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人之能(窃人子女毁人一生)
我们从不奢望单靠法律就能驱除一切邪恶,
但请至少成为一盏明灯,指示正义该前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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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养父母被判刑,我会很生气。”
最近几天,一名叫孙卓的18岁男孩说出的这句话,引得很多网友也很生气。
孙卓曾是一名被拐儿童,4岁那年,他被人用玩具车拐走。其后他的父亲孙海洋苦苦寻子14年,2014年时,这位父亲的经历被拍成了由陈可辛导演黄渤主演的电影《亲爱的》广为人知。
但凡看过这部电影或类似影视作品的人,恐怕很难不对剧中那些被拐儿童的父母感同身受。骤然而来的骨肉分离,其实后数年、十数年甚至数十年漫漫寻亲,亲子的分离、正常生活秩序的被打乱,乃至家庭和父母整个人生的破碎……
心软的人不建议看这个电影,真的太惨了……
所有这些,都让人不禁连发三问:
上天啊,为什么要这样对待那一对对平凡的父母?
孩子啊,你究竟在哪里?
人贩子和收买孩子的人,杀人不过头点地,究竟是什么仇什么怨,你们要这样去折磨那些无辜的他人?
还好,现实中的孙海洋夫妇是幸运的,在经历整整14年辛苦的找寻之后,因为另一起拐卖案的偶然破获,他们终于找到了被拐多年的儿子孙卓。
但他们又是不幸的,因为在认亲现场,与他们的激动万分、呼天抢地相比,孙卓的神情显得有些木讷。
而在拥抱过后,孙卓告诉他们,虽然亲生父母找了自己那么多年,一定很辛苦,他很感谢自己的亲生父母,但现在的“父母”不管怎样,也已经养了他十几年,所以他应该不会回到亲生父母那边……
现实果然比电影更残酷,我们无法想象孙海洋夫妻在听到这句话时是何等的心如刀绞,也许这正应了那句话:“被人贩子拐走孩子的家庭, 会失去两次孩子, 一次是被拐走时,一次是找到时。”
而更让人感到虽可理解,但难以接受的是,孙卓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为他的“养父母”说了不少话。
其中那句“如果我的养父母被判刑,我会很生气。”更是激怒了不少网友。
很多人骂他“认贼作父”,更多的人则开始追问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频发的各种拐卖案当中,人贩子固然可恨,可是那些买了孩子“养父母”就那么值得宽恕吗?
至少在孙卓被拐案当中,显然不是的。
从该案目前公布的案情通报中我们得知,这家买主与拐卖孙卓的案犯吴某龙是亲戚。
2007年的某一天,在深圳当保安的吴某龙在街头看到玩耍的孙卓,就用玩具将其骗走。
狡猾的吴某龙先是把孩子藏在自己宿舍中,几天后,又联系家人将孙卓送走。不久之后,他又再次犯案,用同样的手段拐卖了另一个男孩符建涛。
而两个买主都是吴某龙的亲戚,这两家人家不可能不知道两个男孩是怎么来的,可是他们依然掏钱将孩子买下。理由也很简单,他们想要个男孩。
根据澎湃记者对孙卓“养母”的采访,她承认是自己拍板买下的孩子。
养母说:他们当时只有个女儿,而没有儿子。而在当地,没有男孩会被乡邻讥笑为“绝户”,受欺负,而他们不想当“绝户”。
所以他们就把别人家的孩子,硬生生当物品一样买下。
根据孙卓和养母的说法,买了孩子之后他们对着孩子确实不错,甚至比对自己亲生女儿还好得多。孙卓的要求,买下他的这对夫妻,基本都会满足,甚至不舍得让他干农活……
可是这又如何呢?跳出当事人的情感迷局,我们很容易能看清这样一个事实:这对“养父母”唯一的动机,其实就是不想当“绝户”,想有个儿子。为这个动机,他们对孙卓可能很“好”,可是却完全无视了孙海洋夫妇那被毁掉的人生。
所以这种“好”不能被认为是善,而是也仅仅是一种恶的延伸。
所以按理来说,就像绑匪不应该因为罹患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被绑者为其辩护而获得刑罚减免一样,这对名为养父母、实为买主的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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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让人感到五味杂陈的是,按照现行法律,他们还真的有可能(如孙卓所愿)从轻甚至免于受到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一款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该法条第六款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受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简单的说,就是买个孩子或买个媳妇,最高判三年,如果你不虐待被拐者,事发后不阻拦解救,还可以判的更轻。
你可能觉得这个处罚已经够轻了吧?别急,还没完。上述法条是2015年刑法新修正案实施以后才有的。2015年以前的规定则是:“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我估计下一步本案的争议焦点就会发生在这个问题上:“养父母”对孙卓的“购买”发生在2007年,那么这种犯罪到底是应该被视为当时发生的一次性行为呢?还是一种从2007年起持续十四年的延续性行为?
