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规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服务指南)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服务指南
—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事项名称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服务指南
二、补助对象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脱贫劳动力、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等。
三、补助条件1.在我市注册正常经营企业;
2.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
3.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补助标准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条件人员,财政部门给予用人企业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费用社会统筹部分资金总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申请年度前一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相关人员可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五、线上申报所需要件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3.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表;
4.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明细表;
5.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名册;
6.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第二页与尾页的复印件;
7.企业个人账户记实报表;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职工领取工资签字表;
9.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办理流程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工作时限:每年3月底前向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上一年度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材料;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标准拨付补贴资金后,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复审后,于每年8月底前送交市财政部门。
八、受理部门区、县(市)人社局
九、联系方式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31401170
和平区人才和就业服务中心:024-31912282
沈河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22898851
铁西区人社局:024-25711219
大东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88219520
皇姑区人社局:024-86459397
浑南新区人社局:024-23690883
于洪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25321519
沈北新区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89715700
苏家屯区人社局:024-89814045
新民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27515536
辽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87892184
康平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87332035
法库县社会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024-87103707
十、政策依据《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创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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