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挂两个车牌被拘留(别再侥幸两司机)

机动车号牌应该与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对号入座,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更不得张冠李戴。近期,保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连续查获两起“涉牌”案件,两名男子皆因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使用“假牌”将自己送进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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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直属大队民警在隆阳区惠通路与永昌路交叉口处对一辆二轮摩托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穿拖鞋且未戴安全头盔,通过核查,驾驶员李某某无证驾驶,且驾驶的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均与系统显示的不相符。李某某涉嫌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上路、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驾车时穿拖鞋四项违法行为,面临57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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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在隆阳区新闻路与九龙路交叉口处,民警对一辆摩托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魏某持有“C1”类驾驶证,但摩托车呈注销状态,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均与系统显示信息不相符。魏某因涉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三项违法行为,面临驾驶证记26分,罚款555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自己为了平时加油时方便,从网上花了几十元购买了假摩托车牌照,没有想到要承担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魏某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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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

涉牌涉证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牌证齐全,车辆号牌具有唯一性,车辆正确挂牌才能“得体”上路,切勿侥幸出行,以身试法!

提 供:交警直属大队李馨天、梁军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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