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云南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1)

云南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2)

公开征求《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2020年4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8月5日。

地址:焦作市人民路889号 邮政编码:454002

电子信箱:jzrdfgw@126

焦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焦作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全域旅游新业态培育

第一节 文化旅游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三章 全域旅游服务保障

第四章 全域旅游宣传推广

第五章 全域旅游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利用自然、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旅游发展理念和模式。

第三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划先行、保护优先,协同发展、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文化和旅游业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全域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文化和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文化和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并将文化和旅游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的发展促进与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教育、民族宗教、体育、林业、民政、城市管理、统计、商务、黄河河务等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统筹兼顾全域旅游发展需求,并征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区域间旅游合作,加快南太行自然生态旅游区、黄河文化旅游产业带等精品旅游区(带)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两山两拳”重大布局实施,深化与周边城市的旅游合作,积极融入郑州大都市区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全域旅游重大、重点项目等建设用地。

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旅游开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点状供地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宣传推广、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旅游企业扶持和乡村旅游发展等。

第十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化旅游项目库,为投资者参与全域旅游开发建设提供信息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旅游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标准化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健全全域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域旅游产业监测。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开展旅游咨询服务、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公益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在旅游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域旅游新业态培育

第一节 文化旅游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挖掘、保护和利用本地文化旅游资源,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

(一)黄河文化;

(二)大运河文化;

(三)根亲文化;

(四)卜子夏、司马懿、竹林七贤、韩愈、李商隐、郭熙、许衡、朱载堉等名人文化;

(五)府城早商城址、邘国故城、山阳故城、汉献帝禅陵、韩愈墓、妙乐寺塔、当阳峪窑址、天宁寺三圣塔、药王庙大殿、许衡墓、寨卜昌古建筑群、嘉应观等物质文化遗产;

(六)太极拳、八极拳、“四大怀药”种植与炮制、二股弦、董永传说、高抬火轿、唢呐艺术、龙凤灯舞、火龙舞、耍老虎、怀梆、当阳峪绞胎瓷烧制技艺、武陟油茶制作技艺、五里源松花蛋制作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沿黄博物馆、黄河文化园、黄河休闲观光区建设,打造中国黄河文化之乡等文化旅游品牌,建设体现黄河文化精神的文化地标。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本市历史名人生平、文艺作品的研究阐释和传播利用,延续历史文脉,打造先哲先儒、百代文宗、商隐故里、乐圣之乡、林泉高致等文化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将体现历史名人的元素应用于城市道路、博物馆、音乐馆、美术馆等公共设施的设计、命名。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太极拳发源地陈家沟建设中国功夫体验基地,推进太极小镇、太极文化演艺等开发建设,打造中国功夫之旅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强化重点文物保护、开发,推动府城早商城址、山阳故城等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建设非遗体验园区,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焦作煤矿工人罢工指挥部旧址、太行第四专区及焦作市党政军机关旧址、晋冀鲁豫野战军第九纵队司令部旧址、“特别能战斗”精神等革命文化资源和人民胜利渠渠首、南水北调焦作精神等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资源的挖掘、保护和利用,建设社会(红色)资源旅游访问点,打造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和红色基因传承。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城市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提升旅游服务和承载能力。

鼓励运用虚拟现实、人工智能、超高清显示等场景化、沉浸式技术手段,宣传、展示焦作文化,提高旅游者的参与度、体验度。

鼓励利用社会资本开办民间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旅游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建设。

鼓励和支持利用太极拳、“四大怀药”、绞胎瓷、山阳刺绣、黄河澄泥砚、黄河泥埙、黑陶、漆器、怀姜制品、麦草画、竹艺等资源,开发具有时尚性、实用性、便携性的文化创意产品,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节 乡村旅游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强化规划引领,完善基础设施,优化乡村旅游环境,打造旅游特色村镇,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户外运动基地、市民农场等乡村旅游业态,开展果蔬采摘、民俗文化、田园观光、科普教育、休闲健身、农事体验等乡村旅游活动,设计、推广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托农村公路建设旅游咨询站点、特色驿站、观景平台、汽车营地、农产品销售网点等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拓展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满足乡村旅游发展需要。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建设非遗展示体验馆、书吧、茶馆、写生基地等乡村旅游项目,丰富乡村旅游文化内涵。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旅游专家库,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鼓励和支持旅游专业毕业生、艺术和科技工作者、回乡创业人员等从事乡村旅游业。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乡村旅游经营者合作,培养实用型乡村旅游专业人才。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乡村旅游线上推广,发布乡村旅游产品、服务、交通等信息,为旅游者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依托中国优质小麦之都、铁棍山药、怀牛膝、怀地黄、怀菊花、清化姜等农业品牌资源,将具有焦作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向旅游商品转化,培育乡村旅游商品知名品牌。

