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编码(动植物检疫进境)
Online Customs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
其产品检疫审批系统
操作指南
问答
为什么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都有哪些产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1.进境活动物(含动物,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物材料、非食用性动物产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等(具体产品以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2.过境动物;
3.特许审批: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
如何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企业可以在“互联网 海关”自主申报办理,方便快捷,具体操作指南如下:
1.企业端申报入口
“互联网 海关”平台、单一窗口平台、行政审批平台上都有检疫审批的入口
1.建议使用chrome80以上版本进入检疫审批系统登录界面,可使用原检疫审批系统的用户名密码登录,新企业可在电子口岸注册用户或IC卡登录。
2.登录后系统会校验登录人是否通过了实名认证,若未实名需要企业先去做实名认证操作(有系统提示引导),否则无法在新系统申报业务。
3.实名后登录系统可能存在的问题:若原检用户在老系统备案的企业信息与实名企业信息完全不一致(统一社会信息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都不一致),系统将无法关联企业历史数据,企业可以申请新的许可证,但是查不到以往的许可证信息。
4.系统只允许企业类型的账号登录,若提示登录人为个人类型无法操作业务,请联系客服热线010-95198解决。
5.登录时弹窗提示下载卡控件,请完成安装,否则后续上传附件会受影响。
试点期间通过输入地址访问新系统:
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iapq
2.许可证申请
申请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登录成功后,选择申报管理下面的许可证申请菜单,办理新的许可证。
3.选择业务类别
首先选择自己要申报的业务类别
在界面处点击业务类别,下拉选项中选择自己要申报的业务类别。
4.填写申报信息
如实、完整的填写申报信息
1.申请海关:选择您要申报的海关,可以输入海关名称或者海关关区代码查询。
2.基本信息中联系电话请填写准确的手机号,后续审批进度状态发生变化时,系统会以短信形式提醒申请人。
3.产地国家和部分品种名来源于海关总署官网发布的相关种类的准入清单,若准入清单中包含的内容在系统中没有选项,请联系客服热线010-95198解决。
4.品种名为选项时,若无符合实际的内容可选,可选择最后的“其他”选项,自行录入内容。
5.计量单位填写注意和后续报关申报时填写一致,保证后续自动核销顺畅。
6.运输信息中的指定监管场地来源于海关总署官网发布的指定监管场地清单,若清单中包含的内容在系统中没有选项,请联系客服热线010-95198解决。
7.带*的为必填项。
5.申请单暂存
暂存成功
填写完申报信息后,点击暂存,如果提示暂存成功,说明填写的数据是完整的。
暂存失败
填写完申报信息后,点击暂存,如果有“****不能为空”的提示,说明有的必填信息没有填写完整,请填写完整后再点击暂存。
6.申请单申报
申报成功
暂存成功后,点击申报,确认申报,会提示已申报
申报失败
1.暂存成功后,点击申报,有一部分业务类别会提示“必须上传带*号类型的附件”,这是因为这部分业务类别对附件有必传项的要求,上传带*号的附件,再点击申报,就能申报成功了。
2.上传附件需先安装卡控件。
7.申请单查询
申报成功后,企业可以查看提交的申请单的状态
1.可在“申报管理”菜单下的“申请单查询”中查看审批进度,同时有短信提醒审批进度的辅助功能,但由于手机号码错误等原因可能会有收不到短信的情况。
2.在“申请单查询”界面直接点击查询按钮可查询企业的全部申请单。
3.状态为“发往海关”时说明已申报成功。
4.状态为“海关入库成功”时说明海关已收到申请。
5.若状态为“发送失败”或“海关入库失败”,请联系客服热线010-95198解决。
6.海关入库成功后,在海关审批作出决定前均可由企业发起撤回申请,一般情况下都会准予撤回。撤回成功后可编辑申请单并再次申报。
7.受理单、准予许可决定书等文书可点击打印按钮进行查看。
8.许可证内容在许可证信息查询中查看。
海关提醒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1.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3.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1.《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2.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海关总署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3.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海关总署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4.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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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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