如果被认定为是后者,那么这对“养父母”可能还会受一点刑事惩罚。
如果被认定为是前者,那么他们有可能一点刑事惩罚都不受。
而我们要问,即便沿用修改后的刑法,又能怎样呢?
这个“三年以下”“从轻处罚”,叠加之后,会是怎样的轻微?与孙海洋夫妇遭遇相比,真的匹配吗?
我们做个对比。
现行《刑法》上还有一条罪名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刑法规定该罪名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同样是非法收买,你买个人比买个珍惜动物判的还要轻,而且上有封顶,最高就是三年。
这样的不合理现象,曾被讲刑法的罗翔老师犀利的吐槽为“你买一只珍惜鹦鹉,判的就跟买一个孩子或大姑娘一样重;买两只你就判的比买人还重了……买个姑娘只判三年?那这样的姑娘,给我来一打好了!”
买一个被拐妇女,量刑相当于买20只癞蛤蟆?这是什么量刑?
是的,买人的罪比买鹦鹉大熊猫的罪居然要轻,这算不算对人格的侮辱呢?
可是我们现行的刑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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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刑法为什么要对收买人口定刑如此之低呢?有很多人猜测,这是不是为了降低被拐儿童和妇女的解救难度呢?
这种说法其实似是而非。
请参考一下现行刑法“拐卖儿童妇女罪”的相关条款: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可以看到,相比收买被拐儿童妇女,拐卖儿童妇女罪的起刑点就是很高的,而且一路直通死刑。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从法理上讲,收买被拐儿童妇女与拐卖儿童妇女其实是典型的“对行犯罪”(Begegnungsdelikte,又称对合犯罪)。
按照大陆法系的一般法理学说,“对行犯罪”是彼此依存,甚至有共谋性质的——用我们通俗的话说,也就是“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没有买家,就没有拐卖。”
所以对这种“对行犯罪”大陆法系的量刑一般都会采取“同罪同刑”或至少“异罪近刑”的态度。简单的说,就是用相近的刑罚同时惩治买卖的双方。
像我们前面所提的“买卖珍惜动物制品罪”,以及“买卖枪支罪”、“重婚罪”、“行贿受贿”等等都属于此种。
但在这么多的“对行犯”当中,“拐卖儿童妇女罪”与“收买被拐儿童妇女罪”是为数不多的量刑差别特别巨大的。
这就构成了一种逻辑漏洞——如果说是为了降低被拐儿童和妇女的解救难度,才放收买者一马,那么拐卖者是不是也可以用同样的理由从轻呢?
实际上,即便是“拐卖儿童妇女罪”也已经是从轻处罚了,这些年我国社会上一直有“对人贩子逮住就毙”,刑法之所以没有回应这种呼声,依然对人贩子慎用死刑,原因之一就是考虑到害怕人贩子在重刑威胁之下破罐子破摔,对被拐者进一步施虐。
所以现行刑法对拐卖者一方的量刑已经是权衡之后的适度考量了:即有威慑力,也没有过分,给了出路促其回头。
但对收买者呢?作为“对行犯罪”,我们对收买者的惩戒是不是太轻了些?
就像我们在无数打拐案中看到的。已经轻到了一些人可以无视法律和他人幸福,肆意妄为。轻到了一些收买者在东窗事发后不仅毫无犯罪嫌疑人的自觉,反而以“养父母”“丈夫”甚至“恩人”自居。
……
……
什么“养父母”?!
