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二审改判可能有多大(涉及7条人命的劳荣枝案二审)
1 。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劳荣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劳荣枝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劳荣枝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认定“被告人劳荣枝与法子英(已另案判决)系情侣关系”;二人从1996年至1999年短短的四年不到的时间里共谋并分工从事犯罪活动——劳荣枝在娱乐场以从事陪侍服务的身份为掩护,实际上是物色抢劫对象,色诱他们到出租房后由法子英实施暴力绑架、打劫、杀害 ;先后犯下了江西省“南昌案”、浙江省“温州案”、江苏省“常州案”、安徽省“合肥案”。
案发后,劳荣枝使用“雪莉”等化名潜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劳荣枝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2022年8月18到20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故意杀人、绑架、抢劫上诉一案,是为劳荣枝案二审。
在庭审过程中,劳荣枝伶牙俐齿、金句频出,一句“我48岁,从未做过任何整形”——显见了她的胸有成竹——这话不是标榜自己天生丽质,而是提醒法官自己留有后手,关于这话的玄机,小编另有文章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她还称自己就是一个“傻白甜”,这是有意把自己往胁从犯的身份上靠,表明自己不是主谋,作案时处于被动地位。
劳荣枝还公开怼检察官: “你可以说我不优秀,但不可以说我不善良”——为自己没有杀人埋下伏笔,“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说明自己有爱国情怀,“我还想去华盛顿呢”——表明自己有强烈的求生欲望,也说明她对翻案是有一定信心的。
劳荣枝一改一审时刻意营造出的“自己也是受害人”的可怜的祥林嫂形象,变被动为主动,以“选择失忆”的态度,顾左右而言他,试图推翻在一审时自己“过往有罪”的供述——
一审时,她承认了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指控,只是没有承认故意杀人罪;而二审时,她却表示自己被胁迫参与了绑架案和抢劫案——原因是出于对法子英的依赖和恐惧;由此可见,她试图通过二审减轻和洗清包括绑架和抢劫的罪名。
一审判决书中称,法子英与劳荣枝在犯罪时“协同作案,分工明确”“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一审判决书还提到劳荣枝曾经是一名老师,后来却辗转于声色场所,在一审判决书中这个转变过程也被详细地披露了出来,从中可以看出劳荣枝爱慕虚荣,有不劳而获的思想,她的转变属于自甘堕落,并没有很多胁迫因素。
——对于劳荣枝案的二审竟然持续了3天,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争辩异常激烈,法庭上一度充满了浓烈的火药味,合议庭也不得不多次进行调停。
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 ,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择日宣判"的决定,这又给人们留下了担忧、期盼和不解……
2 。以下因素的存在,使得该案有可能发回重审——
1)二审已经过去13天了,广大网友们认为劳荣枝在二审法庭上“光彩照人”“反唇相讥”的底气有可能来自她二审的辩护律师吴丹红。
——吴丹红这人十分也得,自称“吴法天”,现年44岁可谓年富力强,他20出头就相继获得了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硕士学位,随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就读博士, 是北大博士后,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他同时还是一名兼职律师,造诣颇高,是法律方面的大拿;先后主持、承担了多项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获得过“第一届全国中青年刑诉科研成果奖”、“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法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等学术荣誉,是打官司方面的行家里手。
吴丹红接手这个案子有自己的使命,就是“想通过个案的程序公正,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走”
“那些说我蹭热点的可以歇歇了, 这个案件是家属主动委托我,不是我去找的。如果不是限制会见,我一个字都不会公开说。还有说为名利的也太小看我了,我早已料到一些法盲的骂声。 我有更大的野心,就是想通过个案的程序公正,推动中国法治向前走。”。
吴丹红愿意为劳荣枝辩护,就显示出这个案子绝不可能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了。
在吴英案中,这位帅哥曾经这样说; “不要让舆论决定吴英的生死”,显然,他是理智战胜情感的人,个人有坚强的意念!
某些法律界的业内人士得知劳荣枝案二审的辩护律师是吴法天、赵德芳后,在二审开庭前就预测 : “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有几率在增加。”。
重读转自《最高案例》公众号——吴丹红和赵德芳撰写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觉得二位的辩护词有理有据有节,不同凡响,似乎是专门针对法叔叔不能取证的短板来说事的,也就是专打公检法叔叔们的软肋——该案年代久远、死无对证,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可见这是一个狠角色!
