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遗赠3套房给保姆(男子把近4000万元的房产遗赠给同居保姆)
一个男人的遗嘱
将持续了近30年的家庭纠葛
推向了爆发的深渊
价值近4000万的财产继承
让爱恨情仇、遗产纷争
逐一现出原形
……
看完上面这个视频
有一些网友同情保姆
认为妻子出轨在先
保姆照顾了男方17年
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
应该得到遗产
也有一些网友认为
合法妻子应该得到遗产
还有一些网友比较理性
认为男人只应该处理遗产中
属于自己的那一份
不应该把妻子的那份也处理了
案情回顾
家住深圳的阿成(化名)拥有深圳市某楼盘的3套房子,合计约300平方米,市值接近4000万元。他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这些房产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梅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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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在遗嘱中提到,因妻子英姐(化名)长期沉迷于麻将而忽视家庭,双方经常吵架。1981年,因英姐有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和而分居生活。
2001年,因生活需要,52岁的阿成聘请了时年38岁的梅姨作为保姆,后双方日久生情,转变为同居关系,共同生活长达十七年之久。
2015年、2016年,阿成以感情破裂为由两次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4月25日,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但在妻子英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间,阿成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从法律上讲,英姐仍然是阿成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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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阿成在2016年8月曾立下遗嘱,又于2017年6月在律师见证下立下《房产继承遗嘱书》:“我愿意将我的所有财产全部赠与梅姨。”然而,英姐拒绝配合过户,梅姨就将英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英姐配合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庭判决
一审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确认,2017年6月19日《房产继承遗嘱书》系阿成的真实意思表示,阿成的遗产应当按照其所立的遗嘱办理;阿成的三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阿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梅姨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阿成的遗赠行为无效。
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英姐,一套房产为阿成财产,属于遗产,由梅姨继承。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
妻子与保姆双方都表示不服
纷纷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遗赠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阿成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即便事出有因,阿成与梅姨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件审判时《民法典》仍未生效)。同时,阿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梅姨明知阿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成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了英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对阿成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案件审判时《民法典》仍未生效)
综上,法院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阿成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依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梅姨的诉讼请求。
本期《说法》
采用模拟法庭的形式
邀请律师黄喻诚
担任原告代理律师
律师冯丽娟
担任被告代理律师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
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法官:
请原告进行陈述。
原告:
法官,我是阿成的保姆,这么多年来都是我在照顾阿成,阿成的妻子长期在外面打麻将,甚至有婚外情,17年来都没有尽过妻子的义务,阿成最后遗嘱将四千万房产留给我,她凭什么霸占不放?
被告:
法官,你别同情她,她破坏我家庭。你鸠占鹊巢,你让我怎么回家?我还没说你这个保姆为了钱唆使我老公让他跟我离婚呢。
原告律师黄喻诚:
法官,阿成生前在律所是有立过遗嘱的,并且有在场律师见证。他在立遗嘱的时候,精神状态是正常且清醒的,因此遗嘱的内容合法且有效。
被告律师冯丽娟:
阿成生前所立遗嘱无效。首先,该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该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依照《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该遗嘱无效。
原告律师黄喻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将其个人财产赠与继承人之外的个人或组织,同时在继承的顺序当中,遗嘱继承也优先于法定继承。既然当事人刘某已经订立遗嘱,那么就应该按照遗嘱的继承方式来执行。
被告律师冯丽娟:
按照遗赠办理的前提,是遗嘱合法有效,如前所述,该遗嘱内容他将房产赠与给保姆,内容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依法无效。
原告律师黄喻诚:
双方应当充分地尊重阿成的生前个人意愿,将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的方式,给予我方当事人,而非将其的财产归由一个有婚外恋并且十几年来从未照顾过我方当事人、从未尽到过一个妻子的关爱忠诚义务的法律意义上的妻子身上。我方坚持按照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
被告律师冯丽娟:
原告明知道阿成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其剥夺了被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和合法财产的继承权,综上,遗嘱的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依法无效。
二审法院判决:
遗嘱违背公序良俗规定,原告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此份自书遗嘱,
你认为是否有效?
来源: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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