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管理商业的机构(古代市场中的监管和度量衡管理)

古代市场中的监管和度量衡管理

古代管理商业的机构(古代市场中的监管和度量衡管理)(1)

度量衡是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

度量衡一经制度化,必然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实现度量衡的统一和准确,一靠技术,二靠政权力量和法制管理。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了市场交易,同时很重视公平交易。执政者颁布各种长度、容量、重量的准器,称作度量衡,作为市场交场的准据。而这些准器还要经常校正,以确保其准确度。这些度量衡制度由来已久,影响中华文化又深又远,不仅仅是在器物的表面,同时还深入文化的内涵,譬如成语典故、日常用词,都受到濡染、影响。

“市”出现于原始社会中期,距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了。

《易经·系辞》中有:“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的说法。不过当时的交换仅处在以物易物的初级阶段,直至传说中尧舜时期也不过是“以所有易所无,以所工易所拙”(《淮南子·齐俗训》)。相传夏朝时王亥驾着牛车,用帛和牛当货币,在部落间做买卖。由于当时商品交换还没有成为重要的经济形式,货币也还没有出现,人们对交换物品的轻重多少一般不甚计较。

据《周礼》记载中所说:凡建国营都,总要建立市,用度量衡来管理“市”上交易的官吏叫司市,他的职责是把丈尺、豆区等度量标准呈示出来,统一货物的辐广、匹长。“司市”还掌管市上的治教、政刑、量度、禁令等事务。凡是运送货物的商人,都要凭玺节出入官市。

“市”上对不合格的货物的禁令十分严格,关于百姓、商人、贾者、作工者也各有规定。“质人”除负责确定市上的各种货物价格外,还负责考察各种量度之器:“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巡而考之,犯禁者举而罚之”。

这样丰富的商品经济、严格的市场监督和度量衡的管理制度,足以说明西周时期度量衡器在民间的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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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市场的度量衡管理

秦汉时期,人们的商品交换活动基本上是在“市”内进行的。“市”是政府在城市里设置的商业区域,和居民的住宅区"闾里"严格分开。大城市里,由于人口很多,往往设置有多个市。如汉时的长安就有九市,有东市和西市之分。

市区规划整齐,四周都有垣墙,称为“阛”(huan),与“闾里”相隔。商人和手工业者的店铺、货摊、作坊只能在市里,买卖也必须在市内进行。

市门称为“闠”,由官府派监门市卒看守,按时开闭:“市买者当清旦而行,日中交易所有,夕时便罢。”

市中的店铺、货摊称为“肆”,商肆均按货物的种类集中排列成行,称之为“列”、“列肆”。市内储藏货物的仓库称为“廛”(chan),按《礼记·王制》郑玄注解作“市场邸舍”

1975年冬天,在湖北省云梦县火车站西北的睡地虎发现了12座秦代古墓,其中,在11号墓葬中,发现了大量的秦代竹简,经过整理统计,共计1155枚秦代竹简,残片80枚。

经过整理,这批竹简整理出了大约4万字,内容相当丰富,其中大部分是与法律有关的,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其中,《编年纪》主要记录了秦国的政治措施以及有名的战争;《日书》则记载了不同节气的活动,反映了秦代人们的风俗习惯;《为吏之道》则是一本秦代官员的行为标准;而最重要的则是《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等一系列法律文书。

图 《国家宝藏》睡虎地秦简_动态图

古代管理商业的机构(古代市场中的监管和度量衡管理)(2)

经过整理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金布律》《置吏律》等十八种法律,内容涉及刑法及行政、经济、民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云梦秦简》的主要部分。

2、《效律》,这是有关官府物资账目检核制度的法律规定。

3、《秦律杂抄》,这是对法律和单行法规的摘抄,其中有法律法规名称的计有《除吏律》《捕盗律》等11种,其他都没有名称,摘抄的内容也相当广泛。

4、《法律问答》,这是官吏对法律法规的解释和补充说明,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的说明等,其中引用了不少过去的判例作为解答的依据。

5、《封诊式》,这是有关案件调查、检验、审讯等程序的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其中收录了不少有关侦查和勘验的案例。

6、《为吏之道》,其中记述了对官吏的各种要求,以及任用考核官吏的标准等,是官吏必须遵守的准则。

7、《语书》,这是当时南郡的郡守颁发给本郡各县、道,告诫官民奉公守法的文告。

《秦律十八种》包括《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置吏律》《效》《军爵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等。

