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解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解读:此次通知中“十八、《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但是《消防设置通用规范》中没有涉及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任何条款,预测废止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中强条的强制性属性,很有可能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体现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部分的内容。
解读:本条是对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的基本技术要求,既然这些灭火需要火灾自动报警联动,那就必须满足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解读:当静电积聚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静电放电,即产生静电火花,使可燃或爆炸危险物质有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可能;管内沉积不易导电的物质和会妨碍静电导出接地,有在管内产生火花的可能。防止静电引起灾害的最有效办法是防止其积聚,采用导电性能良好(电阻率小于106Ω·cm)的材料接地。一般建筑内的消防给水、供水管道及组件是不会存在上述情况。
原规范GB 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本条不加甄别,不区分灭火介质,只要处于爆炸危险环境的消防给水、供水、设施和组件均做防静电接地并不合适。
解读:原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3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原GB 50974-2014高低水位报警信号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此次,笼统说明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设置在何处?设置在消防水池?还是设置在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亦或两处均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期待条文说明中明晰。
解读:来源于GB 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内正常工作。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平时应使之处于自动启泵状态,以确保消防水泵的可靠控制和适应消防水泵灭火和灾后控制。
解读: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要求实现三种控制启动方式:自动、消防控制室手动和现场手动控制。
解读:在设计时候应注意切断助燃气体的阀门如燃气,即关闭燃气阀门,切断助燃气体如空气,即联动关闭风机等。
解读:本次强条很明确是“联动”,不是“连锁”。
解读:与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5.1.3基本一致。本条文的表述也在问题,忽略了消防电梯前室。
防烟楼梯间通常采用常开式加压送风口,开启送风机即可加压送风,不存在“开启着火层及相邻上下层疏散楼梯间的常闭送风口”的情况。另外,即使全部采用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如采用开启部分送风口的方式,也难以满足正压送风的压力要求。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原文如下:
5.1.3 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2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解读:此条第一感觉就是写错了,连锁写成“联锁"。对比原《烟规》,要求所有280℃排烟防火阀均具有连锁关闭排烟风机的功能。
“连锁控制”强调点对点的直接控制,不依赖中间设备,简单直接;“联动控制”以消防联动控制器为中心,必须依靠消防联动控制器实现,需要两个报警信号的“与”组合。
在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4.10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1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3 排烟风机入口处;4 穿越防火分区处。
在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排烟系统设计章节有:4.4.6 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在GB 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5系统控制章节,5.2.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5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很明显《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是把GB 51251-2017的上述三条内容揉在11.3.5条中。过去设计时,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由排烟风机入口处的280℃排烟防火阀连锁关闭排烟风机。但是《消防设施通用规范》11.3.5条要求所有280℃排烟防火阀均具有连锁关闭排烟风机、补风风机的功能。
解读:此条为新增,设计应注意,尤其针对住宅建筑,每个楼层至少需要设置1个火灾报警按钮。
解读:对比原火警规范"3.1.7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去掉了“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中",这样更加严谨。
解读:原《火警》规范“6.5.2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可以看出,新规更加严谨,原规范在环境噪声小于60dB的场所的情况下,仅要求声压级不应小于60dB,没有提出大于15dB的明确要求。
解读:原《火警》规范“6.7.5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可以看出,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没有体现。
解读:原《火警》规范“8.1.2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并不是强条。新通用规范升级为强条,需注意。
解读:更加强调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独立性,个人理解主要针对设置了火灾监控系统的情况,对于不成系统的情况,如设置独立式300mA电气火灾漏电报警功能的断路器,漏电后是报警不切断还是切断供电回路,不在该强条的要求的范围内。
解读:原《火警》规范“1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明确了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不是阻燃等级。对于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明确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未提及阻燃等级及耐火的要求。
此条显然与新《民标》的要求不一致。
解读:本条为新增要求。
解读:原《火警》规范“12.1.11 隧道内设置的消防设备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执行此条时,应注意设备安装现场的环境,选择正确的防护等级,避免触犯强条。
3.4.1 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4 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6 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交流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2.2.3 采用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保护外浮顶油罐时,两个相邻光栅间距离不应大于3m。
以上5条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消防设施通用规范》中无任何体现。
4.1.4 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仅在《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中明确要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均未提及防烟和排烟风机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新旧规范对比|《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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