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保全费用的规定(诉讼保全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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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申请费能否申请退还?(注:本文只针对诉讼保全进行讨论,不讨论诉前保全)
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认为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只要法院作出了保全措施,就不应退还该费用。
第二种意见是认为保全申请费亦属于诉讼费用范畴,应该是根据胜负比例负担保全申请费,因此可以退还。
第三种意见是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原告将保全申请费列为诉讼请求,法院最后亦支持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则可以申请退还保全申请费。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
(二)申请保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如果单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前半句“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的规定,确实,保全申请费与案件受理费不同,不是预交,而是明确规定由保全申请人负担。所以,单从这条规定看,诉讼保全裁定后实行了保全措施的,保全申请人不能向法院申请退还。
但是,这条规定的后半句是“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即,如果诉讼保全申请人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诉讼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最后法院亦支持了该项诉讼请求,决定由被告负担全部或部分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这种情况就属于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责”的情形。
因为诉讼保全申请费是诉讼费用的一种,同样也适用这一条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下,诉讼保全申请人可以依判决书向法院申请退还相应的保全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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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的建议:
1.最好在提起诉讼时,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即写明请求诉讼保全申请费由被告负担;
2.如起诉时没时提出,立案后确实申请了诉讼保全的,最晚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该请求并告知具体的诉讼保全申请费数额,否则,法院有可能不会在裁判文书中确定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负担,最终该费用应按诉讼保全裁定书上所写的由保全申请人负担。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结案前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因为此时已不能再增加诉讼请求,诉讼保全申请费只能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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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官的建议:
1.在开庭前阅卷,看诉讼请求中是否有关于保全申请费的请求,如有,在庭审中要原告明确目前已产生的诉讼保全费的具体数额。
2.更正当事人的不当表述,有的原告会这样写:“请求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此时,应询问其中的“保全费”是否为“诉讼保全申请费”。
3.在判决书说理部分,最好有关于诉讼保全申请费裁判理由的说理,尤其是对方对该请求提出抗辩的时候。
如:
——(2021)桂民终558号判决[注: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为该二审判决书中一审判决说理部分,一审案号:(2020)桂01民初1821号]
又如:
——(2020)桂民终938号判决[注: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为该二审判决书中一审判决说理部分,一审案号:(2018)桂01民初1195号]
一般情况下,法官对诉讼保全申请费的负担不会专门说理,但对方提出抗辩的时候最好有回应,应予说理。
4.在判决书中对诉讼费用负担的书写,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与上述第2点同理,要注意正确的表述,如下图中的“财产保全费”、“保全费”,严格来说均不准确,准确的表述应为“诉讼保全申请费”。
关于“保全”的表述,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部分(见下图截图)中全部用“财产保全”的表述,分为“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
到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后,原来民诉意见的第六部分“财产保全”改成“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表述(见下图截图)。
上述第二款规定中仍保留有“诉前财产保全”的表述,该规定是强调如对财产进行诉前保全,应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诚然,诉讼保全也会存在对财产、行为、证据三类对象进行保全,但在2015年《民诉法解释》出台之后,确实没有“诉讼财产保全”的表述了。
2011年民事案由中还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证据保全”的案由,但2021年新案由中这两个案由都删除了(见下表)。可见,从立法本意上看,诉讼中的保全,不论是针对财产、行为还是证据进行保全,均统一归类为诉讼保全。
实际上,如今的诉讼保全裁定,不再单独立案号,而是用已经立案的诉讼案件“民初”案号,只不过要另外录入保全系统。
另外再请大家仔细看一下2021年新案由,还新增了“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的新案由,这个案由适用于诉讼案件结案后(此时已经不属于诉讼保全了)、申请执行前向法院申请保全的情形。
二是要注意如果在判决中保全申请费按胜负比例决定由原、被告各负担一部分的,应分项结算。举例说明:
错误表述: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张三已预交),诉讼保全申请费600元(原告张三已交纳),共计1600元,由原告张三负担480元,被告李四负担1120元(假设原告有30%比例的请求数额得不到支持)。
可能有的人会说,这样写也不影响张三最终可以申请退还1120元啊。但是,具体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多少,诉讼保全申请费各自负担多少不明确。有的法院案件受理费与保全申请费不是存在同一个账户,退费的时候就会比较麻烦。
除了以上现实的原因,至今仍有效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了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负担应分别结算。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2003)
第十五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数额同当事人进行结算。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负担与其他诉讼费的负担应分别结算,其他诉讼费的结算应有详细支出清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补记】经财务人员提醒,特此更正:《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已被于2020.1.1实施的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283号)废止,但是我的观点还是分别结算更明确些。2003《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我是在法信是搜索的,目前还是显示“现行有效”)
所以,上述举例正确的写法应为: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张三已预交),由原告张三负担300元,被告李四负担7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600元(原告张三已交纳),由张三负担180元,被告李四负担420元。
如此,如果张三申请退费,就很明确案件受理费应退7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应退420元。
小结
诉讼保全申请费能否申请退还,取决于其是否将诉讼保全申请费列为诉讼请求。因此,原告最好在起诉时即将诉讼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中,如在诉讼中确实申请了诉讼保全,最晚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向主办法官告知具体诉讼保全申请费数额(有的法院诉讼保全裁定、实施与诉讼案件主办法官并不是同一人,现实中存在各种流程问题主办法官不一定清楚)。
另外,法官阅卷时要注意原告是否有申请诉讼保全,庭审时注意询问该问题,如有,具体申请费为多少;如被告对此提出抗辩,应在判决书中有所回应。最后要注意正确的表述与分别结算。
来源:简痕
转自:东方法律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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