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出资人如何管理(厘清出资人职责规制边界的重大创新)

作者: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樊志刚,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国有公司出资人如何管理?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有公司出资人如何管理(厘清出资人职责规制边界的重大创新)

国有公司出资人如何管理

作者: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樊志刚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重要补充,是解决长期以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模糊不清的顶层制度性改革,将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尤其是《规定》在厘清出资人职责规制边界方面,实现了三个重大创新。

首次厘清“出资人”和“受托人”的职责划分

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有关部署,财政部会同各地区相关部门扎实推进理顺体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全口径报告等工作,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分散、授权不清、利益固化等现象仍然存在,亟需对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针对薄弱环节,《规定》适时出台,首次明确了出资人十方面的职责内容,以及应履行的八条义务,从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人责任进行了准确界定。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受托人模式,并首次明确了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五项权利和六项义务。按照出资关系和产权层级,由各级财政部门采取分级分类委托方式管理,解决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长期以来存在的委托代理设计问题,建立了多层次、系统化的管理体系,有利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效能的充分发挥。

除了对委托人、受托人职责、义务以及监督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外,《规定》还首次提出“四个不变”要求,即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的职责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这进一步保障了财政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科学高效履职,避免了委托人和受托人职责划分不明晰可能留下的内部人控制“空间”,有利于保证政策制度公平统一,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进一步厘清“管资本”和“管企业”的区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经历了从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向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的改革过程。经过多年来股份制改造的探索,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已基本实现了股权结构从单一国有独资向多元化转变,“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金融企业正在逐步形成。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在建立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方向,推动促进国有、国有控股或参股金融机构更好发展,按照市场原则参与竞争,此次《规定》在强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管理”职责的同时,对“管资本”和“管企业”行为进行了严格区分。其中,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受托人应注重推进董事会建设,通过公司治理机制,依法行使相关职责,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金融机构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总的来看,财政部门和受托人以“管资本”为主,主要职责在保值增值、绩效评价、经营预算、派出董事,以及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基础管理方面。国有金融机构则以“管企业”为主,负有保值增值责任和企业经营管理权利。这既压实出资人管理责任,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又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为下一步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夯实了基础,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进一步厘清“出资人管理”和“行业监管”的边界

近年来,我国国有金融资本规模稳步增长,实力日益壮大,运营效益明显提升。截至2019年6月末,仅6家国有大型银行总资产就达到120万亿元,其中客户贷款达到64万亿元;实现客户存款90万亿元,完成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991亿元。快速扩张的资产负债规模,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创新,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和行业监管都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这就需要合理界定出资人职责与金融机构市场监管的边界,避免“九龙治水”、责任交错、利益冲突等现象。

《规定》明确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财政部门的出资人职责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在出发点、最终目的和作用机制等方面都不同,不能混淆。出资人职责主要是对国有金融资本行使出资人职权,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则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以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同时,《规定》也明确,财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两者的沟通协作有利于公平统一市场的形成,共同维护市场运行秩序,防范重大金融风险,提高政府机构公信力。

总体而言,《规定》是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的一次重大革新,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可谓影响深远。《规定》的出台实施,将有利于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快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