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何年起(女职工劳动的特别保护规定)

我国对女职工及未成年职工(满16不到18岁)均有特别保护规定,尤其是女职工,更因为其生理和体力等问题,制定了特别保护规定,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简单的梳理汇总,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何年起?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何年起(女职工劳动的特别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何年起

我国对女职工及未成年职工(满16不到18岁)均有特别保护规定,尤其是女职工,更因为其生理和体力等问题,制定了特别保护规定,下面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简单的梳理汇总。

1、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到歧视。除非有些岗位确实不能适合女性劳动者工作,否则单位不能对女性劳动者歧视,特别是因为女性劳动者因为生理及怀孕、生产、哺乳等问题需要休息,很多单位不愿意招聘女性劳动者,这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条款的。

2、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或者是予以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这条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特别是很多单位会认为女职工因上述原因无法完成单位交代的任务而降低其工资待遇,这是不允许的。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单位还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夜班,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女职工生育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产假15天。

4、单位应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对未缴纳的,相关津贴及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张三入职甲单位,临近生产时,因身体难受,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申请产假,但单位以工作繁忙拒绝。后张三再次申请后,单位同意其休息10天,但张三以身体不舒服休息了15天,生产后,因单位未为其缴纳生育险而只能自行垫付。单位对其多休的5天按照旷工处理,为此张三到仲裁申请补发5天工资,单位支付其生育津贴及报销医疗费用等。

根据以上的规定,很容易判断单位违反了有关法律,不但要补发有关工资还要支付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

5、此外国家还规定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比如说矿山井下作业、体力劳动中第四级体力作业、劳动消耗强的;

而且在女职工经期期间还禁忌:冷水作业中二至四级的;低温作业中二至四级的;体力及高处作业;孕期期间禁忌的:有较强化学污染、辐射、高处、低温、致癌、噪声、密闭空间等等不利于胎儿和母体的;哺乳期基本和上述相同。

同时参照实际工作中,对女性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违反法律的,一般劳动仲裁会支持其赔偿金要求。这是因为一是国家有特别规定,对女职工进行特别保护;二是法律规定明确,违法事实清晰,裁决较为准确,三是女性职工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受到社会关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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