第三节 其他业态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休闲旅游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水系建设,提升焦作缝山国家矿山公园、南水北调焦作城区段绿化带、大沙河生态湿地公园等公园绿地的旅游服务功能,完善城市绿道、骑行专线、健身步道等休闲设施,拓展城市公共休闲空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特色美食街区、体验型旅游特色购物街区、休闲娱乐街区,丰富产品供给,优化服务功能,培育和打造特色街区品牌。

鼓励和支持游乐园、微缩景观公园、影视城、动漫城等主题公园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焦作山水、太极拳、“四大怀药”等资源,开发养生养老旅游产品,建设旅游度假区,促进康养旅游发展。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结合太极拳、八极拳、登山、篮球、马拉松、滑雪等健身休闲项目和体育赛事活动,设计开发体育旅游产品。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近代煤矿工业等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

鼓励和支持工业遗产旅游、工业观光旅游、工业体验旅游等新业态发展。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中国焦作国际太极拳交流大赛、云台山旅游节、焦作红叶节等旅游节会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节会。

鼓励和支持举办体育赛事、博览会、交易会、文化艺术交流会、学术研讨会等品牌展会,促进会展旅游发展。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教育、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旅游活动。

鼓励和支持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古村落、博物馆、科技馆、大中专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等,建设研学旅游示范基地。

第三十七条 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从事民宿旅游,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体验提供服务。

鼓励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提升创意设计水平,打造民宿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促进民宿旅游发展的旅游信贷产品。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夜间交通服务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引导发展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

第三章 全域旅游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沿黄旅游通道、南太行旅游风景道等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域旅游发展提供交通基础设施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根据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开通公共交通旅游专线。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优化城市交通管理,保障旅游客运车辆的便捷通行。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适应全域旅游发展需要。

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套建设旅游停车设施。

市、县(市)区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火车站、客运站、社会(红色)资源旅游访问点等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建设房车、自驾车营地,为旅游者提供物资供给、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旅游服务。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完善旅游指示标识。

道路、火车站、客运站、景区、社会(红色)资源旅游访问点等,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旅游标识、标牌。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运营维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对旅游厕所及其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

第四十六条 火车站、客运站、景区、饭店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社会成员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住宿业,引导创建会议型酒店、度假型酒店、文化主题型酒店和生态型酒店等,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站、公路服务区、文旅小镇、旅游集散地等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健全和拓展全域旅游大数据中心功能,实行旅游市场信息化监管,无偿向公众提供景区、路线、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服务。

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共享信息,方便旅游者查询。

第四章 全域旅游宣传推广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立本市旅游目的地形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宣传推广协调机制,统筹资金使用,推广本市旅游形象。

本市开展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推广本市旅游形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焦作城市形象品牌标识,利用信封信纸、电话彩铃等方式推广本市旅游形象。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总体规划和推广营销规划,加强大数据分析,创新全域旅游营销模式,利用微博、微信、微电影等新媒体、新平台进行全域旅游宣传推广,提高全域旅游宣传营销的时尚感、互动性和亲和力。

第五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焦作特色旅游资源,设计开发主题突出、交通便捷、服务要素齐全的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

第五十三条 鼓励旅行社、太极拳等武术馆校、体育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全域旅游宣传推广工作。

第五章 全域旅游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会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组织游客逃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违法行为。

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景区设立速裁法庭、警务室等派出机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良好旅游环境。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群、户外论坛、协会组织、保健品销售企业、物业公司等名义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

(二)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购物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

(三)组织游客逃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制,建立健全旅游行业信用公示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五十七条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第五十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制订安全预案,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修;

(二)对旅游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三)对具有危险性的旅游区域和游览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说明和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

(四)对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形,及时提醒游客;

(五)不得开放已作出高风险安全警示的景区或者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利用旅游热线、网络平台等,拓宽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的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保证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有保密义务。

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机构收到举报、投诉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因情况复杂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举报、投诉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日内转办,并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购物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组织游客逃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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