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卖肉被告三无产品(销售伪劣菜肉盲盒)
当然也有招恨的,那些大发灾难财的投机者。有人在你满心期待的“菜肉盲盒”里以次充好、假冒伪劣,有人仗着物资紧张,漫天涨价就地要钱,
今天,来自上海松江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顾霞飞就来跟这些人聊一聊:侬涉嫌犯罪,晓得了哇?
3月25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4月10日
发布《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
进一步规范“社区团购”价格行为,明确指出“社区团购”的组织者、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守法依规经营,对于涉嫌价格违法的,市民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除了综合运用提醒告诫、政策指导、诚信自律、行政处罚等手段外,当发现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来看看等待TA们的
将会是什么吧!
案例一
不是我要涨价,是供需不平衡!
——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谢某某非法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初,被告人谢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过程中,以5.125元/盒的价格购入一批爱马斯牌一次性使用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在其公司淘宝店铺以7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同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后被告人谢某某明知口罩系疫情防控急需的物品,仍于1月23日至29日抬高价格,将此前正常售价在7元/盒的口罩,从21元/盒陆续涨至198元/盒,并累计销售1981盒,销售金额174805.4元,违法所得共计160938.4元。
2020年2月,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立案调查,并于同年3月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此案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价格,牟取15倍以上的暴利,违法所得高达16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公司主管人员,也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坦白、退缴违法所得、行政立案后的捐赠抗疫物资等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案例二
不是我要伪劣,是需求太迫切!
——骆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情详情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市场急需大量口罩用于疫情防控。被告人骆某某为牟利,于2020年1月底至2月初,先后3次通过他人向不明身份上家批量进购蓝字白底包装、简易无包装等口罩共40万只,且在明知是“三无”产品的情况下通过其经营的药店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名义对外销售。
经鉴定,上述口罩的过滤效率和防护效果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被告人骆某某向广大群众、学校、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工作人员等共计销售不合格口罩22万余只,销售金额人民币60余万元,另有1万余只简易无包装的不合格口罩被市场监管部门查扣,货值金额约3万元。
2月1日,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调查,发现其出售的口罩属“三无”产品,进货渠道不正规,且销售的口罩外包装上外文翻译是医用口罩等,后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致案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为牟取利益,销售不合格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累犯情节、疫情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骆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Q1
疫情防控期间,哄抬民生保障物资、药品、防疫物资等价格牟利的行为将写在刑法何处?
A:受疫情影响,各行各业的运输、生产成本均有不同幅度提升,一定范围内“涨价”不可避免,亦可理解,但这个“范围”与区域民生发展息息相关,必须严控。在排除特殊时期的运输、存储、销售等运营成本上升的价格上涨因素之后,如果购销差价明显超过相应幅度,明显超过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结合相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判断是否为牟取暴利。如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Q2
哄抬物价牟利行为的一般表现形式有哪些?
A:根据2010年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2020年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行政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可知,实践中多表现为大幅提高价格、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或收取其他费用、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等行为。从商品价格上涨幅度、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以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综合把握,属于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案例一中被告人谢某某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者哄抬防疫用品价格情况下,仍直接大幅提高口罩价格进行销售,最终销售价是购入价的30倍以上,进销差价率最高达3763%[(销售价-进货价)/进货价],是平时进销差价率的100余倍,非法经营额达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其等行为属于哄抬物价,情节严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Q3
当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涉及哄抬物价及销售伪劣产品时当如何定罪?
A:如案例二中的被告人骆某某一般,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其销售的40万只口罩中有20万只是以0.45元左右购入,以3元或2.8、2.5元售卖,销售价是购入价的5-6倍左右,进销差价率最高达566%,非法经营数额已达60万元。考虑到物品价格上涨的幅度、非法经营数额以及向学校、街道办、村委会工作人员、群众等大量销售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属于哄抬物价、情节严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但另一方面,骆某某销售的口罩系三无产品,经认定是不合格的伪劣产品,其非法经营额高达60余万元,未销售的货值3万余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骆某某的行为同时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从一重罪论处,其中销售额60万元处于销售伪劣罪的第三档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档,故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Q4
当受到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侵害,消费者应当如何应对?
A:法官在此郑重提示广大群众,在“社区团购”时代,您需要注意的不止是物资是否有货,小哥是否“全阴”。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制造市场焦虑情绪,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消费者更应注意两点:
第一、注意弄清购物渠道,销售者、生产者名称等,尤其对于挺身组织居民团购,为大家的健康、安全负有更大责任的“团长”们;
第二、务必保存好消费证据。保存小票、对接微信记录等证据,以备万一收到消费侵害行为,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祝愿上海早日恢复如常烟火
大家能尽情享受美好春光!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149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0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
第6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
(四)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第10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第79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转自 | 上海松江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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