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确认书被告能看到吗(这些当事人有你认识的吗)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 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副本公告共计30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2018年7月26日(第八十七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浙0111民初2519号
钱姜瑶(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金岫村)、
方军(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横街村)、
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娟诉被告钱姜瑶、方军、第三人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1向原告偿还代偿款411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违约金,暂计为14796元(按月2%计算,2016年9月29日至2018年3月24日,共18个月57700元*2%*18=14796元);2、判决被告一承担原告为追讨上述欠款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3、判决被告二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陆利英、张成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8)浙0111民初2521号
廖丽君(衢州市常山县天马镇龙潭村)、
黄国伟(衢州市常山县紫港街道狮东村)、
赵建国(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盈一村)、
王雨珍 (衢州市常山县天马镇渣濑湾村)、
陈小俊(衢州市常山县天马镇渣濑湾村)、
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路):
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娟诉被告廖丽君、黄国伟、赵建国、王雨珍、陈小俊、第三人浙江恒隆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1向原告偿还代偿款883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违约金,暂计为37188元(按月2%计算,2016年9月29日至2018年3月24日,共18个月57700元*2%*18=31788元);2、判决被告一承担原告为追讨上述欠款所支付的律师费4500元;3、判决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0571-58835159
(2018)浙0111民初4015号
卢南平(杭州市江干区建电新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驰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9126元,并以3912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909号
袁高燕(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城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诉被告余小宝、沈金强、罗巧云、袁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余小宝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利息29702.74元(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5月2日);自2018年5月3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计付罚息、复息(罚息、复息利率均按月利率10.875‰计算);2、判令沈金强、罗巧云、袁高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余小宝、沈金强、罗巧云、袁高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马嶙侃
0571-5883517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2018)浙0111民初4966号
楼少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拔路134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96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6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汪军平
0571-58835632
(2018)浙0111民初4967号
楼少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拔路134号):
本院受理原告杨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96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剩余本金2583.4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28日至还清之日所产生的相应利息,日利率0.045%,暂总计:2592.7元(含利息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字第5037号
寿明海(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强与被告寿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寿明海归还原告借款3 550 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09点00分整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8)浙0111民初字第3681号
宁波朗思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倪斌兵(余姚市牟山镇青港村胡家):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灵丰纸业有限公司诉宁波朗思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倪斌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支付成品纸款人民币156210.8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联系人:章华海
0571-5883517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8)浙0111民初字第4302号
杨其军、杨苏蓉(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港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郎永泽、华荣钢诉杨其军、杨苏蓉、杨健军、华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四被告偿还三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及后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原告追要欠款是其它所有花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联系电话:0571-58835172
(2018)浙0111民初字第5265号
李富良(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临江村盛家桥):
本院受理原告杨波烽诉李富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0日09时2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一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
(2018)浙0111民初5247号
俞虹、何列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27号):
本院受理原告凌碧虹诉被告俞虹、何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7500元(按月息1%计算从2015年1月11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9日),之后利息仍此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何建胜
0571-58839705
(2018)浙0111民初5245号
俞虹、何列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27号):
本院受理原告凌小虹诉被告俞虹、何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俞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何列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666号
邬明甫(宁海市丁桥镇新仓村邢家兜)、
徐建国(宁海市丁桥镇新仓村邢家兜)、
徐国新(宁海市丁桥镇新仓村邢家兜)、
徐月芬(宁海市丁桥镇万新村十八里泥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丁孙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邬明甫、徐建国、徐国新、徐月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丁孙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894.80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邬明甫、徐建国、徐国新、徐月芬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42.20元;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0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交通审判第2号法庭(杭州市富阳区新桥新路58号 交调中心三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联系人:韩亚子
0571-5883515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庭
(2018)浙0111民初4852号
孙龙珍(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花坞北路1号14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龙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1 255.99元(包括本金10 976.24元、利息276.43元、罚息3.3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4 150.69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 761.95元(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11 255.99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0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6月8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33 168.63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14时 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刘珍玲
联系电话:0571-5883513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2018)浙0111民初4136号
金志英(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235号)、
杭州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206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新三和化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志英、杭州鑫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孙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等。原告起诉要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47021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唐承飞
联系电话:0571-5883562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4205号
骆根元(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赵家):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耀鑫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根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8 351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 000元(按每月500元计算,自2017年1月25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5月24日止,共计16个月,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人:鲍硕玮
0571-5883567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8)浙0111民初4772号
李奕萍(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墨斗山):
本院受理原告俞正宝诉被告李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以及自2016 年4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7月12日的利息为1069元(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2018)浙0111民初4877号
章国才(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长佳村长佳):
本院受理原告朱岳群诉被告章国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011号
章明(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常三村前山头):
本院受理原告郭跃良诉被告章明、张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5276号
俞庆九(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俞家埠村镇江庙边)、
潘翠芬(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俞家埠村镇江庙边)、
俞文军(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俞家埠村镇江庙边)、
杭州富阳月亮湾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春江村):
本院受理原告楼建平诉被告俞庆九、潘翠芬、俞文军、杭州富阳月亮湾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等。原告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归还代偿款362000元、诉讼费8064.50元,合计370064.5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3、被告4各自承担原告为被告1、被告2代偿款370064.50元的四分之一即92516.12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城南法庭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2018)浙0111民初3905号
项春燕(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半山村施村):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诉被告倪建兵、吴群、项春燕、陈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的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倪建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1600.23元(2018年2月21日至2018年4月30日),及自2018年5月1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计付罚息、复息(罚息、复息利率均按月利率11.281249‰计算);2、被告吴群、项春燕、陈建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倪建兵、吴群、项春燕、陈建林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浙0111民初4589号
俞加顺(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380号新山水御园):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东正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俞加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07060元;2、被告赔偿原告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85%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17日为161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联系人:倪群
0571-58837181
(2018)浙0111民初5020号
汪斌(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赵欧村欧家溪):
原告刘慧诉被告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场口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舒遥
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5529号
方垚(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彭家村方家):
本院受理原告姚雪华诉被告方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等。原告姚雪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方垚归还借款42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阳法院龙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2018)浙0111民初3855号
慈溪市承烨广播电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慈溪市浒山街道励家路35弄3号):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地球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5363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88726元;以上两项合计为34235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19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联系人:彭明月
0571-58839701
(2018)浙0111民初4405号
赵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桥村下渔山)、
潘沈芳(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双喜村梅洲):
本院受理原告郎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支付从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利息(按月息2%计算到2018年6月10日止的利息为7000元);2、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代理费用2000元;3、判令被告2对上述借款、利息及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 月31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人:孙泽南
0571-58835180
(2018)浙0111民初4631号
练松根(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受降村孙家垄):
本院受理原告仇远飞诉被告练松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归还借款6万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本付息为止,现暂计为62413.33元人民币(10万元自2014年6月20日起计至2014年12月1日,164天,月息2%,共10933.33元;6万元自2014年12月2日起暂计至2018年6月11日,月息2%,1287天,共5148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 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联系电话:0571-58835180
(2018)浙0111民初4797号
张其超(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三联村上青岭):
本院受理原告郭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按本金0.6%计算,自起诉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0 月31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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