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川人社办发〔2015〕15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四川省人力资源保障厅?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四川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保障厅

川人社办发〔2015〕15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对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省定合格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300号),此规定实施以来,对加强我省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我省卫生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53号),对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的考评范围进行了调整。为使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省定合格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资格的考评范围保持一致,经研究,决定从2016年起,对川人社办发〔2012〕30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省定合格标准适用范围及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及同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含少数民族待遇县,下同)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少数民族县以外的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级甲等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并已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外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在乡镇、社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二、本通知施行前,依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关于对参加全国卫生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考试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省定合格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300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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