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哪个县种植高粱的多(河北沧县720吨高粱权属之争)
2018年9月,河北商人金义龙将720吨高粱存放在孟某某的仓库,后因孟某某与他人发生借贷纠纷,其仓库被河北沧县法院查封。720吨高粱因此变成了执行标的物。尽管金义龙向法院提交了足够多的证据证明粮食为其所有,但法院均未予以支持。
5月7日,金义龙告诉上游新闻(报料shangyounews)记者,因不服沧州市中院二审判决,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目前已获立案。
2019年4月,金义龙到到孟某某处办理粮食出库结算手续时,发现720吨粮食已被沧县法院查封。受访者供图
粮食暂存他人仓库,却成了执行标的物
金义龙经营粮食购销生意。2018年9月28日,因自己没有大的存粮仓库,金义龙将收购来的价值约187万元的720吨高粱,陆续运至孟某某经营的沧县聚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双方签订了存储协议,约定存放期约为5个月,储存费为50元/吨。
2019年4月23日,金义龙去孟某某处运高粱时,发现其存储的720吨高粱已全部被沧县人民法院查封。
原来,孟某某公司拖欠白某某钱款无法偿还,白将孟被告上法庭并申请了财产诉讼保全。金义龙存放在孟某某仓库内的高粱,成了法院执行查封的标的物。
金义龙了解得知,高粱是在2019年4月3日被沧县法院查封的。沧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1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因白某某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白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孟某某沧县聚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孟某某的粮食(价值1605500元)。立即开始执行。
法院作出裁定8天后,孟某某向沧县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告知法院被查封的粮食不是属于他,而是金义龙等人暂存,请求撤销裁定、解除查封。
金义龙告诉记者,2019年4月15日,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21民初7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孟某某的复议请求。
“沧县法院既没有通知我前去核验,也没有深入调查。”金义龙说。
孟某某给法院提供的书面证明,证明720吨高粱系金义龙暂存。受访者供图
两级法院四次诉讼,粮食还是收不回来
2019年5月5日,金义龙以案外人的身份,对沧县法院执行查封的裁定提出了书面异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沧县法院以“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对法院查封的高粱享有所有权”为由,驳回了金义龙的异议。
5月23日,金义龙以白某某为被告、孟某某及孟某某的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沧县法院确认被查封的粮食系其所有并解除查封。
金义龙介绍,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存储协议书复印件、证人证言、过磅单、转账记录等证据。孟某某还在庭后给法院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明,证明内容为:“我仓库存放的高粱系金义龙于2018年9月28日存放,大约720吨左右,与以上协议书相符”。
7月8日,沧县人民法院以其“未提供协议书原件以及与租赁费用相关的交付凭证,且经查询第三人孟某某名下的公司不具备粮食存储经营资质”为由,驳回了金义龙的诉讼请求。
对于法院判决,金义龙称,因粮食存储协议原件被孟某某丢失,向法庭提交的是由孟某某签有“该协议与原件一致”字样的复印件。但是其还提供了涉案粮食来源的书证(向卖家付款凭证)、证人证言、涉案粮食运送到孟某某仓库过磅的过磅单等。
金义龙对沧县法院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2019年10月22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金义龙的上诉,维持原判。图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9年12月2日,金义龙向沧县法院起诉孟某某归还其存放的720吨高粱。金义龙告诉记者,庭审中,包括当时的过磅员、卸车入库人员、卖粮人等多人前来法庭作证,证明金义龙确实收购了大量粮食并存入了孟某某仓库。孟某某当庭表示,愿意返还购买这批粮食的价款,但因为其无法及时提供现款,遭到了金义龙的拒绝。
12月25日,沧县法院以沧县法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之诉依据“两审查明原告对该查封粮食并不具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且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返还粮食价款的诉讼请求”为由,驳回了金义龙的诉讼请求。
随后,金义龙又上诉至沧州市中院,2020年4月3日,沧州中院判决认为:对金义龙主张涉案高粱予以返还,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事实相悖,法院不予支持;对金义龙主张上述生效判决存在错误,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12月23日,孟某某在法庭上陈述协议原件被自己弄丢了。受访者供图
河北高院已受理再审申请
2020年3月22日,金义龙在中国法院网的“给大法官留言”区留言:错误查封导致720吨高粱霉变,变质,造成严重后果和经济损失,后果该由谁来承担。然而还没确定归属权沧州市沧县法院却照样执行。第二天院长回复:已将您的留言转交立案庭办理。感谢您对河北法院工作的信任理解和支持。
5月7日,金义龙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因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义龙、白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其向河北省高院申请再审,该院已于3月6日立案。
孟某某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该说的都已经在法庭上说了。据2019年12月23日沧县人民法院开庭笔录记载,对于金义龙无法提供仓储协议原件的情况,孟某某在庭审中表示:“协议是2018年9月30日左右签订的,原件在我这里存放,我给弄丢了。”
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沧县法院金义龙案一审的主审法官,其表示不接受采访。沧县法院政治部一负责人表示,河北省高院已受理金义龙申请再审,该案件还在程序中,涉及具体案件问题不便透露。
上游新闻记者采访还获悉,4月30日,沧县法院给白某某、孟某某、金义龙三人发放的《关于对涉案高粱避免损失的通知》显示,经多次依法处理此案未取得预期效果,为顺利化解此案,维护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案高粱进行保质防变处理。
金义龙表示,直到现在,沧州市中院和沧县法院没有任何一份判决书确定被查封的粮食究竟归谁所有。“既然否定我对粮食的所有权,那么该批粮食就应该是孟某某的,而在孟某某否认是自己的粮食的情况下,法院就负有查清粮食真实归属的义务,然后才能执行。”
金义龙表示,与孟某某的签订存粮《协议书》、粮食过磅单、银行转账微信截图、孟某某派往粮食仓库的保安证明粮食进入仓库大门的证言、负责给粮食过磅的员工的证言、负责把粮食倒运入库的吴某的证言等等,还有出庭作证的多人的证人证言,“在这些证据面前,法官不得不认为我的粮食运到了仓库,也过磅了。但是还认定我不能证明粮食入库。难道700多吨粮食运到仓库,我仅仅是为了让孟某某过磅称重,然后再拉走吗?”金义龙说。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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