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交通事故定责怎么判(事故无责也受罚)
有人说
爱车就像是“恋人”
“碰了”“伤了”会心疼!
生活中
对爱车不但要呵护
一些重要的日子也一定不能忘记
比如“保险终止日期”!
近日,园区交警接报了一起事故警情
可是在对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
“无责方”却也受到了民警的处罚
这是为什么呢?
近日20时许,唯亭中队民警接到市民报警称,在娄江快速路珠泾路发生一起两车事故,双方车辆轻微受损、无人员伤亡。民警在现场看到,一方小货车装载的鸡蛋散落一地,占据了大面积的非机动车道。
民警询问得知,驾驶人王某驾驶苏州籍轻型货车沿娄江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珠泾路口时,与另一位驾驶人王某某驾驶的阜阳籍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事发时,王某某驾驶重型货车沿着娄江快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珠泾路口掉头行驶,因车辆车身较长,转弯过程中未及时注意到直行的轻型货车,致使由西向东直行的轻型货车避让不及发生了事故。
民警现场认定,因该路口东向西方向未设置左转或掉头车道,重型货车驾驶人王某某属于违反路口导向行驶,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核实双方信息时,发现驾驶人王某的轻型货车为二手车,是他近期刚购置的,原车主购买的保险已过期,王某还未及时购买车辆保险。虽然在本次事故中王某是无责方,但他因未按期购买车辆“交强险”,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每一处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
都是道路设计部门与交警
根据路口的硬件设施条件
结合交通流量数据分析得来的
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如果不遵守这些交通标志、标线
很容易引发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
市民驾车出行请务必“各行其道”
同时,园区交警再提醒大家
在驾驶机动车上路上路前
驾驶人务必做好自我检查
一旦出现驾驶证逾期未换证
车辆逾期未检验、保险已失效等情况
需第一时间补办相应的手续后
方可驾车上路
交警提醒
逾期未换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汽车类机动车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逾期未检验:
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交强险失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②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②第三十九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交通安全
关乎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
大家一定要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苏州园区交警
编辑:w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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