什么“丈夫”?!
屁!
这帮家伙,明明就是人贩子们的对行犯、甚至是合谋犯!
他们是窃取他人妻子儿女的窃贼,收赃者!
是他们造成了无数家庭的妻离子散、骨肉分离!
是他们剥夺了那些无辜的陌生人原本可以幸福的人生!
当他们在每个夜晚,靠从别人偷窃的子女、妻子那里获取快乐时,他们可曾想过那些痛失亲人的家庭在屋外的寒风中漫无目的找寻?抱头痛哭?
他们可曾有一刻为自己的罪行忏悔?
他们可曾有一刻为受害者的苦难留泪?
他们有什么资格享受窃取来的“人伦之乐”?
他们有什么资格自称“丈夫”和“父母”?
这样的称呼被安在他们身上让人恶心!
他们有什么借口逃脱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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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我国现行法律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量刑过低,主要原因恐怕只有一个:那就是我国很多地区曾经(甚至现在依然)存在着“买人”的恶俗,和妻子、儿女是丈夫、父母私有物品的偏见。
找不到媳妇,要打光棍了?买一个呗!生不出(或者不让生)男孩,要“绝户”了?买一个呗!——曾经,在我国的很多农村,这种“买人”的恶俗就是这样公然被当地村规民俗所维护。
我曾在《“渣男”越来越多,女孩还敢嫁吗?》一文中说过某个农村老光棍收买被拐女大学生做“妻子”的故事。
我觉得这个报道中最让我气愤的,还不是那个老光棍非法收买、拘禁、虐待女孩的恶行。而几十年当中,当地村民非但对老光棍给女大学生施加拘禁、虐待、强奸的犯罪不闻不问,当记者去采访时,有些村民竟然直言那老光棍“有本事”,居然能“搞”来这么一个年轻、漂亮女大学生当老婆——言外之意,似乎有机会他们自己也要效仿。
而在电影《盲山》当中,同样是女大学生被拐的故事,剧情更加触目惊心,女大学生试图求助时无人理会,试图逃脱时却遭遇全村的追捕,等到警方来解救被拐者时,村里人居然组织起来跟警方“抢媳妇”。
你能感觉到这种村庄社会中依然奉行着一种可怕的人身依附法则。这种邪恶的法则鼓励丈夫把妻子,父母将子女,视为彻头彻尾的私有财产。而因为是财产,所以无论是娶是生、是骗是拐都无所谓,只要能有就行。
而这样的村俗,是违背和践踏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则的。人不是物,他人自由、尊严和幸福容不得这样粗暴野蛮的践踏。
那么什么力量能够将这些野蛮、落后、违背人性的恶俗驱除呢?可能唯有法律。
不可否认,曾几何时,由于这种恶俗在我国分布过于广泛,加之贫困、计划生育等因素的影响,严惩收买人口在我国面临法难责众的困局,一时的迁就与妥协也许是无奈之举。
但时代总要进步,一切良善法律的最终目的是逼近自然法、是彰显正义。
是至今日,社会的发展让法律无需也不能再迁就这样的恶俗了。
对“收买人口”行为的从重处罚,不仅仅是告慰那些受害者破碎的人生,更会成为一种宣誓,用以告诉那些愚夫愚妇,人不是物,不可以任由你们这样公然买取、霸占。买卖人口都是犯罪,而且是犯很重的罪!
2015年,《刑法》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做更改时,公安部曾下发《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10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罚》的通知,督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在新法落实之前尽快自首。当时据称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如今六年过去了,也许是时候参考其“对行犯”的量刑标准,进一步提高该罪行的量刑了。也许在新刑罚即将落地的威慑下,会有更多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自首,让那些身陷“盲山”里的女孩尽早回家,让那些奔波中寻找“亲爱的”的父母们早日见到孩子。
文章的结尾,我想强调。就像您了解的,我从不是个重刑主义者,我也从没有期望过法律能够完全驱除这世界上所有恶行。
但至少,它应像一盏明灯,微弱却执着的发出一缕光,在人性的黑暗中,指示正义该前行的方向。
愿所有买卖人口、践踏他人幸福与尊严的人,都得到应得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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