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项目应该收取什么票(税务答疑清包工)

简易计税项目应该收取什么票(税务答疑清包工)(1)

1、清包工发放工资咨询对象:江苏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2-04-27

问题内容:我们公司有个项目属于清包工,清包工的项目发放工资,如果是收工资表、报个税合不合理 应该怎么样没有风险

答复机构:江苏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27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关于房产公司招拍挂土地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征收契税的咨询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2-04-27

问题内容:根据国税函[2009]603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那么招拍挂土地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需要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根据其他省市以及相关答复以及相关文件,房产公司招拍挂土地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需要缴纳其对应的契税。

而浙江省地方税局对于这块追加征收, 是否合理请予以明确!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4-29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3、我是合伙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8〕132号文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不能,应当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同时,根据《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有关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利息所得,可适用财税〔2008〕132号相关规定,即自2008年10月9日起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税?

答: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不适用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股息差别化政策,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合伙制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6、出口税率为0,是否为应税项目,相应的进项可否抵扣

留言时间:2022-04-27

纳税人所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您好,请问外贸公司做出口业务,出口税率为0,享受免退政策。这个出口税率是0,不是免税,此项业务是否为应税项目,其日常经营取得的办公、水电发票等进项可否抵扣?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05-0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综上,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稅捷、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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