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物权期待权(物权期待权的适用原则)
案外人对被执行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这一问题多涉及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请求权之间何者为先。解答这一问题,应当结合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案涉房屋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以及案涉房屋的功能、属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一、执行异议成立与否的一般适用原则
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主要考量因素为以下三个: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民事权益。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立的前提条件,该民事权益大致可以分为物权和债权两部分。只有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方能进入下一步,即确认其权利是否具有优先性的。
(二)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
判断优先性有两个原则:一般原则是物权优于债权,数个物权并存时依相关法律规定;例外原则是法定情形下特定债权优于物权,如承租人的租赁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受偿权等。
(三)法院的执行是否妨害了案外人相关权利的行使。
某些情况下,案外人虽然享有优先权,但执行行为并不妨害案外人权利的行使(如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此时案外人执行异议不能成立。
二、物权期待权优于一般债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支配权和排他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
期待权是指权利人将来有取得或者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而所谓物权期待权则是指权利人将来有取得可能性的对某一物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关于物权期待权,我国法律对其并无明文规定,法律只从侧面对其进行保护。物权期待权存在于合同签订后,办理登记前。就我国目前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现状,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证书。
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在办理房产证之前,买受人并不真正拥有房产的物权。在此期间,买受人对房产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但债权无法很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衍生出物权期待权的法律概念。
法律虽未对物权期待权作出明文规定,但在有关执行事项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多次明确了,在执行过程中,拥有物权期待权的主体在符合相应条件下,提出执行异议时,可以得到支持。
然而,物权期待权虽然有部分司法解释进行侧面保护,但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具体情形五花八门,司法机关在具体实施时存在各种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物权期待权的适用原则有待在具体案例中具体探讨。
综上,物权期待权的适用原则如下:
一般情况:物权优于债权
特殊情况:法定情形下特定债权优于物权
也即:除特定债权外,物权优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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