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案例详情(公示性侵害儿童罪犯)

9月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传出重磅新闻,我国将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青少年犯罪案例详情?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青少年犯罪案例详情(公示性侵害儿童罪犯)

青少年犯罪案例详情

9月14日,从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第七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上传出重磅新闻,我国将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性侵儿童案件特殊证据标准。

虽然新闻只是做了一句陈述,并未涉及具体的制度安排,但足以让人振奋。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会议的议程,意味着公示性侵儿童犯罪分子机制的建设正进入快车道,将从之前的地方性自主试点进入全国性的建章立制,正义的强光将让“色狼”无所遁形。

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低幼年龄的儿童的性侵害,极端无耻下流,突破人伦底线,人神共愤。这种犯罪会对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造成终生心理阴影,甚至一次性侵暴行可能毁掉孩子的一生,再怎么严惩都不算过激。

还要看到,性侵未成年罪犯的严重“成瘾性”和高重犯可能性,不能一厢情愿地认为罪犯在服刑之后都能得到改造,而拒绝再犯预防措施。比如,贵阳市某学校教师刘某某曾因强奸学生被判刑,之后又重回学校工作,导致再次对学生实施猥亵犯罪。美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则表明,性侵案犯在释放后3年内的再犯率是其他类型案犯的4倍。

而且,大多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熟人犯罪,很多时候是利用老师、保育员、亲戚、邻居等特殊熟人身份实施的性侵害,所以,阻止性侵再犯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切断性侵者接触未成年人员的职业路径、社区联系,让“大灰狼”的危险性被公示,提升社区、工作单位的防预水平。

对于性侵害儿童者的信息公开,之前各地都做了长期的、有益的探索。2010年,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其他机关制定出台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2017年,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限制从业机制。2017年,淮安市淮阴区法院依法对4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并公布这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相片和案由等。2020年9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虽然,对性侵者实施教职工的行业禁入已成为刚性制度,但是,公示性侵害儿童者方面的进展还是慢了一些,这是因为公示性侵害者本身还存在一定争议,包括:具体的公示手段、公示范围的选择,以及一些人担心公示可能侵犯到当事人的权利,造成就业歧视,影响其重返社会,导致“破罐破摔”。

横向比较域外法律,公示性侵者成为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1994年,一名7岁的叫梅根•坎卡的女孩被绑架、奸杀之后,美国当即就推出了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会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住址、监禁日期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韩国电影《素媛》被称为“改变了法律的电影”,2010 年韩国专门制定的《儿童、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不仅在获释后必须强制佩戴电子脚环,而且个人信息会被放到网上向社会公告。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讨论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无疑释放出明确信号:公示性侵儿童罪犯,势在必行。最高法此举积极回应了民间对正义的关切,将公众对于禽兽罪行的怒火转化为成熟的司法机制,体现了人民司法的担当。保护未成年人是最大的正义,正义必须是有力的,就是要让性侵者感受到社会的压力、逼视的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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