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与工程量鉴定(如何开展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是工程合同案件中最为常见的司法鉴定活动。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强、争议大、周期长,工程造价鉴定往往被视为拖延案件审理的主要原因。法院审理工程案件最大的问题,即为过于依赖鉴定,“以鉴代审”备受诟病。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
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首先系当事人申请,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启动。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鉴定的申请人与举证责任义务人并非完全等同。鉴定的申请人主要的义务为预缴鉴定费用;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如果经释明后,仍未申请鉴定,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申请鉴定时间,《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嗯,将“应当”变成了“可以”,因此申请鉴定的时限已经发生了变化。《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在申请鉴定的期限上采取了更为宽松的态度。后面这两项规定在实际中存在很大的争议,并造成了重大困扰。
二.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确定造价鉴定机构首先应考虑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随机的方式进行选取。各地法院一般均有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名录,并定期进行更新。
鉴定人应根据项目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双方当事人应尽可能对鉴定方案的各项内容达成一致。当事人确定的鉴定方案对其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双方新达成的补充协议,即使其中部分内容如计算依据、方法、系数、期间等与原先的合同约定不一致,当事人也不能进行反悔。
在实际中,大多数案件的鉴定期限往往有半年、一年、两年,有些甚至三年、五年,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司法权威。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对鉴定工作不熟悉、对鉴定工作控制力不够,往往是造成鉴定期限过长、鉴定人“以鉴代审”的主要原因。
三.工程造价鉴定的实施
鉴定的实施是指正式开展鉴定工作的活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补充提交证据;
2.审查质证情况及补充质证;
3.成立鉴定工作组;
4.现场勘验;
5.确定鉴定思路;
6.确定工程造价鉴定方法;
7.鉴定人进行核对、算量、套价、澄清、汇总、验算等工作。
四.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鉴定工作的成果为鉴定意见书,造价鉴定中分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或初稿)和鉴定意见书(终稿),少数情况下还存在补充意见书。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出具,主要有以下流程:
1.出具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
2.当事人提交《异议书》;
3.向鉴定人转交《异议书》并要求反馈意见;
4.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组织质证;
5.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终稿);
6.鉴定人出庭;
7.鉴定机构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
五.工程造价鉴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提出核对鉴定人的计算稿,不应要求鉴定人出具。
2.鉴定人可以提出承包人可主张但未主张的部分金额。
3.鉴定中对于双方关于结算方式达成的协议应予以充分尊重。
4.隐藏的下浮率也是合同计价原则应予尊重。
5.未约定又无法鉴定时,应参照同类或相类似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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