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空间站会被别人破坏吗(关于空间站安全的法律制度)
编者按 空间站又称航天站、太空站、轨道站是一种在近地轨道长时间运行,可供多名宇航员巡访、长期工作和生活的载人航天器目前世界上有两个空间站在运行,一个是由美国、俄罗斯等16个国家和地区组织共同建设的国际空间站,另一个是中国自主建造的中国空间站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空间站安全法律制度,敬请关注,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国际空间站会被别人破坏吗?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空间站会被别人破坏吗
编者按 空间站又称航天站、太空站、轨道站。是一种在近地轨道长时间运行,可供多名宇航员巡访、长期工作和生活的载人航天器。目前世界上有两个空间站在运行,一个是由美国、俄罗斯等16个国家和地区组织共同建设的国际空间站,另一个是中国自主建造的中国空间站。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空间站安全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空间安全法律适用
为维护外层空间安全秩序,国际社会早已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
维护外空秩序法律制度。1967年制定《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条约》(以下简称《外空条约》),确立了国际空间法基本原则,规定了外层空间是全人类为了和平目的而自由开发的领域。1968年的《关于援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及送回射入外层之物体的协定》规定了各国对不同国家宇航员提供援助和营救的原则。1972年的《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规定了各国对不同国家的航天器以及空间物体对他国造成损害的赔偿原则和责任。1975年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以下简称《登记公约》),要求发射国须向联合国秘书长报告数据和情报。 1977年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公约》规定了禁止任何国家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而使用改变空间环境的武器和技术手段。1984年的《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初步建立了空间营救制度、损害赔偿制度、空间物体登记制度及探测和利用月球的制度。
空间站安全管理法律制度。1998年,美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和欧洲航天局的11个成员国(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签署了《关于民用国际空间站合作协定》(以下简称《政府间协定》),为建立国际空间站确立了专门的法律框架。《政府间协定》第4条规定,将欧洲航天局、美国航空航天局、加拿大航空局、俄罗斯联邦航天局、日本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作为合作机构。考虑到外空活动的高风险性,各合作方有责任和义务与其他合作方制订安全计划。
登记管理制度
人类向外层空间发射物体,其基本的管理方法,就是进行登记确权。
基本法理。公认的法理认为,外空无主权。《外空条约》第2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在内,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据为己有。《政府间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该协定不得被解释为成员国主张占有外层空间或者其一部分的法律依据。
登记规定。共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一国发射航天器的要求。《登记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发射国在发射一个空间物体进入或越出地球轨道时,应以适当的方式登记该空间物体。每一发射国应将此种登记事项通知联合国秘书长。二是多国发射组件登记要求。《政府间协定》第5条第1款规定,各合作方分别就其提供的组件各自登记。另外规定,欧洲各国则应将此责任移交给欧洲航天局,由其进行登记。三是登记内容要求。《登记公约》第4条规定,每一登记国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联合国秘书长供给有关登记信息情报,如发射国的国名、外空物体的标志或其登记号码、发射的日期和地点、基本的轨道参数及外空物体的一般功能等。
管控权确认。根据《外空条约》第8条和《登记公约》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各登记国对其登记的空间站或其组成部分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和控制权。《外空条约》第8条亦规定了登记国对该登记物体所载人员的管辖权和控制权。
刑事管辖权。《政府间协定》第22条肯定了成员国对位于空间站上的本国国民的属人管辖权。规定针对其他成员国国民在空间站上影响本国国民生命和安全以及破坏本国提供的空间站组件的行为,该国可与他国进行磋商,对他国国民行使刑事管辖权。该国还可以将此协议视为引渡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因而,空间站所载人员既要接受空间站登记国法律的管辖,又要服从其本国法律的属人管辖。
太空碎片防范制度
对空间站的安全威胁,首先来自太空的垃圾碎片。国际社会对此采取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建立专门应对组织。垃圾与碎片危害无时不在。2015年7月16日,美国、俄罗斯等国共建的国际空间站险遭俄罗斯一颗气象卫星的残片直接威胁。当时,碎片离空间站只有300米,3名宇航员被迫躲进逃生舱,暂时停留在“联盟号”宇宙飞船内避难,后来,用1个多小时返回国际空间站。
1993年,减少和控制空间碎片跨国组织机构成立。其成员包括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印度、意大利、日本、俄罗斯、乌克兰、英国、美国,以及欧洲航天局12个国家和地区。1994年,轨道碎片问题首次被联合国外空委员会提上议程。2007年2月,联合国外空委员会通过协商起草了《空间碎片减缓准则》。该准则于2007年6月被美洲国家组织接受,2008年1月,该准则得到联合国正式批准。
碎片跟踪与躲避措施。美国国防部空间监视网络正在追踪地球轨道离散物体约有21000个,有正式编目离散物体15000个。欧洲航天局还开发了一种专门对付脱轨航天器的“太空拖船”,并开启了“清洁太空计划”,首要目标是大幅降低地球轨道的碎片数量。同时,在测试利用空间捕网捕捞太空垃圾成功的基础上,计划在太空部署捕捉网。
空间站损害救援与赔偿
对空间站的威胁除了碎片、军事威胁外,还存在交通堵塞碰撞和其他人为事故,并由此引出了救援、损害赔偿等一系列问题。
交通规则的确立。2009年2月10日,美国卫星和俄罗斯卫星在西伯利亚北部上空发生碰撞,所产生的碎片已进入国际空间站的轨道高度,可能对空间站以及宇航员的安全构成威胁。2019年9月,欧洲航天局“风神”气象卫星与美国“星链”第44号卫星产生碰撞风险,最后由欧洲航天局卫星实施了机动规避。美国制定的《国家空间政策》《国家外空交通管理政策》,以及欧洲航天局制定的《欧盟空间政策》《实施欧洲外空交通管理制度》,不同程度地确立了太空轨道交通规则。
宇航员营救规定。《外空条约》赋予宇航员崇高的法律地位,视其为“人类在外空的使者”,其从事的活动是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因此,宇航员在空间站开展的活动应该充分体现为全人类利益服务的宗旨。《政府间协定》强调制定机组人员行为守则的必要性并提供了基本的指引。《外空条约》规定,宇航员在外空及天体开展活动出现事故以及紧急降落等情形时,缔约国应给予尽可能的援助。
损害责任赔偿规定。总体原则是:谁损害,谁负责;具体分析,相互谅解。一是国际责任。《外空条约》规定,缔约国应对本国的外空活动负国际责任。凡发射或促成发射以及为发射提供领土或设施的缔约国,应对该物体及其组成部分在地球、空气空间或外层空间使另一缔约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遭受损害时负国际责任。二是交叉免责制度。1998年《政府间协定》,设立了伙伴国和相关实体间广泛的交叉免责制度,即各参加国应相互放弃由于一方的活动对其造成损害予以赔偿的要求。制定这种交叉免责制度,有利于消除紧张和保持友好关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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