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毒驾的法律法规:毒驾有什么危害
01.什么是毒驾?
毒驾即吸毒驾驶的简称,是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02.毒驾有什么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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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驾驶员的危害
根据毒品对人体产生的不同药理效果,可将其分为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三大类,对驾驶行为有着不同的影响。
兴奋剂对驾驶员的影响:兴奋剂如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给吸毒驾驶员制造一种盲目的自信感,有的甚至会出现幻觉,干扰视觉、听觉和触觉,出现妄想和狂躁等现象。促使其产生如超速、逆行等危险驾驶行为。
抑制剂对驾驶员的影响:抑制剂如大麻、K粉、海洛因、氯胺酮、安眠酮、巴比妥类药物。抑制剂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作用,会降低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延迟反应时间,减弱驾驶员的注意力,严重影响驾驶员对距离与速度的判断,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致幻剂对驾驶员的影响:致幻剂包括迷幻蘑菇、麦斯卡林等。强烈的置换作用会扭曲驾驶员的视觉、听觉,使其极易对道路情况作出错误判断。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驾驶员无法及时适当的作出处理反应。
2.对社会的危害。
毒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易造成多人伤亡的恶性交通事故,从给现实社会带来的危害来看,其破坏性完全不低于酒醉驾驶。人体吸毒后处于一种中毒状态,毒品在进入血液后比酒精更能刺激人的神经,反映会更加迟钝,行为更不受意识控制。英国权威机构对毒驾进行研究之后发现,醉酒驾驶比正常驾驶时的反应时间慢了12%,而毒驾比正常驾驶反应时间要慢21%。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判断路面情况、操纵行驶方向、控制制动踏板、采取紧急避险等措施都带来影响,严重妨碍行车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毒驾的案例
男子吸毒驾车撞9人被判15年
江苏常州男子王俊人喜欢吸毒,产生被害妄想,觉得有人要害他,竟在闹市开车撞伤9人。其中最小的1岁,最大的88岁。2015年6月24日经江苏省高级法院审理,王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获刑15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俊人明知吸食毒品违法,却在吸毒后产生幻觉的情况下,驾车在市区繁华路段横冲直撞,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连续冲撞多名行人及车辆,致多人受伤、财物毁损,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法院对王俊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吸毒驾照被吊销开车上路被拘留
青岛市胶州一男子刘某某因为有吸毒史驾驶证已被注销,但仍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被胶州交警大队查获,并被处以罚款1000元,拘留10天的处罚。
2015年6月24日,胶州交警大队执勤五中队民警在辖区204国道巡逻至洋河崖村附近时,发现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有超载嫌疑,遂令其停车接受检查,民警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驾驶员刘某某称驾驶证忘带了,细心的民警发现刘某某说话吞吞吐吐,遂带其到中队进行核查。经查询,该驾驶员有C1驾驶证,但已被注销。经进一步查询,刘某某为涉毒人员,因吸毒成瘾未戒除驾驶证已被注销。但平时需要开车送货,觉得自己会开车没什么问题,就抱着侥幸心理一直开车给公司送货,没想到被民警查获。
吸毒后危险驾驶,逃避检查被判刑
2017年3月21日,长沙市新开铺南二环与书院路交叉的立交桥下,王某驾一辆白色吉利小车不配合交警的例行检查,趁着指示灯变绿之际强行启动汽车,将站在车前的交警顶至引擎盖上。直至书院路格诺瑞斯酒店门口附近,被一辆红色小车拦停,引擎盖上的交警才得以摆脱。其后男子退撞到一辆黑色小车后,继续沿书院路快速逃离,沿途又撞飞2台电动车。接连闯祸后,男子驾车按“S”型行驶。最终,撞上新开铺菜市场路边的皮卡车才停下来。男子弃车逃离现场后,被交警和群众齐心抓获。经调查,王某属于无证驾驶,民警还从他身上查货65粒红色药丸(合计净重6.18克),经尿检,王某呈毒品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主观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且系累犯,故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毒驾相关处罚规定
我国刑法虽未对“毒驾”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可以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对吸毒行为本身进行行政拘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强制戒毒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且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一般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或根据不同情节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吸食、注射毒品的;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三年内有吸食毒品、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制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5、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后增设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为危险犯,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6、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如何预防毒驾
1、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2、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3、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4、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5、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
远离毒品,拒绝“毒驾”!
近年来,全国“毒驾”案例呈增长态势,吸毒后驾驶车辆肇事肇祸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严重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毒驾离我们不远,甚至很多血淋淋的毒驾事故就发生在我们身边。这些潜在的危险每天都在威胁着我们及家人的生命安全,为此,我们要:
1、学习和掌握抵制毒品的基本知识,进一步增强明辨是非、抵制毒品诱惑的能力;
2、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自我保护,自觉远离毒品,不借助毒品开车提神;
3、从自身做起,从家庭做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毒驾做到不参与、不纵容、不包庇;
4、积极主动学习有关毒驾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拒毒意识,拒绝毒品,拒绝毒驾,用实际行动对毒驾说“不”!
来源:湖南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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