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怎么防止男方追回费用(情侣拍拖花了数万元)
据信息时报消息,越秀区一名男子今年年初谈了一个女朋友,恋爱期间只见过对方一面,却在她身上花了几万元。近日,女方提出分手,男子想要拿回之前为女友花的钱。
针对此案,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艳萍进行法律解读与分析。她表示,情侣间赠送礼物、转钱示爱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款项不能追回,若当事人怀疑自己遭遇诈骗行为,建议要及时报警。
案例背景
今年3月,在越秀区工作的小吴(化名)谈了一个女朋友。但双方见过一面后,就一直未能再相见。
恋爱期间,女方一直让小吴为其买礼物或者转钱“示爱”,短短数月里,小吴在女方身上已花费了四五万元。小吴表示,他转钱时通常会备注“一生一世”“我爱你”等,或是女友看上什么礼物后直接转钱给她自己买,偶尔也会用现金交付。
在交往过程中,女方一开始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姓名,直至小吴发现后才坦白。日前,女方向小吴提出分手,小吴认为女方与其交往的目的是骗钱,因此想要追回花费在女方身上的钱财。
以案说法
针对此案,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艳萍表示,小吴的情况在民法典中属于动产赠与行为,交付即表示完成赠与,如果小吴想要追回,涉及的是如何撤销赠与的问题。
汤艳萍表示,本案中,如果小吴的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如送彩礼、买戒指、买婚房等,若最终双方未登记结婚,此种赠与是可以撤销的,对方应返还。但除了上述情况外,情侣间赠送礼物、转钱示爱等,因赠与行为已完成,且没有可以撤销的理由,该赠与行为是不可撤销的。
然而小吴认为,女方是有意骗自己的。虽然他转钱时没有说是彩礼,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和女方结婚,而且短短几个月里,他和女方只见过一次面却为其花费了几万元,所以小吴认为自己受骗了。汤艳萍建议,四五万元不是小数目,如果遇到诈骗要及时向公安报警。
连线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在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记者:郭仲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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