会议表决。那么,到底应该不该提交会议表决,由谁来决定提交会议表决?
笔者以为,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报告无须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而是由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即可。这样既能保证代表的知情权,又能体现议案工作的公开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代表议案审查报告是否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代表议案审查报告可以不经人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从议案流程来看,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议案组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大会主席团对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报告进行审议后,一般作如下处理,一是决定立为议案并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此类议案一般不多;二是决定立为议案但不列入大会议程,由大会主席团交同级人大常委会转交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这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代表议案最常见做法;三是决定对那些不具有议案构成要件的按照建议、意见,由常委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这类情形占绝大多数。实践中,大多数地方人大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报告(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都会印发给全体代表。只有少数地方人大将议案审查报告提交全体代表表决。
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人大实际,可以看出,代表议案审查报告是否需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不是代表议案工作重点所在。加强对代表指导和帮助,引导代表依法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切实推动议案建议办理落实,才是代表议案工作的核心和关键。况且,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报告往往包含若干个类别不同且内容也不同的议案建议处理意见。这种打包式的审查处理意见报告并不适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即使表决其实质意义也不大。
各级人大只有紧紧抓住提高质量和办理实效这两大关键不放,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从而更好地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作者:崔厚元(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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