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农36哪个品种好(34东北大版)
飙哥引言
“红宝石”已经陷入了知识产权困局。
一个东北的做“洞藏雪蜜”的朋友,转发了一篇关于“东北大板”被肆意侵权、而打假侵权效果甚微的文章。
我看后感触颇深,我们不去评判“东北大板”是应该属于“红宝石”、“蓝宝石”、“绿宝石”或者“红钻石”,飙哥只想说,“红宝石”已经陷入了知识产权困局。
1、“红宝石”的“东北大板”
“红宝石”冰激凌在90年代这款产品曾家喻户晓。但后来因为市场原因,这款产品在市场上销声匿迹了近10年之久。
1999年8月14日“红宝石”的商标就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冰淇淋、冰棍。
2013年,红宝石卷土重来,将其生产的“红宝石”东北大板冰棍投放市场,并在2014年夏季热销,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B、竞争对手的商标
2014年4月,“蓝宝石东北大板”提交申请,目前处于驳回复审状态。
2015年3月,“红宝钻东北大板”提交申请,目前处于待审状态。
C:竞争对手还做了什么?
“蓝宝石东北大板”的公司资质齐全,申请了几项商标,同时,将“蓝宝石东北大板”包装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2、红方、蓝方、红钻方的纠纷
三方均多次分别以“假冒”、“侵犯名誉权”等向对方提出了诉讼。
A、“红宝石”告“蓝宝石”
今年5月25日,持有“红宝石”把“蓝宝石东北大板”的青岛经销商告到了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称其侵害了“红宝石”的正当利益。
而后,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封存了一家涉嫌销售侵权雪糕的经销商的产品。
B、“蓝宝石”起诉“红宝石”
2014年7月,因“红宝石”公开指“蓝宝石”是假冒的,“蓝宝石”为此把“红宝石”以侵犯名誉权告到了北京市朝阳法院。
近日,“蓝宝石”宣布准备再次起诉“红宝石”,状告其“侵犯名誉权”。
虽然判决结果不详,但起码蓝方表明了强硬的态度,以声明自己是“正品”。
C:“红宝石”告“红钻石”
2015年3月,“红钻石东北大板”生产企业被“红宝石”告上法庭,法院依次认定“东北大板”为特有名称。
法院判决简单叙述如下:
1999年8月14日“红宝石”商标就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冰淇淋、冰棍。红宝石公司2013年5月将其生产的“红宝石”东北大板冰棍投放市场,并逐步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应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知名商品。
法院驳回“红钻石”关于“东北大板"是通用名称,不是原告商品的特有名称”的辩解,认定“红宝石公司冰棍商品名称东北大板,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特有名称”。
最终法院判决,“红钻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冰棍商品上使用商品名称“东北大板”,并赔偿“红宝石”经济损失5万元。
3、“东北大板”属于谁
飙哥真的不能确认“东北大板”属于谁。
但既然法院判定了:"东北大板",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特有名称。
那我们只能尊重法院的判决。
不过,飙哥要说一下商标权的取得的两种方式: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
4、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和"注册取得"
"使用取得"以在先使用商标的事实作为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注册取得"以在先注册的事实作为商标权归属的依据。
A:商标权的"使用取得"
优点: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原则,商标的使用者在商品经营中确立了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凝聚在商品流通中的商誉也具备了表彰商品质量的功能。
缺点:举证很困难,怎么确定你是最先使用的?当多个使用者主张权利时,商标权人通常很难证明自己是最先使用的人,致使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B:商标权的"注册取得"
这个很好理解,就是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权的取得更加清晰和稳定,对于公示权利归属及范围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单纯的注册制度会给恶意抢注留下空间,造成商标与商品相分离、商标所有人与商标使用人相分离。
C、“使用取得”的条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举例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采取注册取得制度的同时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适度保护。
中国:在先善意地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而不应被认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国原则:“在先使用” “一定影响”,但至于如何认定在先使用,未明确规定,所以实践的空间很大。
美国:美国商标法以使用原则为基础,同时承认注册取得。
德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与注册商标等同的保护,原则是“被公众所知晓”。
日本、韩国:商标法规定,非以不正当竞争目的的在先使用,并在消费者中广为知晓的未注册商标,在他人在后商标注册后仍可以继续使用。原则是“广为知晓”。
我国台湾地区:商标法亦规定,在他人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不受他人商标权的效力所拘束。原则是“善意使用”。
5、"东北大版"的真与假
法院既然判定“红宝石”的“东北大板"具有显著特征,那么对于其商标的注册成功是有非常大的优势的。法院的依据也是基于"使用取得"。
但是,飙哥一直强调商标只是商品的标识,何况“红宝石”的“东北大板"商标并没有注册成功。所以,东北大板并不存在真假问题。
A品牌走红,B品牌借力发挥,A起诉B,不求赔偿,只求名声...这种操作其实也是挺好的,不要认为飙哥透露了秘密...
6、对"红宝石"的建议
查了一下"红宝石"目前注册了38个商标,与"东北大板"相关的包括"东北板"、"东北八怪"、"东四怪"、"东北大版"、"东北小板"。
虽然注册了这么多,但是飙哥想说,为什么都是只注册30类呢?
难度你们公司的运营只涉及3013的冰制品吗?如果要是全方位保护,是否可以全品类注册商标?
是否还包括以下:
饮食行业:30类中的其它群组,40类食品加工,43类餐饮服务,44类营养与饮食指导;
原材料:01类食品用化学品,02类食品着色剂,05类营养品,29类乳制品、蛋、油脂、果胶,32类糖浆;
互联网行业:9类计算机,35类广告、商业管理经营、连锁,42类计算机软件服务;
物流:39类物流运输、仓储、冰箱出租;
最重要的,"红宝石"你们有没有申请专利?你的竞争对手"蓝宝石”已经申请了相关专利。
飙哥点评
1、老牌企业更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
2、“红宝石”难道不知道商标受理通知书下来后,可以打TM标示吗?。
3、我是张飙,每天一篇知识产权文章,希望能给大家一些不同的法律保护思维。
4、张飙简介:云科知识产权事务所总经理,知识产权行业从业10年,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实战专家。
5、关于专利、商标、版权的任何问题,何不咨询飙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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