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商标被起诉了怎么处罚(商标犯罪有这些)
导读 近年来,随着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续推进,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亦显著增长侵权假冒商品涵盖范围广,与“衣食住行”民生密切相关,涉及生产销售假烟、假酒、假药、假胡萝卜种子、假冒知名品牌的鞋服、箱包、电子产品等“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一些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案件,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用别人商标被起诉了怎么处罚?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用别人商标被起诉了怎么处罚
导读
近年来,随着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工作的常态化和持续推进,法院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亦显著增长。侵权假冒商品涵盖范围广,与“衣食住行”民生密切相关,涉及生产销售假烟、假酒、假药、假胡萝卜种子、假冒知名品牌的鞋服、箱包、电子产品等“衣食住行”各个方面,一些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案件,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案件回放
案例1:卖假品牌鞋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郑某从2013年开始经营东莞市巨铭鞋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铭公司)。期间,郑某通过各种渠道低价收购标注有“ASH”、“WHATFOR”、“STELLALUNA”“TURYBOUCH”注册商标的鞋子,并通过淘宝网“千足精品世家”店铺以远低于正品市场的价格进行销售。
2015年7月6日,公安机关对巨铭公司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ASH”商标的鞋子901双、半成品鞋面295双(共价值约9.9万元);查获“STELLALUNA”商标的鞋子220双、“WHATFOR”商标的鞋子193双(共价值约8.6万元);查获“BOSS”商标的鞋子2337双(共价值约120.9万元);查获“TURYBOUCH”商标的女鞋261双(共价值约5.1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明知是假冒仍然予以销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刑并处罚金。
案例2: 销售假包等
2016年起,李某、虞某夫妇为牟取利益,由李某出面购进大量假冒“LV”、“GUCCI”等注册商标的包、皮夹等商品,然后再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某市各种庙会上低价销售,销售的时候仍然以假冒的价格稍微加价销售,远远低于真品的价格。
2017年4月,民警在的车库及某民宅内查获待销售的假冒“LV”、“GUCCI”注册商标的包、皮夹等商品800余件,并当场抓获。经鉴定认定,上述侵权商品的价值为人民币一百万余元。
法院判决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案例3:美国领事馆致谢蚌埠法院
蚌埠法院于2016年审理沈某等4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沈某在蚌埠市郊区租赁厂房生产假冒“斯伯丁”、“NBA”、“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篮球对外销售;通过物流运输向多地买家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篮球,金额共计130余万元;同时利用在淘宝网注册的鼎盛户外运动等4家网店,销售假冒“斯伯丁”等品牌篮球金额共计70余万元。
杜某为沈某负责生产假冒品牌篮球,并联系下线买家通过物流对外发货销售。周某等人先后从沈某处购进价值6万余元假冒“耐克”篮球对外销售。蚌埠两级法院审理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分别判处沈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到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到6.5万元不等。
案例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烟盒、酒瓶包装
2012年11月,由周某、程某提供机械设备和厂房,方某提供原材料,负责生产、销售,同年12月,进行设备调试并开始伪造具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茅台酒和各种卷烟包装盒。
方某指派郑某负责生产管理,人员招聘和分工。郑某接受安排,明知制造具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未经授权许可,仍组织近40余名工人制造红旗渠、黄鹤楼、芙蓉王、中华等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卷烟包装盒及茅台酒的包装盒。经方某某等人联系买家,销往广东、河南等地。从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郑某按照方某等人要求,共伪造销售茅台酒包装盒360300件,各种品牌卷烟的小烟盒79443000件,大烟盒5023500件。
王某某于2013年11月由郑某某顾来负责操作凹印机,王某某明知是伪造卷烟包装盒,仍参与制造3个多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程某、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茅台”、“红塔山”、“玉溪”、“黄鹤楼”、“芙蓉王”、“红旗渠”、“利群”等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各定罪判刑。
律师总结
现今,随着人们对商标价值的认同与企业创品牌意识的增强,强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假冒他人商标的“搭便车”行为也相伴而生,而且,这种行为日益增多并出现了一些新形式。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产品,还有的是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面对日益严重化、复杂化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刑法作为商标法律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类行为予以打击。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例中,有制假售假鞋子、包的,有制造销售名烟、名酒标识的,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律师提示
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假冒商标的犯罪并不仅仅造成商标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更为深远的危害是它扭曲了市场机制,打击了通过不断创新、积累诚信从而开创品牌的积极性,看不见的危害远远大于看得见的损失,它损害的是整个社会、每个人的最深远的利益,应当值得我们警醒。
从销售者角度来说,销售者应当知法守法,要有一种社会责任感。对消费者负责,对社会负责。不要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而罔顾整个消费者集体的利益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做一个合法的销售者。
或许在有的人看来,这种事件只会发生在大城市当中。然而他们还没有意识到在农村的小集市上或者小城镇里那些在路边摆摊的小商贩小摊上卖的运动鞋李宁,耐克之类仿冒的鞋就是一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还有一些小生产商在生产方便面时就冒用思圆的商标,只是将名字改了一个字而已。所以冒用注册商标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随处可见,广大的消费者生产者需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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