图 云梦睡虎地秦简

古代管理商业的机构(古代市场中的监管和度量衡管理)(3)

《效律》部分特别对度量衡器的误差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它是贯彻统一度量衡政策的法律保证。

《效律》竹简,1975年12月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一,共61简,位于墓主腹部,简长27厘米,宽0.6 厘米。标题写在第一支简的背面。规定了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作了详细规定,律中对兵器、铠甲、皮革等军备物资的管理尤为严格,也对度量衡的制式、误差作了明确规定。

效律是关于核验官府物资财产的法律。效律详细规定了核验县和都官物资账目的一系列制度。对於在军事上有重要意义的物品如兵器、铠甲及皮革等,规定尤为详尽。特别是对於度量衡器,律文明确规定了误差的限度,这是贯彻统一度量衡政策的法律保证,对巩固国家经济有很重要的作用。目前可见效律除〈秦律十八种〉外,同墓另有出土更完整之〈效律〉。此外,〈二年律令〉中亦包含〈效律〉之部分条文,可将三者进行比对研究。

《效律》共有六十支简,和《语书》、《秦律杂抄》、《为吏之道》三种简书一起发现于人骨腹下。《效律》和《秦律杂抄》可能是同一个人书写的。但是两篇的简长有差异。

《效律》:“衡石不正,十六兩以上,貲官嗇夫一甲;不盈十六兩到八兩,貲一盾。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貲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貲一盾。”

【白话文】

衡石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罚该官府啬夫一甲;不满十六两而在八两以上,罚一盾。桶不准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一甲;不满二升而一升以上,罚一盾。

《效律》:“斗不正,半升以上,貲一甲;不盈半升到少半升,貲一盾。半石不正,八兩以上;鈞不正,四兩以上;斤不正,三朱(銖)以上;半斗不正,少半升以上;參不正,六分升一以上;升不正,廿分升一以上;黃金衡羸(纍)不正,半朱(銖)以上,貲各一盾。”

【白话文】

斗不准确,误差在半升以上,罚一甲;不满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罚一盾。半石不准确,误差在八两以上;钧不准确,误差在四两以上,斤不准确,误差在三铢以上;半斗不准确,误差在三分之一以上;参不准确,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称黄金所用天平法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均罚一盾。

我们看到《效律》中规定:衡石不准确,误差在十六两以上,罚该官府啬夫盔甲一副;不满十六两在八两以上,罚盾牌一副。桶(斛)不正确,误差在二升以上罚铠甲一副,不满二升而在一升以上,罚盾牌一副。称黄金的天平、砝码不准确,误差在半铢以上,罚盾牌一副等等。大量出土文物经过实测,秦权、秦量单位量值都比较统一,绝大部分误差未超过《效律》所允许的范围。

这些证明,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沿用了商鞅统一秦国度量衡时所制定的标准,如战国时秦国制造的商鞅铜方升、高奴禾石铜权上均有加刻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诏书,而秦统一后发至各地的度量衡器单位量值亦皆与战国时秦国保持一致,即1尺=23厘米,1升=200毫升,1斤=250克。这一单位量值从商鞅到东汉末年,几乎延用了四、五百年。

秦除了在《效律》中严格规定度量衡器具的误差范围以外,还规定了器具定期检定的制度。如在西安出土的高奴禾石铜权,器壁上有多次刻铭。

第一次铭文:“三年,漆工巸、丞诎造,工隶臣■,禾石,高奴。”是战国时所铸。

第二次铭文是秦始皇统一全国度量衡后,虽仍沿用秦国旧制,但是器具则需要经过检定,加刻四十字诏书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三次刻铭是秦二世时加刻的。二世继位后,表示继承始皇遗志,在器物上再加刻二世诏书,表彰始皇帝统一度量衡的功绩并要求制造器具应合乎标准。

从铜权的三次刻铭可以看到它的承传关系和秦度量衡制度的严格性。此外,文献中也有关于度量衡检定制度的记载。

《吕氏春秋》:“仲春之月,日夜分,则同度量,均衡石,角斗桶,正权概。”、“仲秋之月,日夜分,则一度量,平权衡,正均石、齐斗甬(斛)”指明每年在仲春、仲秋之月检定度量衡器,以便减少因温度变化而产生的检定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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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坊市度量衡管理