可惜由于吴丹红本人作过声明不得转载他的《劳荣枝案二审辩护词》,无法给大家展示 ;依他的辩驳内容,此案有可能发回重审;一旦有重审,迁延时日,就会节外生枝,那么劳荣枝不死的机率就会大大升高。
吴法天在辩护词中,直批“一审程序违法,增加未起诉罪名”。
他认为劳荣枝案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力, “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但一审中,却仅让三名法官审理此案,属于程序违法,希望发回重审。” 。
劳荣案是否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值得商榷,这案子凶手手段残暴牵涉了7 条人命,且时间跨度长,前后20多年——案件本身已经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了;不过社会知名度高不表明“对社会影响重大”,如吴亦凡案、郑爽代孕弃养案子、范冰冰偷漏税案子社会知名度炙手可热,但是对社会并没有产生过重大影响。
不过劳荣枝案却满足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诉法解释》第213条的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三)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
据公诉方指控的罪名,即便劳荣枝不判死刑,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而一审法院审判时,只有三名法官对此案进行审理,这就违背了《刑诉法》,单凭这一条“发回重审'就找到理论支撑。
熟知法律程序的吴法天还指出“一审法院无权增加劳荣枝在南昌案件和温州案件中故意杀人的罪名”。
一审时检察院在南昌案、温州案中起诉了劳荣枝抢劫罪,并没有指控她犯有故意杀人罪,但是到了一审法院,却“增加了劳荣枝故意杀人的罪名”。
本来公检法是各司其职的,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是“不告不理”——没有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起诉的案子法院是不受理的,这要遵照办案程序;一审法院是无权增加劳荣枝南昌案、温州案故意杀人的罪名并针对这个罪名进行量刑的,违背程序明显。
再则,作为一种职位, “检察官助理”是“无权出示证据、无权对证据发布意见的”,可这个案子偏偏是检察官助理了完成质证等环节,这就违反了“回避程序。”。
虽然劳荣枝作过有罪供述,自认了一些犯罪事实,综合作案过程她是有罪的;但是程序正义是法律对所有人自身权益的保障,不追求 程序正义就没有现实办案的公平;只有程序公平了诸如疲劳审讯、逼供诱供等不良取证作法才会得到遏止!
2)劳荣枝的四个案子——江西南昌案、浙江温州案、江苏常州案、安徽合肥案都发生在23年前,年代久远,再取证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案发年代城市化进程还不是十分明显,好多社区都还没有安装现在的社会摄像监控系统,大数据无从谈起,人脸识别技术也不成熟,甚至于连移动电话在三、四线城市内都没有普及,现在能够收集到的当年的犯罪证据极其有限。
而与她一起作案的杀人屠夫法子英已经于1999年12月28日被正法,死无对证!
又根据安徽合肥案的审理结果来判断,落网后的法子英为劳枝揽下了很多犯罪事实;法子英在合肥案中有翻供现象,翻供的内容对劳荣枝的定罪量刑是极其有利的。
事到临头的法子英肯定想到过,杀死一人与杀死七人对自己的处罚是一样的,结果都是被枪决,何不揽下她的罪名,让她活着时念想自己呢?
——毕竟法子英落网后,为劳荣枝潜逃争取时间而迷惑过警方,于是小编有了这样的判断。
尤其是被他们绑架、勒索的对象当事人大都已经死亡了,只是江苏常州案中的刘某夫妇幸存了下来,而不知道出于 什么目的,这两个重要证人又都没有出庭作证。
纵然今后有可能出来现身说法,他俩又没有死,你懂得。
这一切,给劳荣枝杀人案的取证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困难。
二案开庭后,劳荣枝施展伎俩,用语言、表情、身姿包装自己,试图让人们相信她是胁从犯——自己所有的犯罪都是被法子英逼迫所为,所有的杀人现场她当时都没有身临其境,甚至于她当时还不知道法子英杀人了……
法叔叔们即便知道她在说谎,却没有铁的证据来证伪,谁能奈何她呢?
被人们称之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的庭审结束 后,流传出了一句现在都成为了名言了,就是“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是法律没有!”。
——意思是警方通过侦查得来的各种证据都表明辛普森是铁板钉钉的杀妻凶手,但是因为在采集证据的过程没有遵照合理的程序,化验各种证据的设备也不符合规定,另有若干证据涉嫌伪证等;最后法庭判定辛普森"无罪释放。".
法律是容不得感情的,最讲究公平正义,既然取证程序不合理与公平抵触,那么那就不能作为证据,也就不能认定辛普森一定是杀人凶手了。
反观 此案,现在法叔叔们怎么能通过合理的程序来取得当年劳荣枝的犯罪证据呢?
小编想说取证难,通过合理程序取证更难!
时光不能倒流,人死不能复生,没有证据的犯罪事实就是纸上谈兵、就是疑罪,而疑罪从无现在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了。
3)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通过推理得出的结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来佐证,只有“人在做天在看”来诠释犯罪事实就苍白无力了,这个结论就不能成为刑罚的依据,不能被采信。
现代司法倡导“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在法院审判阶段的具体要求是:对“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呼格案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呼格案案情错综复杂,当‘不白之冤’一朝尽洗,我们除了为不可挽回的生命惋惜,还应该从法理上重新思考司法与正义的一些基本原则,我们要做的,就是从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鉴,最终推动司法的进步。”。
“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现代刑事司法的文明与进步
——劳荣枝的从容不迫、能言善辩、“据理力争”的底气大概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和对苟延残喘的渴望与自信吧?
3 。劳荣枝在二审庭审现场表现得从容淡定,思维敏捷、巧舌如簧、应付自如,显示了她有稳定、过硬、超高的心理素质;虽然说“人间自有公道在”“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自古杀人偿命”;但是目前要求刑事司法方面“疑罪从无”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似乎也预示着劳荣枝案存在发回重审的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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