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违停处罚标准时间段(晚上10点后违停被罚)

近日,在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交警晚上10点对违章停放的汽车张贴罚单引发居民不满。

现场市民认为交警此举“缺乏人情味”

有的市民认为违法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违章停车可能会堵塞消防通道,万一出现突发事件会损害他人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执法不应当区分昼夜;而另一部分市民则认为这样深夜贴罚单的行为尽管可能合法,但却不合情理,汽车已经普及到家家户户,但车位的规划却并没有跟上,各个小区的停车位不足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城市规划与设计的不合理才是导致违章停车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说,交警张贴罚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形式上的合法行政行为。张贴罚单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有权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依据该条第2款,违章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未限制交通管理部门只能在白天执法;在事实根据方面确实存在违章停车的行为;交警张贴罚单的行为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路边违停处罚标准时间段(晚上10点后违停被罚)(1)

路边违停处罚标准时间段(晚上10点后违停被罚)(2)

但依法行政之“法”并不仅限定于制定法,执法者还应当考虑法律共同体的共识以及一般老百姓内心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相关法律法规的确没有规定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夜间执法,但这次交警的突击执法暴露出的违章停车的现象,如果根本原因在于白天市民们上班,车辆较为分散,很多汽车停放在单位的停车场所,而晚上市民们下班回家,在小区里客观上无法做到绝大部分家庭都有位置停车,则要求所有市民均合法停放机动车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政府部门相互沟通、协调,致力于车位紧张问题的解决,以及在此基础上逐步引导市民合法停车,而不应当在夜间进行突击执法,如此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运动式执法不符合行政处罚所遵循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反而引起广大市民的抵触情绪。在此情形下,交警夜间贴罚单的行为或许难言合理。

而如果该地区停车位较为充足,是市民故意或过失违章停车,则交警贴罚单的行为合法且合理。因为市民在客观上可以将车辆停放到相应车位,而因为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将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主观上具有可谴责性。交警可以随时查处此类违章停车行为,正如其可以随时查处酒驾一样。

由此事件以小见大,法律固然要倡导良善的价值观,但也有赖于执法机关妥当地行使裁量权,这正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 孙鸿亮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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