从字义上来分析,“坊”“市”是两个概念。

坊,又叫里,或称坊里,是古代城市最基本的单位,也是中国古代城市组织的基本单元。唐人苏鄂在《苏氏演义》中指出:“坊者,方也。言人所在里为方,方者,正也。”

“市”则为商品交换的场所。

在先秦称为“里”,“闾”或“闾里”,从北魏开始出现“坊”的称呼,从隋朝开始正式将“坊”固定化。里坊居住呈现阶层分区居住和职业分区居住两个特点。坊市制度,既是政府管理城市居民的制度,又是政府管理经济活动的方式之一。

坊市制至迟在西周时便开始萌芽,“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春秋战国时期,坊(里)市制度逐渐形成,“匠人营国,方九里,左祖右社,面朝后市。”

坊市制主要表现为将住宅区(坊)和交易区(市)严格分开,并用法律和制度对交易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加控制。

一般而言,“坊”是居民区,“市”则是交易活动场所。坊市是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经出现便成为城的有机组成部分。

我们从《墨子·七患》“城者,所以自守也”可知,防御是城的最基本职能,故城墙是冷兵器时代城所必须具备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等因素,城逐渐发展成为除防御功能之外还有经济等功能的城市。

“城”与“市”是产生于不同历史阶段的两个不同的事物,其职能不尽相同:《说文》“城,以盛民地”;“市,买卖之所也”。

坊市制或市坊制,是我国古代政府对城区规划和市场管理的制度。坊市制从西周一直维持至唐代。唐代是我国古代坊市制发展和转型的重要时期。

从西周至唐代,一直是作为居住区的坊(里)与作为商业区的市分设,一般是市内不住居民,坊内不设店肆。自城中有了市区之后,居民居住与商品流通缺一不可,城市由此诞生。

市区内的活动受到官府的严格规定,城市成了商品交换与商品生产集中之地,其经济功能日益凸显。

到汉代坊市制进一步完善,坊市布局比较规则齐整,汉代长安城内“街衢洞达,闾阎且千,九市开场,货别隧分,人不得顾,车不得旋,阗城溢郭,傍流百廛,红尘四合,烟云相连”。

魏晋以降坊市制度进一步巩固发展,北魏时期,洛阳就已形成了棋盘式的格局,“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这种制度于唐代达到了顶峰。

图 唐长安城坊市示意图

古代管理商业的机构(古代市场中的监管和度量衡管理)(4)

作为历代坊市制度发展的顶峰,唐代将城市居民按坊居住并进行管理,形成了统一的城市格局。

《唐六典》记载:“皇城之南,东西十坊,南北九坊;皇城之东、西各十二坊,两市居四坊之地;凡一百一十坊”,可见,作为都城长安城,市坊布局相当规整,而地方的市坊建造也很普遍,如苏州有六十坊,益洲有金马坊、书台坊、锦浦坊、花林坊,扬州城有常乐坊、道化坊、临湾坊、道仁坊等,敦煌、吐鲁番出土文字证明唐代敦煌、西州也有坊市。

唐代市坊的内部构造更加完善,坊内的十字街道分别称为东街、南街、西街、北街,由此划分出的四个区域内再设小十字街,形成了十六个区块,也分别有专称,如此整齐的规划有两个目的:一个是统治者居高临下便于控制;另一个是整齐的布局使逃亡的罪犯无处藏身,官司机构、居民宅第与市场不相混杂,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市场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城市中固定的商业区,即官市;

二是乡村中自发形成的草市或集市;

三是就是在边境地区与周边异族或外国商人进行贸易的互市监。

城市中的“市”与以前各朝的市是相同的,受国家控制较严,属于封闭式的集市。

现存史料中这种封闭式市制最为典型的是唐朝的制度。市门朝开夕闭,交易聚散有时。市的设立、废撤和迁徙,都由官府以命令行之。

唐对市的设置有明确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众大会;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

市内店铺按商品种类区分,排列在规定地点,称为“肆”。

市的管理机构为市司,每月按旬公布物价标准,分为上中下三等,称“旬估”。市司还要维持市场秩序,检查市内商品的质量,每年校正市内使用的度量衡具,私人的度量衡具要经过市司加盖官印才能够在市内使用。

