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中的参公单位(参公人员划转到事业单位工作)
随着党政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机关承担,事业职能保留,按领域或者职能相近的进行整合,综合设置。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就没有了参公依据,除行政执法外,事业单位不再参公。
事业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后,原登记为参公人员的,除部分随职能划转到行政机关,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他大多数人员,都要整合到事业单位,成为事业人员。按照目前的改革方案,岗位调整到事业单位的,已经登记为参公人员的,保留参公身份与待遇,分为以下几种形式处理:
1、管理人员:在管理岗位的,如果改革后担任事业单位实职,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对待,失去参公身份。如果改革后没有岗位,只享受相应级别对待,依然保留参公身份,可以享受职级并行待遇,如果今后一直不能晋升或者调整岗位,则继续保留身份待遇;如果调整到公务员岗位、参公岗位,或者晋升、调任,则按新岗位确定是公务员、参公还是普通事业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原来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随单位性质参公的,如果改革后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执行职称待遇,则失去参公身份,重新参加评聘,给予一定补偿优待。如果在管理类事业单位工作,保留参公身份,享受职级并行。
3、一般事业人员:非专业技术类一般参公人员,保留参公身份,享受职级并行,享受参公人员待遇。
4、工勤人员:工勤人员不参公,待遇不变。个别管理岗位执行参公的,保留身份不变。
随改革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公人员,保留身份,依然按照将于6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公务员法》,享受职级并行、提前退休、奖励等政策,和其他公务员、参公人员一致。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实行随退随销的办法,老人老政策,新人则完全按事业人员对待,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改革稳定过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改革取得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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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点:1、事业单位剥离划转行政职能后,取消参公属性;
2、随改革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保留身份与待遇,随退随销;
3、保留身份的参公人员,可享受《公务员法》一切权利,包括职级并行和提前退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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