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造价工程师领证需要的资料(一级造价工程师与一级建造师注册及领证细节)
本系列将讲述:
1、一级造价工程师如何初始注册?
2、一级建造师如何初始注册?
3、一级造价工程师如何转注册?
4、一级建造师如何转注册?
5、注册一级建造师与一级造价工程师的顺序应该如何
6、同时注册了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一级建造师要转注该怎么做?有哪些细节需要注意?
7、一级造价工程师与一级建造师注册完成后如何领取注册证书?
系列一:1、一级造价工程师如何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的整个流程如下:
一、个人登录
1 、个人登录
申 请 人 可 以 通 过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官 方 网 站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专 栏进 入 管 理 系 统或 直 接 登 录 :,点击“个人登录”,如下图:
2 、人脸识别
点击“个人登录”跳转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选择“个人用户登录”,输入国家政务服务平
台用户名、密码,登录 (新用户凭身份证和手机号按照平台提示注册账户);
启动人脸核验,先下载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
使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APP,扫描二维码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人脸识别认证成功后,进入全国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办理业务。
二、信息查询
登录进入个人申报系统,点击左侧菜单信息查询,如下图所示:
1 、基本信息查看
该功能只可查看个人的基本信息,不可填写和修改操作,如下图:
2 、基本信息修改
该功能可修改个人的基本信息,如:手机号码、单位地址等信息,修改完后点击“保存数据”, 如需修改其他信息请做变更业务,如下图:
3 、业务申报及查询说明、个人操作说明、常见问题、公告信息、各省/部门初审机构 联系方式
均为查看页面,可以查看相关信息。
三、各类业务申报
登录系统后,点击左侧菜单“各类业务申报”,展开操作列表如下图所示:
1 、初始注册申报
(1) 适用范围:已经通过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
(2) 操作顺序:
1 、填写从事造价工作经历,主要业绩情况。
2 、填写一级造价工程师基本信息,并保存。
3 、打印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上传至系统。
4 、选择数据上报,将数据上报部级管理机构。5 、待建设部审批后,会在登录首页和上报业务查询显示。审批合格人员请与本人所在注册 初审机构联系,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3) 点击【初始注册申报】-【申请表填写】进入初始注册申请页面,初始注册分为三步: 申报须知、 申报信息填写、 申报告知,如下图:
仔细阅读审批条件及收取材料所列事项,满足申请条件的才能进行业务办理,全选后,点击 下一步,如下图:
(4) 填写相关信息,保存申请。
(5) 工作经历填写、业绩工作、继续教育填写,填写完成后保存申请。
点击“工作经历填写”,该页面包含:工作经历查询页面、添加和修改或删除本人从事造价 工作的经历,填写完成后可进行上报操作。
点击“添加从事造价工作经历”,可添加本人从事造价业务的工作经历,点击“提交”按钮。
点击 “工作业绩填写” 可查看或添加申请人的“工作业绩情况”(工作业绩应填写本人近 三年内具有代表性的主要业绩,其业绩每年不少于一个)。
点击“添加工作业绩情况”,可填写工作业绩的相关内容,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可进行上报或修改。
点击“继续教育填写”,可填写、修改和添加申报人员的每年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学时等情
况,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也可进行修改和上报等操作。
在中价协参加的继续教育不需要填写,系统会自动关联。
(6) 上传扫描件:
第一步:点击每个文件后的“上传图片”按钮,进入具体上传图片页面,按要求上传图片:
【图片大小不能超过 2M ,图片格式可以为[*.jpg 、*.JPG]】
第二步:点击“本地上传”,选择保存在电脑中的扫描件图片,如下图:
第三步:图片上传后会在页面的下方显示, 点击保存业务后,图片才会被保存,如下图:
修改扫描件:已上传的扫描件如需修改,可点击“上传”,点击图片右上方的“× ”即可。如 下图:
(7) 保存申请,打印申请表,将打印的申请表盖章后,上传至系统,并再次保存申请。 (8) 信息填写无误,扫描件都上传完成后,可以上报数据。
(9) 公示期内,可以查看不合格原因,可对问题进行补正,在【上报业务查询-操作】中进 行操作。
(10) 待住建部审批公告结果后,返回数据,初始注册完成。
(11) 如初始注册未通过的,数据及不合格原因将打回到个人申报系统,可按上述操作程序 重新申报注册。
步骤一: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首先登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报考的专业
步骤二:登录后首先将基本信息填完整:其中的照片可以在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一个照片检测工具,进行检测,看是否满足要求。
步骤三:将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毕后打印出来,盖上聘用单位的公章后上传到系统内。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意事项:
实施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10-58933231 | ||
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主楼722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 ||
办理地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初始注册申请表 |
初始注册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职业资格证书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必要 |
身份证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必要 |
照片 |
无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需参加继续教育的,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
无 |
申请人自备 |
0份 |
必要 |
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八条:“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建人[2018]67号)第三条:“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第十七条:“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第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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