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规定(交通事故次责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胜诉)
在交通事故中,经常会遇到责任方无能力赔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车主如何正确使用“代位求偿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代位求偿权
案例分析:
2021年11月15日15时02分许,吴某某驾驶皖A7××**小型越野客车,沿第十二师常州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常州街与南通路交叉路口时,与高某某骑行两轮自行车沿常州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忠远负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吴某某驾驶的皖A7××**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为原告车主吴XX,车主吴XX为该车在被告大地财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42131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所有的皖A7××**小型越野客车受损先后被送至乌鲁木齐燕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新市区西八家户路鑫华利汽车装璜内室翻新店进行修理,共产生修理费24051元。原告要求被告赔付上述损失未果,双方遂成讼。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大地财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已赔付原告维修费962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修理清单、修理费票据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分析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原告车主吴XX为其所有的皖A7××**小型越野客车在被告大地财保芜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42131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现该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经修理产生修理费24051元,现原告主张2405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大地财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鉴于被告大地财保芜湖中心支公司已赔付了原告车辆修理费9620元,现实际应赔偿原告修理费损失为14430元(24050元-9620元)。被告辩称,因在事故中第三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被告公司仅负有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0%的义务。
对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为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现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车辆修理费的40%进行赔付的合同依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综上,对于被告仅赔偿原告修理费损失的40%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其在赔偿原告全额损失后,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相应的代位求偿权。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车主吴XX车辆修理费14430元。
涉及到责任方无能力赔付或有意逃避赔付的情况下,很多车主没有精力来通过诉讼维权,因此被保险人可以申请“代位求偿权”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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