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判决书过少(优秀裁判文书展示)

文书名称: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05民初1996号

承办人: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李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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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承揽人起诉定作人要求支付印刷费的案件。双方履行委托印刷合同期间订立《补充协议》,对承揽方承印相关印刷品进行了一定限制,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后定作人以承揽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付印刷费。承揽人以《补充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并要求定作人支付印刷费1 109 594.17元。法院经审理认定《补充协议》不构成显失公平,但违约金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印刷费759 594.17元。

评选理由

本案判决对涉案《补充协议》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进行了充分论理,着重从合同订立主体、合同签订时双方所处的状态、履行情况、条文内容,以及违约责任条款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分析。判决书事实认定客观完整,文书论理部分重点突出,逻辑严密分明,阐明了法律适用的思路,回应了双方争议。裁判结果适当,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文书摘录

关于《补充协议》应否撤销。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其签订《补充协议》,显失公平,故要求撤销该协议。依据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可撤销合同具有严格的条件。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认定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应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考量,除要求客观上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外,还要求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轻率等订立合同的主观过错。就本案而言,本院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第一,《补充协议》签订时,是否因一方处于紧迫或缺乏经验而造成双方交易地位存在显著差异。双方于2019年10月签订《印刷加工框架合同》,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内,双方完成多笔订单,已如约履行部分无争议。双方于2020年4月签订《补充协议》时,原告已完成加工、且双方以签订《加工印刷执行合同》方式核对过的价款均已支付完毕,原告已完成加工尚未核对并签订《加工印刷执行合同》的为未确定之债。原告称被告利用强势地位要求其签订《补充协议》,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双方同为商事交易主体,签订《补充协议》是自主表态,现无证据证实双方是在地位存在明显强弱之分情形下所为。

第二,从《补充协议》条款内容看,《补充协议》未对《印刷加工框架合同》下双方互为履行的内容作出变更或补充。《补充协议》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原告与案外人发生交易行为予以一定限制。另一方面,对原告违反上述限制条款应承担的责任加以规定。关于交易行为方面的限制。首先,限制期限相对较短。《印刷加工框架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为一年,《补充协议》只对未满的履行期内行为进行限制。其次,限制的内容相对有限,即不能提供与被告有竞争关系内容的印刷加工服务或产品,并非限制原告承接其他领域的印刷业务。最后,这种限制的后果是理性商主体可预知、可权衡、可选择且可控制的范围。特别是原告曾承印为《补充协议》所限制的加工物,作为理性商主体,完全有能力也应当合理判断接受上述限制可能对其造成的影响。其自愿接受上述限制不应认定为无经验、轻率之举。关于违约责任部分。原告自愿接受该条款,应自觉接受条款的限制。《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并不必然发生,其是否发生取决于原告的行为。原告如遵照《补充协议》履行,则不会因承担违约责任而权利受损。至于违约金责任比例是否适当问题,属于可调整的范畴,并不因此导致整个《补充协议》因权利义务失衡而可撤销。

综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以签订《补充协议》为后续履约的条件,亦未证明该协议对双方产生了权利义务严重失衡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其有关撤销或否定《补充协议》效力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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