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购买商品如何维权(直播间买的手机不能用)
案情简介:
小张在某网络平台直播间购买了一个款苹果12的手机,花了一千八百多块钱。结果小张拿到手机后,发现手机根本无法联网。小张立刻联系了商家,商家让小张等8天,称如果8天后还是无法联网,就给小张退货。于是小张就乖乖的听话等了8天,结果还是无法联网。小张又联系商家,商家就开始各种推三阻四不想给小张退货,还称如果退回来他们会拒收。见商家如此嚣张,小张联系了网络平台的客服,依据上面的提示进行投诉,但是多种渠道投诉,均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小张找到了我,询问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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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这个案件存在几个法律问题:
一、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物,不免会发生各种纠纷,一旦遇到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或者其他问题,首先要注意收集保存好证据,比如购物凭证、下单界面凭证、与商家沟通的记录等,然后及时联系商家,沟通调解,看是退货还是更换,亦或维修等,如果商家不负责任,推三阻四的,甚至是直接拉黑你的话,可以先拨打消费者协会电话进行投诉(12315),当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商家就是故意推脱让小张等8天,也就是过了7天无理由退换货,此时对小张来说就很被动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怎么提起呢?首先需要准备起诉状,消费者本人的身份证,以及相应的证据。其次是向哪个法院提起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0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结合本案,小张是通过网络平台商家的直播间购买的手机,商家是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小张的,属于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那么小张收货的地方就是合同履行地,因此起诉的话可以在小张收货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如果主张赔偿应当向谁主张
小张可以向两个主体主张赔偿:一是商家,二是网络平台提供者。
那么具体怎么主张?
首先向商家主张。
因为小张是通过商家的直播间购买的手机,所以对于消费者是无法直接获取到商家的基本信息的,此时就需要小张联系网络平台,要求其提供商家的基本信息,这也是网络平台的义务,如果平台提供了比如商家的名称、住址、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此时消费者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进行退货、赔偿、或者更换、维修等。
其次向网络平台主张赔偿。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单独起诉网络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网络平台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商家的基本信息,此时消费者就可以直接起诉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其赔偿损失,因为网络平台对进驻在平台上的所有个人或者公司具有最基本的审查义务,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具有披露商家基本信息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二种起诉商家和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想要商家和网络平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就需要自己举证证明网络平台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家利用平台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简单来说就是,有商家基本信息的,可以直接起诉商家;如果没有商家基本信息,网络平台又无法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商家的信息的,此时消费者无法获取商家的基本信息,无法起诉商家,只能起诉网络平台;如果有商家信息,还想让网络平台也承担连带责任的,那么就需要消费者举证证明网络平台提供者存在明知或应知商家侵害消费者的情况,否则平台不需要承担责任。
三、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如果小张购买的手机与商家描述的不一致,那么就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结合本案,小张购买手机花了1800元,那么小张就可以主张手机款3倍的赔偿即5400元的赔偿(其中1800是手机款+3600元的赔偿)。
如果小张购买的手机和商家描述的一致,只是无法上网,那么就是产品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结合本案,小张就可以要求商家退货或者要求更换、维修等,为此所产生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也应当是由商家承担。
作为消费者,在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时,一定不要吃哑巴亏,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一旦吃了亏,今后这些不良商家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去损害更多的人,为了杜绝这种事情发生,人人都要懂法用法,让我们的消费环境更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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