在度量衡的管理上,以唐代的制度最为完善。

唐律在度量衡的规范化上也作了严格规定。凡市场通行的度量衡,如斗、秤等,必须经管理市场官吏的鉴定,并加盖官印,方准使用,违者,分别情节,给予笞至杖刑的处罚。

唐律规定,每年八月要到主管机构太府寺平校度量衡器,不在京的到所在州县官平校。平校后加盖印署,始准使用。如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私作斛斗秤度不平笞五十,因有增减者按盗贼论处,校平而未经官印者笞四十。

例如:

“凡官私斗、秤、度尺,每年八月诣寺校印署,无或差谬,然后听用之。”(《唐律疏议》)

“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唐律疏议·杂律门》)

“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私自制造不合标准的斗、秤、尺等在市场使用者,笞五十;

由此取得私利者,按其数额,准盗论,“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固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其在市用斛斗秤度虽平,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唐律疏议》)

据《新唐书·柳仲郢传》记载,柳仲郢当京兆尹时,“置权量于东西市,使贸易用之,禁私制者。”这相当于现代农贸市场所设的“公平秤”

尽管坊市制是将市场交易局限在市中,交易地点有严格的限制,然而实际上,在唐代前期,即使是长安的坊中,也仍有一些私下的商业活动存在。

例如:长安宣阳坊有彩缬铺,升平坊里有“胡人鬻饼之舍”。还有一些走街串巷、在坊内流动的小商人,如见诸史书的“邹骆驼,长安人,先贫,尝以小车推蒸饼卖之”。这些商业活动也有助于便利坊内居民的不时之需。

图 唐长安城古今对照图

古代管理商业的机构(古代市场中的监管和度量衡管理)(5)

市坊制发展到后来,已不能继续下去了。唐高宗时长安城已非常繁华,出现了两市已无法容纳的店铺。开始向附近的坊及其它地方延伸,以至于东市西北的宗仁坊、西市东北的延寿坊,热闹繁华超过了东、西二市。

玄宗时虽对这种现象加以限制,但没能阻止为了利益和方便而日益增加的沿街店铺的出现,坊内在这一时期出现了夜市。当时,商业不再限制在专门的商业区,许多坊中出现了市场、店铺、作坊,并且出现了私自拆毁坊墙,临街开门的现象。到了后来,政府也默许了夜市,不再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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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清三代的市场度量衡管理

宋代

宋朝廷对度量衡的管理比较系统,基本上继承了唐制。

据《杂令》规定:容量“十钥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一斗,十斗为斛”;重量以“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一两,十六两为斤”。尺度以“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一尺二寸为大尺一尺,十尺为丈”。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依律“杖七十”;如监校司失职,“杖六十”。凡私作度量衡不符合规定,而又在市场上使用者,按情节依法治罪,笞五十或准盗论;即使符合规定,“而不经官司印者,笞四十”。

明代

明经济发达,市场交易繁荣,为保护正常的贸易秩序,《大明律》户律特设市廛一门共五条,对贸易市场进行规范。

市廛,本指交易之所,即市场。唐宋律中没有关于市廛的专门条款,仅有斛斗秤度和市司评物价等条目,明律则将其单列为一门,并增列了私充牙行埠头、把持行市、器用布绢不如等条款。以这些条款保证市场交易公平合理。

明律还对交易市场上的度量衡、物价、商品质量等作了具体规定。譬如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必须经过官方校勘后方可使用,“凡私自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为防止假冒度量衡在市场出现,令各地兵马司每二日一次校勘市场上的斛斗秤尺。

清代

清代城乡市场进一步发展,相互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在全国形成了一个联系紧密的市场网络。清代的市场管理法规基本上是承袭了明朝的旧制,可以说明清的市场管理法规基本一样。明清的市廛律内容基本相同,只是清朝的市廛律在前朝的基础上也有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对牙行的规范上。

清律对市场交易中的度量衡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制度基本上沿袭前制。清律规定严禁私造度量衡器具,“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將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減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

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必须经过官府校验,合格方许使用,如果“提調官失於較勘者,減(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與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雖平,而不經官司較勘印烙者,(即系私造),笞四十。”

清律同时还对官吏在度量衡上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若倉庫官吏,私自增減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納以所增,出以所減)者,杖一百。以所增減物計贓,重(於杖一百)者坐贓論。因而得(所增減之)物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並贓不分首從,查律科斷)。工匠杖八十。監臨官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另外,清朝关于市场管理的法规除清律中的市廛条外,清廷还通过颁行大量的“例”来规范市场,例的效力甚至已经超过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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