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收款税务罚款 收现金不入账签

合同到期未收款税务罚款 收现金不入账签(1)

今晚九点半

合同到期未收款税务罚款 收现金不入账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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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避税款,海南省东方市一家房地产公司与业主签订“阴阳合同”,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被罚金又坐牢。此案由东方市检察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涉案公司及两名股东犯逃税罪,判处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该公司股东倪某、卢某各有期徒刑四年,各并处罚金10万元。

2009年4月,倪某和卢某合伙建房,在东方市开发了一个小区。之后,卢某以妻子的名义,与倪某各自出资500万元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最初,倪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没过多久就改成了卢某妻子。公司成立后,继续开发、销售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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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至2015年期间,该公司以单价1580元/平方米至3600元/平方米不等的价格出售小区的住宅楼。为逃避缴税,卢某、倪某等人收到业主以现金、转账方式交来的部分购房款后,未存入公司账户,并与业主签订销售单价为1300元/平方米至1400元/平方米不等的虚假合同,利用内、外两套账隐瞒收入,以少申报或者不申报收入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2018年3月,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检查、核定,该公司以虚假合同、凭证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594万余元,占应缴纳税款的八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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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败露后,2018年4月11日,倪某、卢某被东方市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并立案侦查。2018年8月,东方市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很快以该公司以及两名股东涉嫌逃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东方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东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为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将偷逃税款缴纳入库后仍未补缴,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

倪某、卢某身为被告单位的主管人员,通过不建立账目、收入不入账、与业主签订虚假销售合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使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对被告单位逃避缴纳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字:李轩甫 王爱欣)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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